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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第八章 城市经济管理 ...

  •   城市经济管理是中国市政管理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城市是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中心,城市经济管理既是落实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环节,又是保证企业微观管理合理实施和充分有效的重要条件,能将宏观经济管理与微观经济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明确城市经济管理的重点,优化城市经济管理,对于实现市政管理的科学化、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城市政府必须建立和完善适合市场经济发展的公共财政,加强和改善城市市场管理和土地资源管理。
      第一节城市公共财政管理

      一、城市公共财政的含义和职能
      城市公共财政是城市政府为城市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分配活动或经济活动。公共财政是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类型和模式,它以市场的基础性作用为基点,以市场失灵为前提。①城市公共财政具有公共性、非营利性、强制性、补偿性、公平性、法治性等特点。城市公共财政属于地方财政,是国家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城市政府凭借国家给予的权限,利用价值形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工具,是实现城市政府职能的经济基础和财力保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公共财政具有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经济稳定与增长职能。
      1.资源配置职能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也存在其固有的缺陷,如市场不能提供纯粹无盈利的城市公共产品或服务,不能有效解决城市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的“瓶颈”制约,会导致经济的频繁波动。当市场配置资源失效或低效时,城市公共财政应通过预算、税收、财政投资等政策手段进行调节,以优化资源配置。
      城市政府以公共财政手段进行资源配置,主要可利用以下政策工具:①第一,城市政府可直接提供某些市场供给不足的产品,如纯公共产品、准公共产品、私人经营容易产生垄断的产品、市场不完全的产品等。城市政府直接提供某些市场供给不足的产品,并不是说这些产品都直接由政府生产,而是也可以由私人企业生产,再由城市政府购买后提供给城市居民。第二,城市政府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刺激私人企业生产市场供给不足的产品。第三,城市政府通过对私人产品的购买,可以刺激私人产品的生产。第四,城市政府可以通过调整税率来鼓励或限制某些产品的生产。
      2.收入分配职能
      市场经济是按效率优先的原则组织收入分配的,这从微观上看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但从宏观上看却不一定是公平的。因为,进入市场的经济主体所占有的生产要素是不公平的,人与人之间的竞争机会是不均等的,各人的经济背景与家庭负担状况往往存在较大的差距,企业之间也会因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盈利水平的高低悬殊。当出现上述分配不公的问题时,城市公共财政就要运用其掌握的税收、转移支付、社会保障等政策手段,校正原有的分配格局,实现收人的公平分配。必须注意的是,公平问题较多的是规范性问题而不是实证性问题,公平与否很难有一个一致公认的标准。其次,公平与效率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的关系,如果一味地征收高额累进税,很可能打击边际生产率水平较高的人们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不利于城市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城市政府公共财政政策的具体着眼点是防止贫困,而不是限制最高收入。
      城市政府为了改善收入分配的不公平状况而采取的公共财政措施主要有:①①税收一转移支付制度。它包括按照支付能力原则设计的税收制度和按照受益能力原则设计的转移支付制度。城市政府可以通过征税强制性地把财富从那些应该减少收入的人手中收集起来,再通过救济金或补助金制度用货币或实物形式转移给那些应该增加收入的人们。②城市政府可以将通过征收累进所得税筹集的收入用于公共事业投资,如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等,以利于低收入阶层。③城市政府可对奢侈品以高税率征税,对日用品进行补贴,借以加重高收入阶层的负担,减轻低收入阶层的负担。
      3.经济稳定与增长职能
      一般来说,单靠市场机制的自发作用难以实现总供求的均衡和城市经济的稳定发展,需要靠城市政府的干预和调节来实现充分就业、价格稳定和经济增长。当城市经济出现波动时,城市财政一方面可以通过有意识地运用紧缩性、扩张性或中性的财政政策手段进行调节,以促进城市经济的持续增长;另一方面也可以借助于税收等的自动稳定器功能,消除或减轻城市经济波动。
      在城市政府可采用的各种经济政策手段中,财政政策的地位举足轻重,它在影响总需求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相机抉择财政政策的作用。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是城市政府利用公共财政有意识地干预城市经济运行的行为,其作用具体表现为:城市政府可以根据当时的经济形势以及财政政策目标的实现状况,采用不同的财政政策以消除通货膨胀缺口和通货紧缩缺口。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包括:①汲水政策。汲水政策是城市政府在经济萧条时通过一定数量的公共投资恢复经济活力的政策,是一种诱导经济复苏的短期性财政政策,其载体是公共投资。②补偿政策。补偿政策是城市政府逆经济风向调节景气变动幅度的财政政策。城市政府根据经济膨胀和紧缩的具体情况,交替使用紧缩性和扩张性财政政策,以避免经济的剧烈波动。补偿政策是城市政府全面干预经济的政策,其载体包括城市政府增收节支或减收增支的各种方法。①
      第二,自动稳定器的作用。自动稳定器是某些能够根据经济周期波动情况自动发生稳定作用的制度,能够在经济繁荣时自动抑制膨胀,在经济衰退时自动减轻萧条,无须城市政府采取任何行动。自动稳定器有:①累进所得税制。由于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制,它会根据纳税对象数量的变化对应交纳的税收进行自动调节,从而使纳税人的税负根据其收入状况的变化而变化。在经济膨胀时,个人收入水平提高,许多人要按较高的税率纳税,个人可支配收入相对减少,从而有助于抑制总需求的膨胀。当经济不景气时,个人收入水平降低,许多人按较低的税率纳税,个人可支配收入相对增加,从而有助于弥补总需求的缺口。总之,税收的自动变化,可以缓和经济的周期波动,有利于实现经济的稳定。②城市政府的转移性支出。城市政府的转移性支出也会自动逆经济风向而变动。当经济高涨时,失业率降低,人们的收入水平提高,城市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随之减少,从而避免总需求过旺。当经济萧条时,失业率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降低,城市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随之增加,从而避免总需求下降过多。总之,城市政府转移性支出的自动变化,通过乘数效应可以避免城市经济的大起大落。
      城市公共财政对于促进城市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②
      第一,促进城市建设和维护,实现城市规划。由于城市公共设施的建设水平与维护状况是城市各项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基础,因此,城市公共财政的首要任务是进行城市的建设和维护。同时,城市规划的具体实施和科学化、合理化,需要城市公共财政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需要城市公共财政的支持、调节、控制和监督。离开城市公共财政的支持,城市规划就只能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
      第二,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城市是中国的经济中心,也是筹集国家建设资金的中心,是国家经济发展的财力基础。所以,城市公共财政担负着为国家建设筹集资金的重要任务。此外,城市公共财政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使用会影响城市经济发展速度、经济结构和经济效益,从而成为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经济结构合理化的调节器。
      第三,促进城市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城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社会管理、社会福利等事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需要城市公共财政的大力支持。如果没有城市公共财政的支持,城市的各项社会事业就会因资金不足而发展缓慢,从而严重影响城市精神文明的建设与发展。
      第四,保障和提高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城市政府用于发展生产的财政资金能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从而能为改善城市居民生活奠定坚实的基础。此外,城市政府还可以通过财政补贴、抚恤救济等手段来保障城市居民的正常生活。
      城市公共财政要正确履行其职能和发挥其作用,就必须正确处理城市公共财政与城市建设、城市公共财政与中央公共财政的关系,合理调整城市公共财政资金的分配,提高城市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抓好生财、聚财、理财、用财四个互相联系、互相制约的城市公共财政活动环节。城市公共财政活动的生财、聚财环节涉及城市公共收人,城市公共财政活动的理财、用财环节涉及城市公共支出。
      二、城市公共收支管理
      城市公共收入是城市公共部门为履行其职能而筹集的一切资金的总和。一般认为,公共收入主要来自于国民收入。根据目前中国城市公共收入构成情况,结合国际通行的分类方法,城市公共收人按经济性质可分为:
