关于聂光提到的三点:
*明代申明亭主要有两大作用:1.对外公布法令信息;2.处理民事纠纷,婚姻、田图等民事纠纷,需经申明亭里老调解,调解不成,才允许向官府起诉。
*“干名犯义”条款指的是晚辈或下属控告长辈上级的行为,卑幼告尊长被视为大逆不道,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和社会稳定。至于干名犯义这一表述其实是清末法制变革时期“礼法之争”的一个核心议题,这章是我的一个挪用

*关于“抱告”制度,明法规定除了谋反、杀人等重罪外,妇女打官司必须由男性亲属“抱告”。女性不能自己直接去衙门递状子,必须由父亲、丈夫、儿子等家人作为名义上的原告代为出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