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诬告反坐: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造成实害后果(应该是现代的实害犯),以所诬陷的罪名予以处罚。最早出现在秦朝,后来各朝代都有适用。
2.谋杀:唐律规定“六杀”(六种杀人犯罪)之一,即有预谋的故意杀人,后朝延续。毒杀不在“六杀”之中,是我编的,区别于前文(19章第1、2、3段)。32章“斗杀”解释:在斗殴中因激愤失手把惹杀死。
3.磔刑:一说碎裂肢体(区别于车裂),一说把皮肤大面积割下最后杀死(区别于凌迟)。最早出现在秦朝,后来部分君主废止部分君主使用。
4.徒刑: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人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新五刑之一。新“五刑”(笞、杖、徒、流、死)于唐朝确立,中国封建制刑罚中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