      (1)税收收入。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关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他税收收入。
      (2)社会保险基金收入。具体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收人。
      (3)非税收入。具体包括政府性基金收人、专项收入、彩票公益金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
      (4)贷款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包括国内贷款回收本金收入、国外贷款回收本金收人、国内转贷回收本金收入、国外转贷回收本金收入。
      (5)债务收入。包括国内债务收入、国外债务收入。
      (6)转移性收人。具体包括返还性收入、财力性转移支付收人、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基金预算转移收入、彩票公益金转移收人、社会保险基金补助收入、预算外转移收人、单位间转移收入、上年结余收入、调人资金。
      城市公共收入的基本问题,是如何把城市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分摊给社会成员。对此,城市公共收入的原则是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
      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是指境遇相同的人应该承担相同的税负,纵向公平是指境遇不同的人应该承担不同的税负。公平原则具体可分为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
      (1)受益原则。所谓受益原则,是指城市政府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的分摊,要与社会成员从城市政府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所获得的收益相联系。根据受益原则,横向公平是指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中获益相同的人,应该承担相同的税负;纵向公平是指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中获益多的人,应该承担较多的税负。也就是说,每个社会成员承担的税负,应该与他从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中获得的利益相等。从这个原则的角度看,规费和使用费是最理想的公共收入形式。受益原则的主要优点是:如果它能够得到成功的贯彻,那么,城市政府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单位成本可以同这些商品或服务的边际效益挂钩,从而城市公共物品或服务的供给量可以达到具有效率的最佳水平,同时也不存在“免费搭车”的问题。但是,要确切地知道社会成员从城市政府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所获得的真实收益,是一件困难的事情。而且,政府提供的大部分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具有联合消费的特点,很难确定简单的成本受益对等关系。
      (2)支付能力原则。所谓支付能力原则,是指城市政府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的分摊,与社会成员的支付能力相联系,即根据各人纳税能力的大小来确定各人应承担的税负。根据支付能力原则,横向公平是指具有相同纳税能力的人应该承担相同的税负,纵向公平是指具有不同纳税能力的人应该承担不同的税负,高收入者比低收入者负担更多的税收。支付能力原则的主要优点是:如果它能够得到成功的贯彻,城市政府所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成本费用分摊,可以使社会成员的境况达到一种相对公平的状态。但是,如何测度社会成员的支付能力是一个难题。
      城市公共收入的效率原则是指城市公共收入应能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具体分为城市公共收入的经济效率原则和城市公共收人本身的效率原则。①城市公共收入的经济效率原则,主要是指征税必须使社会承受的额外负担为最小,以最小的额外负担换取最大的经济效率。城市公共收人本身的效率又称为城市公共收人行政效率。以税收为例,税收的行政效率可以从征税费用和纳税费用两方面考察。征税费用是指城市税务机关为征税而花费的行政管理费用,如城市税务机关人员工资和奖金支出、税务机关办公设备支出、征管过程中实施各种措施支出的费用等。一般来说,征税费用是较容易计算的,可以从公共支出的有关项目中得到。征税费用占所征税额的比重,即为征税效率。纳税费用亦称为税收奉行费用,是纳税人按照税法在纳税过程中所支付的费用,如纳税人申报纳税而雇佣会计师和税务代理师而花费的费用、企业或单位代扣代缴的费用、纳税人申报纳税所耗费的时间和费用、纳税人为逃避税收所花费的时间和费用等。纳税费用通常不易计算。
      城市公共收入的效率原则要求税收做到:第一,充分且有弹性。充分是指税收应为城市政府活动提供充裕的资金,满足城市政府实现其职能的需要。应以整个社会的公共利益,从政府部门、公共企业部门和私人部门的整体角度来评判充分原则。有弹性是指税收应随着城市经济的增长而增长,以满足长期的公共品与私人品组合效率提高的要求。税收不仅要满足城市公共支出增长的要求,而且要起到促进城市经济稳定的作用,发挥自动稳定器功能。第二,节约与便利。所谓节约就是要求税收尽可能地减少征管费用;所谓便利就是要求税收制度能方便纳税人,尽可能地减少纳税费用。节约与便利要以社会的福利为准则,并与其他各项原则相权衡。第三,中性与校正性。税收的中性是指对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不同的生产要素收入、不同性质的生产者,采取不偏不倚、不抑不扬的税收政策,使不同商品、服务、生产要素的相对价格反映其相对成本,保持市场调节所能达到的资源配置效率状态。税收的校正性要求区别对待,如对具有外部成本的商品课征额外的税收,使外部成本内部化;或对具有外部效益的商品给予税收优惠或补贴,使外部效益内部化。通过这种区别对待,以校正市场缺陷和资源配置。
      城市公共支出是城市政府为履行其职能而支出的一切费用的总和。城市公共支出就其实质而言,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社会资源配置活动,是实现城市政府职能的主要手段,是弥补市场失灵、实现社会公平、保证城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途径。城市公共支出一般可以按支出功能分类或按支出经济分类。其中,按支出功能分类主要反映城市政府活动的不同功能和政策目标,按支出经济分类主要反映城市政府支出的经济性质和具体用途。
      从城市公共支出的性质看,城市公共支出包括公共消耗性支出和公共转移性支出。公共消耗性支出是城市政府采购商品和劳务的支出,是一种实质性支出,有商品和劳务的实际交易,它直接形成总需求,是国民收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共转移性支出是城市政府把一部分以税收形式筹集到的公共收入,用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贫困教济、补助、补贴等方面的支出。公共转移性支出是一种货币性支出,是一种不以取得商品和劳务作为报偿的支出,是国民收入在不同社会成员之间的转移和重新分配,城市政府在其中实际上只起了一个中介人的作用。因此,公共转移性支出不是国民收入的组成部分,没有改变国民收入总量。
      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政府职能活动情况及国际通行做法,城市公共支出按照支出功能可以分为: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包括人大事务、政协事务、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务、发展与改革事务、统计信息事务、财政事务、税收事务、审计事务、海关事务、人事事务、纪检监察事务、人口与计划生育事务、商贸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工商行政管理事务、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与检验检疫事务、国土资源事务、海洋管理事务、测绘事务、地震事务、气象事务、民族事务、宗教事务、港澳台侨事务、档案事务、共产党事务、民主党派及工商联事务、群众团体事务、彩票发行事务、国债事务、债券投资、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包括武装警察、公安、国家安全、检察、法院、司法、监狱、劳教、国家保密、其他公共安全支出。
      (3)教育支出。包括教育管理事务、普通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广播电视教育、留学教育、特殊教育、教师进修及干部继续教育、教育附加及教育基金支出、其他教育支出。
      (4)科学技术支出。包括科学技术管理事务、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条件与服务、社会科学、科学技术普及、科技交流与合作、其他科学技术支出。
      (5)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包括文化、文物、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其他文化体育与传媒支出。
      (6)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补充社会保障基金、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关闭破产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其他城镇社会救济、农村社会救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事业、其他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7)社会保险基金支出。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生育保险基金支出、其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
      (8)医疗卫生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医疗保障、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农村卫生、中医药、其他医疗卫生支出。
      (9)环境保护支出。包括环境保护管理事务、环境监测与监察、污染防治、自然生态保护、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风沙荒漠治理、退牧还草、已垦草原退耕还草、其他环境保护支出。
      (10)城乡社区事务支出。包括城乡社区管理事务、城乡社区规划与管理、城乡社区公共设施、城乡社区住宅、城乡社区环境卫生、建设市场管理与监督、政府住房基金支出、土地有偿使用支出、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支出、其他城乡社区事务支出。
      (11)农林水事务支出。包括农业、林业、水利、南水北调、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其他农林水事务支出。
      (12)交通运输支出。包括公路水路运输、铁路运输、民用航空运输、其他交通运输支出。
      (13)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包括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业、电力、信息产业、旅游业、涉外发展、粮油事务、商业流通事务、物资储备、金融业、烟草事务、安全生产、国有资产监管、中小企业事务、其他工业商业金融等事务支出。
      (14)其他支出。包括预备费、年初预留、其他支出。
      (15)转移性支出。包括返还性支出、财力性转移支付、专项转移支付、基金预算转移支付、彩票公益金转移支付、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的补助、预算外转移支出、预算单位问转移支出、补充还贷准备金、调出资金、年终结余。
      城市公共财政支出按照支出经济分类有:
      (1)工资福利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
      (2)商品和服务支出。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出国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招费、专用材料费、装备购置费、工程建设费、作战费、军用油料费、军队其他运行维护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包括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救济费、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生产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4)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包括企业政策性补贴、事业单位补贴、财政贴息、其他对企事业单位的补贴支出,
      (5)转移性支出。包括不同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同级政府间转移性支出、不同级预算单位间转移性支出、同级预算单位间转移性支出。
      (6)赠与。包括对国内的赠与、对国外的赠与。
      (7)债务利息支出。包括国库券付息、向国家银行借款付息、其他国内借款付息、向国外政府借款付息、向国际组织借款付息、其他国外借款付息。
      (8)债务还本支出。包括国内债务还本、国外债务还本。
      (9)基本建设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物资储备、其他基本建设支出。
      (10)其他资本性支出。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基础设施建设、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物资储备、其他资本性支出。
      (11)贷款转贷及产权参股。包括国内贷款、国外贷款、国内转贷、国外转贷、产权参股、债券投资、其他贷款转贷及产权参股支出。
      (12)其他支出。包括预备费、预留、补充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划分的项目支出、其他支出。
      城市政府在进行公共支出时,首先要严格控制城市公共支出的范
      围,把城市公共支出的范围限定在私人或私人团体不愿,不能或不宜经→
      办的事项上,定在市场自身法解决的领域,以实现市场与政府的合理分工,弥补市场失的原则,从根本上决定着城市公共支出的规模、使用范围及其变化。由于市场失灵的具体内容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领城,市场失灵有不同的表现和特点,为此必须动态地、适时地调整公共支出的范围。
      其次要讲求效益。城市公共支出要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使社会得到最大的效益。一是要实现城市资源在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最优配置,保证双方都获得合理的资源,既不妨碍私人部门的发展,又能满公共部门的需要,从而使社会效益最大。二是在使用由公共财政配置的资源时,应以最小的社会成本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这里

      应该进行具体测算,选择更加符合效益原则的最佳公共支出方案。说,通过城市公共支出所产生的利益在城市各个阶层居民中的分配应理化。城市公共支出内的、有形的,直接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则利弊得失,决定城市公共支出的方向及其用途,实现城市公共支出的合社会效益,一般只能进行大概的估价,根据城市公共支出整个城市接和间接各个方面。城市公共支出外在的、无形的、同接的社会成本和的社会成本和社会效益是多方面的,包括内在和外在、有形和无形,直再次,城市公共支出应该使所有居民普遍而平等地受益。具体地对待城市同一层次的居民,实现横向公平;二是要差别对待城市不同层达到公平状态,能恰当地符合城市各个阶层居民的需要。一是要同等调整,来修正城市社会成员和社会集团在社会财富中占有的份额,满足府无法根据各类居民的受益程度安排支出,只有那些可以直接享受具度的问题,对于可以普遍享受利益的各种支出,如司法,警察等,城市政的相对合理和公平。各类城市公共支出遵循上述公平原则涉及受益程每一个城市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需要和发展需要,实现社会财富分配次的居民,实现纵向公平。①城市政府要通过公共支出结构和对象的体利益的支出,如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学校教育等,才能较具体地实行公平原则。①
      最后,量入为出。在城市公共收入总额已定的前提下,城市政府要根据公共收入的规模确定公共支出的规模,用收入制约支出。为此,城市政府要实事求是地估量自身的财力,要认真分析公共收入的来源,严格执行公共预算,节约公共支出,精打细算,制止奢侈浪费,用较少的经费完成较多的行政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使公共财政有限的人力、物力、财力发挥更大的作用,促进公共收支的平衡。②
      三、城市政府采购制度
      1.城市政府采购的含义和原则
      为了规范城市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城市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城市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城市政府必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制度。城市政府采购,是指城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其中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城市政府采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有助于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城市政府采购对于单个的采购实体而言是一种微观经济行为,但如果将城市政府作为整体而言,政府采购就成为城市政府的一种经济调节手段,通过政府采购,城市政府可以将政府调控与微观经济行为结合起来,以实现城市政府的重大政策目标。③为此,城市政府采购应当尽可能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第二,公开透明原则。城市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城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城市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城市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用依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第三,公平竞争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城市政府采购市场。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第四,公正原则。在城市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包括城市政府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采购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要求采购人或者采购工作人员向其指定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五,诚实信用原则。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法律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城市政府采购的方式
      城市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为采代理机构,它是非营利事业法人,它根据采购人(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城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城市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城市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城市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行采购。采购人可以委托经□□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公开招标应作为城市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货物或者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规定;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2)邀请招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3)竞争性谈判。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4)单一来源采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
      (5)询价。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6)□□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3.城市政府采购的程序
      城市政府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城市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①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②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③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④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⑤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①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②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③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④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城市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置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①采购项目类别、名称;②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③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④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⑤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⑥废标的原因;⑦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4.中国城市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
      2003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以来,中国城市政府采购工作成效显著,城市政府采购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城市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提高了城市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但是由于城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时间还不长,与建立完善的城市政府采购制度的要求还有不小的差距,突出体现在:仍有一些部门对城市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认识不到位,存在抵触情绪,有的甚至规避和干预城市政府采购活动;城市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具体操作规程规定还不严密,有关法律之间的规定还存在不协调的地方;城市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仍需扩大,一些法律规定的采购项目还未纳入城市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城市政府采购运行机构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操作执行环节还存在不规范问题;集中采购竞争程度低,效率和质量有待提高;城市政府采购疏于监督的现象比较突出,监督处罚的力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大;采购人员职业素质和能力还不能适应改革需要等。
      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城市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提高城市财政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延伸管理环节,确保资金安全;二是引入竞争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三是通过集中采购,获取规模利益;四是发挥宏观调控功能,实现政策目标。改革和完善中国城市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是:按照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原则,建立与公共支出管理制度相适应的城市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加强公共财政资金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城市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为此,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是加快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法律体系,逐步形成以《政府采购法》为基本法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使城市政府采购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促进城市政府采购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二是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责任明晰、协调配合的管理制度。推进管理职能与操作职能分离,城市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彻底做到机构分开、责任分清。城市财政部门是城市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集中采购机构是城市政府采购的代理机构,根据采购单位的委托,按照法律及财政部门颁布的规章制度,为采购人提供采购代理服务,不具备城市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职能。要继续推进操作执行规范管理,建立科学的采购运行机制;继续推进队伍素质建设,逐步建立政府采购执业资格制度;继续推进监管方式创新,建立监督有力的动态监控体系。
      三是扩大城市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城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用城市公共财政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都要纳入城市政府采购范围。
      四是建立科学严密的运行机制。包括建立部门预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之间的协调机制;建立以公开招标为主的采购体系;建立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模式;确立标准化、程式化的采购程序;加大电子化采购平台建设,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坚持采购规模和效益并重,健全采购方式。
      第二节城市市场管理
      一、城市市场管理的任务和原则
      城市市场管理是城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在国家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对市场要素及其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城市市场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合法经营,制止和查处违法违章经营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体地说,城市市场管理工作的任务是:第一,调查研究市场,提供市场管理信息。第二,制定或参与制定市场管理的规章、法规和法律,并贯彻执行。第三,协调市场上的各种经济关系,支持各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第四,依法对各类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查处违法违章经营活动。第五,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城市政府履行其市场管理职责,对促进城市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一,有利于维护城市经济秩序。城市政府通过对城市市场经济活动的监督管理,协调市场交换活动中的各种经济关系,规范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市场行为,保护合法交易,制止非法交易,促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依法进行市场经营活动,从而形成一个良好的正常的城市经济秩序,促进城市经济的正常运转和充分发展。
      第二,有利于城市企业生产和再生产的顺利进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在市场环境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的。通过市场,企业获得生产所需要的各种生产要素和经济信息;通过市场,企业实现其产品的价值,从而实现价值的增值。可见,市场是企业的生命线。城市政府通过搞好市场管理,可以创造一个统一、开放、竞争的市场环境,从而保证企业生产和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三,有利于保障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城市政府通过市场管理,保护正当的市场竞争,制止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这就促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采用各种合法的手段与其他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展开公平的市场竞争,而不是采取非法或不正当的手段伤害竞争对手,侵犯其他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权益,从而保障了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此外,城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还通过查处假冒商标、粗制滥造、以次充好、质价不符、短斤少两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积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由于城市市场管理的目的主要是规范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市场行为,建立和维护城市经济秩序,因此,城市市场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对商品经营者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对商品经营者的资格、登记注册事项的管理;对商品经营者市场行为和经营作风的管理。
      (2)对商品的监督管理。具体包括:对商品交换范围的监督管理;对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对商品价格的监督管理;对商品计量的监督管理。
      (3)对市场交易场所的管理。市场交易场所是商品经营者从事商品交换活动的场所,城市政府要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登记管理,制定市场交易规则,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城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对市场进行管理时,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第一,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城市政府在建立市场管理机制和选择市场管理方式时,要按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要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的发育和健全,要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第二,依法管理市场。依法管理是一种预先的控制,因为各种经济法规明确界定了商品生产和经营中各种合法和非法的行为,从而能使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行为规范化、合法化。因此,国家要加强市场管理立法,完善市场管理的法规体系,使市场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城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市场管理法规管理市场,使市场管理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第三,管而不死、活而不乱。管而不死、活而不乱原则的核心是活,活是管的目的,管是达到活的手段;管是为活服务的,活是对管的要求,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如果活中有管,则活而不乱;为活而管,则管而不死。因此,城市政府要从造就一个物流畅通、交易活跃、买卖方便、秩序井然的市场出发,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市场的组织和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违法经营活动。
      第四,专门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城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充分履行自己的市场管理职责,积极主动地对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市场活动进行专门的监督检查。但是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市场活动是纷繁复杂的,单纯依靠城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是不足以完成维护市场秩序的艰巨任务的。因此,城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依靠社会性和群众性的管理机关以及广大消费者,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的市场监督活动,以形成对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强大社会舆论约束力,从而有效地抑制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违反市场经济规范的行为。
      二、市场结构管理
      市场结构管理主要是指城市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垄断行为和竞争行为的管理。为了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城市政府要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下列垄断行为:
      (1)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垄断协议,具体包括: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联合抵制交易;□□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2)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3)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这里所称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其他经营者进人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4)禁止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但是,经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禁止实施以下行为:①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②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③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④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⑤强制经营者从事法律规定的垄断行为。⑥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其他职责。□□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
      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人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查封、扣押相关证据;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凡符合上述原则的竞争就是正当竞争;凡违反上述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竞争,就是不正当竞争。具体地说,下列行为都属于不正当竞争:
      (1)经营者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①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知名商品;③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购买者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④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3)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或者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4)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如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
      (5)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6)经营者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①以盗窃、利诱、胁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7)经营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8)经营者销售商品时,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9)经营者从事下列有奖销售: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10)经营者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11)投标者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
      为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鼓励和保护市场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二,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第三,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当出示检查证件,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如果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针对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追究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三、价格管理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城市政府必须加强对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管理。由于城市价格管理是整个国家价格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研究城市价格管理,就必然要涉及国家的价格管理体制。价格管理体制主要包括价格管理的形式、价格管理的权限两方面的内容。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实行宏观经济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价格的制定应当符合价值规律的要求,大多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极少数商品和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其中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对于市场调节价,城市政府要监督经营者依法进行价格活动,不能有法律法规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政府指导价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政府定价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是:①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②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③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④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政府在从事上述商品和服务的定价工作时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具体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其中,中央定价目录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具体适用范围、价格水平,应当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建议。
      第二,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根据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实行合理的购销差价、批零差价、地区差价和季节差价。商品或者服务价格与国际市场价格联系紧密的,可以参考国际市场价格。
      第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取消费者、经营者和行业组织等有关方面的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需的账簿、文件以及其他资料。定价机关制定价格时,还应当对市场供求、社会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分析其对相关行业、消费者的影响。
      第四,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制定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时,定价机关应当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论证。对依法不实行听证的,定价机关可以选择座谈会、书面或者互联网等形式,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五,定价机关在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时,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经过成本监审的,附成本监审报告;制定价格后对相关行业和消费者的影响;经过专家论证的,附专家论证意见纪要;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经过听证的,附听证会纪要;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制定价格的方案原则上实行集体审议制。集体审议可以采用价格审议委员会讨论、办公会议讨论等方式。
      第六,制定价格的方案经集体审议后,认为需要制定价格的,定价机关应当适时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制定价格的决定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制定价格的项目、制定的价格;制定价格的依据;价格的执行时间和范围;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制定价格的决定
      必须盖有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的印章。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制定价格的决定作出后,由作出决定的定价机关在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上向
      社会公布。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测。跟踪调查和监测的内容应当包括:①价第七,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实施后,定价机关应当对价格决定执→
      格的执行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②企业经营状况、成本、劳动生产率和市场供求变化对价格的影响;③相关商品或者服务市场供求状况和价格的变化情况:④社会各方面对所制定价格的意见。
      中国的价格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价格管理的方针政策由中统一制定,具体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的价格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为了稳定价格总水平,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支持和促进公开、公平、合法的市场竞争,城市政府除了建立重要商品储备制度、价格调节
      得转移、隐置或者销毁。为有关的银行资料。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基金、价格监测制度外,还必须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城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进行价格监督供证明材料和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②查询、复制与价格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①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并要求其提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违法行为有关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核对与价格违法行物,必要时可以责令当事人暂停相关营业。④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簿、单据、凭证、文件及其他资料。③检查与价格违法行为有关的财城市政府部门价格工作人员在履行上述职权时,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不得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为了提高价格监督检查的效力,城市政府价格主管应当充分发挥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对价格的社会监督作用,充分发挥新闻单位对价格的舆论监督作用,并建立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城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举报者给予鼓励,并负责为举报者保密。
      城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价格监督检查中,应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四、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是城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对产品、服务质量和企业保证质量所具备的条件进行监督的活动。由此可知,质量监督的对象是产品、服务质量和企业保证质量所具备的条件,即管理能力和设备能力;质量监督的依据是法律法规;质量监督的手段是监察和督导,用行政手段促使企业的生产条件、管理能力以及产品或服务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质量监督的主体是政府。①质量监督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执法,是城市政府机关利用行政权力和权威,依据法律法规来行使的,具有权威性和威慑力。它从社会的整体利益出发,不受部门利益和行业利益的限制,不受其他单位的影响和干扰,只受行政诉讼法的约束。
      目前,中国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管理、组织协调全国的质量监督工作;工商总局负责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监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是□□综合监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和主管药品监管的直属机构,负责对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管理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开展对重大事故的查处,负责保健品的审批;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赋予的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行业主管部门接受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地方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的委托,对所管辖行业、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目前,中国城市政府的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
      质量监督的方针是: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通过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有效监督管理和检验,实现对质量的宏观控制;提高商品和服务的总体质量,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维护人们的安全和健康,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维护经济活动秩序和国家的全局利益,为实现国家关于提高质量和效益的目标任务,为促进生产力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为此,质量监督应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统一管理和分级分工管理相结合。中央负责制定和监督执行全国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规划,组织全国性质量监督活动。各地区发挥就地、就近的优势,根据中央统一的方针政策,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面广量大的商品实施日常监督。
      第二,公正、科学。政府对质量的监督要站在国家、集体和大多数人民群众的立场上,严格依据标准秉公执法,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影响。质量检验检疫机构要具备设备、人员、环境和管理等方面的条件,科学地对商品质量进行检验和评价。
      第三.对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并举。政府应对质量产生、形成、实现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对生产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是保证商品质量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重要手段,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是维护消费者利益的重要举措。只有这样双
      管齐下,才能对伪劣商品一断其源、二断其流。第四,突出重点。政府要重点监督对国民经济有重大影响的重要
      工农业产品;有关人身安全健康的产品;质量问题较多、消费者反映较大的产品;市场紧俏商品;消费者不易识别伪劣、质量无法保证的商品。
      第五,区别对待。对有意识偷工减料、粗制滥造、掺杂使假的要从重处罚。对多次抽查不合格又不认真整改的企业负责人,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对因和技术条件不完善造成的一般商品不合格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以批评教育为主,辅以必要的处罚,监督其采取措施保证商品质量合格。对因质量问题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对触犯刑法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质量监督的基本形式有抽查型质量监督、评价型质量监督、仲裁型质量监督三种。
      中国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型质量监督是一种国家监督抽查,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法组织有关省市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商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抽查型质量监督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两种。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目录和被抽查的企业名单用随机抽样方法决定,不事先通知被查企业,随时突击在用户和销售单位突击抽取样品。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国家监督抽查也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抽查型质量监督只对产品的主要特征进行抽查检验,有的要作全项检验,包括型式实验。抽查型质量监督属于一种逆向工作,政府通过对部分重点产品的监督抽查,发现质量问题及发展趋势,指导并加强政府对产品质量的宏观控制,督促企业按标准生产合格产品。
      评价型质量监督是指国家的质量监督机构对申请新产品生产证、产品生产许可证、优质产品和质量认证证书与标志等的企业,进行生产条件、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复查的一种质量监督活动。如新产品鉴定、生产许可证质量监督、质量认证监督和优质产品质量监督。评价型质量监督主要是一种顺向工作,政府通过颁发相应质量水平的产品质量证书,并允许企业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相应的质量标志或标记,以扶优限劣,鼓励企业生产优质产品,使中国的产品质量向世界先进水平靠拢。评价型质量监督基本上只是在有关人身健康安全的特殊产品上才带有一定的强制性。所谓特殊产品,是指食品、药品、计量器具、兽药、锅炉压力容器等可能危及人类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健康以及环境、公共安全的产品。对于这些特殊产品,中国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推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仲裁型质量监督是质量监督机构通过对有争议的产品进行仲裁检验和质量裁定,以公正判定、裁决有质量争议的产品,维护标准的严肃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目前,仲裁型质量监督包括争议方委托的质量仲裁、司法机关委托的质量仲裁、合同管理部门委托的质量仲裁、消费者质量投诉等。仲裁型质量监督只对有争议的产品进行检验,必要时还要检查生产企业、经销商和使用者的质量保证条件,以分清楚质量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中国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具体地说,中国产品监督的对象或监督抽查的范围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化妆品、玩具、电器、医疗器械、剧毒及易燃易爆产品、建材、交通工具等;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主要包括农药、化肥、烟草、钢材、水泥、计量器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主要指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假冒伪劣产品;涉及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产品或能大大提高劳动生产率的产品,如节能、节水、节材等;获得各种质量证书、标志的产品。质量监督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需要,是充分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的有力手段,是保证实现国家质量目标的重要措施,是发展国际贸易、提高产品国际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是贯彻质量法律和技术标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是促进企业提高素质、健全质量体系的重要条件,是城市政府获得质量信息和经济信息的重要渠道。

      第三节城市土地管理
      一、城市土地管理的含义和意义
      土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①广义的土地包括地球表面的陆地及各种自然资源,如土壤、水、大气、矿物、植被等。狭义的土地仅指地球表面的陆地。这里的城市土地是指狭义的土地,是一个与城市人口、城市经济活动相联系的地域性概念,它是城市形成和发展的前提,也是城市人口和城市各种活动的基础。在中国,城市土地一般是指城市市区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城市土地按其使用情况,有工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居住用地、储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对外交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化用地、特殊用地等。
      城市土地是一种天然形成的自然物,是由许多自然物质组成的独立的自然综合体,具有以下自然特性:②第一,位置固定性。城市土地是一种天然形成的自然物,在一段可度量的历史时期内,它总是固定在地球的某个位置上,不可以移动,既不能凭空创造,也不会无故消失。第二,差异性。在地质、地貌、水文等方面,世界上没有两块城市土地会是完全一致的。
      第三,耐久性。城市土地能被人类长久利用,永远不会丧失其使用价值。
      城市土地的自然特性,客观上决定了它的经济特性。所谓城市土地的经济特性,是人们在使用城市土地时引起的经济关系,主要有:③第一,稀缺性。城市土地是自然赋予的非再生物,对于不断增长的城市人口及其需求而言,城市土地是有限的。不仅城市土地的总量是有限的,而且用于某种特定用途的城市土地数量也是有限的、排他的。第二,区位效益性。不同区位的城市土地,由于有不同的直接或间接的投入,会产出不同的效益。第三,边际产出递减性。对城市土地的使用强度超过一定限度后,收益即开始下降,任何过度开发都既会破坏环境,又会造成经济损失。
      城市土地管理是城市政府依据国家有关城市土地资源的法律法规,对城市土地占有、分配、使用的规划、组织、控制和监督。城市土地管理的任务是维护城市土地的社会主义国有制,调整城市土地关系,保护和开发城市土地,合理利用城市土地,保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城市土地资源管理的必要性是:
      首先,城市土地本身的特点要求加强城市土地管理。城市土地是建筑地段,是城市范围内一切建筑物的土地互相结合的体系,对人类具有巨大的不可替代的功能。同时,城市土地是一种有限的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位置也不能搬动,这就要求城市政府必须以经济生态效益为前提加强城市土地管理,有计划、因地制宜地合理安排好城市土地,以便使其得到充分合理的利用。
      其次,城市土地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密切关系要求加强城市土地管理。一方面,城市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会对城市土地利用不断提出新的要求,另一方面,城市土地利用的合理与否,会对城市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直接的、重大的影响。因此,为了正确协调好城市土地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城市政府必须加强城市土地管理。
      最后,中国城市土地的国有制要求加强城市土地管理。城市土地管理是国家对城市土地行使所有权的一个重要体现,能保障土地所有者的权益,维护全体劳动人民的整体利益。
      二、城市土地管理机构和内容
      城市土地管理机关主要有:①市国土资源局。它统一负责城市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是城市土地最主要的行政执法部门。②市规划局。它统一规划管理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负责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③市房产管理局。它主要负责已经开发使用的城镇建设用地的管理工作。④市司法局。它主要监督城市土地管理法规的实施,受理各种城市土地违法案件。
      城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其对城市土地的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①对不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以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土地论处。②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③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拍照、摄像。④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⑤对涉及土地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办理有关土地审批、登记手续。⑥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城市土地管理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城市土地的地籍管理
      城市土地的地籍管理是城市政府为了取得有关地籍资料和全面研究城市土地的权属、自然和经济状况而采取的以城市土地调查、登记、统计、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政府措施,亦称地籍工作。城市地籍管理的对象是作为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的城市土地,城市地籍管理的核心是城市土地的权属问题。
      城市地籍管理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有关作为自然资源和生产资料的城市土地的数量和质量资料的搜集整理;二是作为城市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客体(对象)的土地权属资料的调查、审核和确认。具体地说,城市地籍管理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第一,城市土地的调查。它是以查清城市土地的数量、质量、利用和权属状况而进行的调查,具体分为城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地籍调查和城市土地条件调查。其中,城市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主要按城市土地利用分类,以调查各类用地的分布、面积、利用状况为主要内容;地籍调查是以城市土地的权属、位置、类别、等级、地界、面积为主要对象的调查;城市土地条件调查主要是对城市土地的土壤、植被、地貌、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以及对城市土地的投入产出、收益、交通、位置等社会经济条件的调查和资料的搜集整理。
      第二,城市土地的评价。在对城市土地利用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城市土地的自然和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城市土地的适宜性评价、经济评价和分等定级。其中,城市土地的等级,是城市土地的自然、社会经济综合质量好坏的标志,是合理确定城市土地补偿标准的重要依据。
      第三,城市土地的登记。它是城市政府用以确认城市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依法实行城市土地权属的申请、审核、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的过程。
      第四,城市土地的统计。它是对城市土地的数量、质量、分布、利用和权属状况进行统计调查、汇总、统计分析和提供城市土地统计资料的制度。
      第五,城市地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等。在城市土地的调查、评价、登记、统计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文字、图表、图像、册、卡等资料,要及时分类整理,建立城市地籍资料档案及其管理、应用、更新等一整套制度。
      2.城市土地的规划管理
      城市土地规划是一项组织合理利用城市土地的经济、生态、技术、法权的综合措施,它实际上是城市政府合理分配或安排城市土地、调整城市土地关系、确定城市土地各种用途的过程。一般来说,城市土地规划包括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各类用地的具体规划和城市企业用地规划三部分,主要任务是摸清城市土地利用现状、合理分配城市土地、优化城市土地利用结构。
      城市政府应当依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供给能力、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以及上一级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包括用地规模、各类用地的比重、空间控制标准、建筑密度控制标准、人口密度控制标准等。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5年。城市政府在编制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坚持以下原则:首先,严格控制非农业建设占用农用地。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应当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建设用地,不占或尽量少占农用地。即使要占用耕地,也要做到占用耕地与开发复垦相结合。其次,提高城市土地的利用率。

      要按照城市土地不同地块的位置和自然性质,因地制宜地确定每块土地的利用方式和利用方向,充分发挥其绝对和相对优势。最后,统筹安排各业用地。城市是人口、工业、商业、交通、科学、教育、文化等高度集中的地方,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考虑到城市土地利用的区位选择原则,对城市人口和各业的空间分布及组合作出合理的选择,使城市土地利用结构最优化。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报□□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批准;其他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的批准文件修改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城市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为此,城市政府要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产业政策、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建设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实际状况,按照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报程序,编制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
      3.城市土地的行政、经济、法制管理①
      城市土地的行政管理是指城市政府用行政手段对城市土地进行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城市土地的征用、调拨工作,负责征(拨)用地的审查、报批;主管城市土地的调查、登记、统计、分等定级和发证工作;负责城市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组织、协调、审查、报批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权属管理工作;受理城市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发放城市土地使用权证;制定城市土地使用费标准,征收城市土地使用费;解决城市土地纠纷,协调各部门、各单位的土地利用;处理违法占用、出租、转让城市土地的案件;编制和管理地籍资料;组织城市土地的综合开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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