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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九章 刑 罚 概 述 —第一节刑 ...

  •   —第一节刑罚的概念和目的一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罚的概念
      【分析】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刑罚的特征
      【分析】刑罚具有以下特征:(1)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2)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3)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5)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6)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分析】法律制裁体系,通常由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等多种制裁措施构成。刑罚仅是整个法律制裁体系中的一种制裁措施。
      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适用对象不同。刑罚仅适用于犯罪人,即行为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适用于行为仅违反非刑事法律且尚未构成 犯罪的人。(2)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它包括对犯罪人的生命、 自由、财产和资格的限制或剥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绝对排除对违法者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 会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即使涉及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其期限也较为短暂,性质和法律后 果更有别于刑罚。(3)适用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而民事 制裁、经济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由国家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部门适 用;行政制裁,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适用。(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对犯罪人适用 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而对触犯非刑事法律的违 法者适用民事制裁、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以民法、经济法、行政法 等实体法为根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5)法律后果不同。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就有可能构成累犯,受到比初犯相对 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仅被适用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违法者如果实施了犯罪,则不构成累犯,不会受到与累犯严厉程度相同的刑事处罚。
      二、刑罚的目的
      刑罚目的的概念
      【分析】刑罚的目的是国家制定刑罚及对犯罪分子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它集中体现着统治阶级制定刑罚、运用刑罚、执行刑罚的方针、政策和指导思想,决定着刑罚种类和体系的确立,是整个刑罚制度赖以建立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刑罚报应的观念
      【分析】它是关于刑罚的根据即国家为什么要对犯人适用刑罚的见解之一。刑罚报应观念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公平报应,在对犯罪科处刑罚的时候,不应当抱有防止犯罪等目的性的考虑。也就是说,即便没有防止犯罪的效果,也必须基于正义的要求而对犯罪人科处刑罚,而不得将对犯人科处刑罚作为“防止犯罪的手段”。这种考虑,通俗地说,就是“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科处刑罚就是因为行为人犯了罪,而再没有任何其他理由。报应刑要求只能在“同态报应”的范围内科处刑罚,因此,它对于划定刑罚的上限具有意义。
      预防犯罪的目的
      【分析】适用刑罚,除了出于对罪犯进行报应之外,还具有预防再次犯罪的目的。因为,刑罚在广义上是出于防止犯罪的目的而科处的一种预防教育手段。与刑罚报应观念主张的"因为实施了犯罪,所以要科处刑罚”的立场相对,预防犯罪目的是基于"为了不再犯罪,所以要科处刑罚”的观念而提出来的。迄今为止所出现的预防犯罪目的,大体上可以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大类。
      特殊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分析】所谓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主要是通过刑罚的适用与执行,把绝大多数犯罪人改造成为守法的公民。
      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分析】所谓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国家通过颁布刑法、适用刑罚,不仅直接惩罚了犯罪人,预防其重新犯罪,而且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也起到了警戒和抑制作用,使其不敢轻举妄动、以身试法。这就是用刑罚的威力震慑有可能犯罪的人,促使其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不要重蹈犯罪人的覆辙,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分析】我国刑罚的目的是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法律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 方面。

      一第二节 刑罚的种类和体系 —

      一、刑罚种类概述
      刑罚的种类
      【分析】刑罚的种类,可以根据两种方法加以区分:
      一是学理分类,即以刑罚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将刑罚方法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四类。
      二是刑法中的分类,即以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两类。根据我国《刑法》第32~34条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此外,《刑法》第35条还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据此,驱逐出境也是一种附加刑。
      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
      【分析】刑罚体系是刑法规定的按照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其含义有三:一 是刑罚体系不是指某一种或者两种刑罚方法,而是指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二是刑罚体系必须是 《刑法》所规定的;三是刑罚体系通常都是按照一定次序将各种刑罚编排起来,如从最重刑到最 轻刑,或者从最轻刑到最重刑,使各种刑罚轻重相互衔接,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我国刑罚体系具有以下特点:(1)体系完整、结构严谨,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2)方法人道、内容合理,体现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精神;(3)宽严相济、目标统一,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政策。
      三、主刑
      【分析】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而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方法。主刑的特点在于适用上的独立性,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而不能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
      管制的概念和特征
      【分析】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主刑中最轻的一种刑罚方法,属于限制自由刑。
      根据《刑法》第38条至第41条、第69条的规定,管制具有以下特征:(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 押,即不将其羁押于一定的设施或者场所内;(2)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即罪犯必须遵守《刑法》 第39条的各项规定,人民法院在判处管制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 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3)具有一定期限,即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3年;(4)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享有除被限制之外的各项权利,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仍然享有政治权利,在劳动中同工同酬等。
      管制的执行和禁止令
      【分析】根据《刑法》的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的内容和实施方式依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拘役的概念和特征
      【分析】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它属于短期自由刑,是主刑中介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的一种轻刑。
      根据《刑法》第42条至第44条、第69条的规定,拘役具有以下特征:(1)剥夺罪犯的自由,即将罪犯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剥夺其人身自由;(2)期限较短,为1个月以上6个 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拘役刑期最高不能超过1年;(3)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具有 某些优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拘役的执行
      【分析】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天至2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分析】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根据《刑法》第45条至第47条、第69条的规定,有期徒刑具有以下特征:(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即将犯罪分子羁押于特定的设施或者场所之中;(2)具有一定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5年;(3)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4)强制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有期徒刑的执行
      【分析】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关押于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进行教育改造。对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强制参加劳动。
      无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
      【分析】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它是仅次于死刑的一种严厉的刑罚。
      无期徒刑的特征在于:(1)没有刑期限制,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判决执行以前的羁押时间不存在折抵刑期的问题;(3)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无期徒刑的执行
      【分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除了无劳动能力的以外,都要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中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死刑的概念和特征
      【分析】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它是对犯罪分子的□□予以消灭而不是对犯罪分子的自由予以剥夺,是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因此也称为极刑。
      死刑的适用及其限制
      【分析】我国目前虽没有废除死刑,但对于死刑的适用,我国历来采取少杀、慎杀政策,通过刑法总则规定与刑法分则规定相结合的方式来控制死刑数量,限制死刑适用。其中,刑法总则关于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1)限制死刑适用条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所谓罪行极其严重,是指犯罪行为对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 为巨大。(2)限制死刑适用对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另外,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除非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一般不适用死刑。 (3)限制死刑适用程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限制死刑执行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死刑的执行方法
      【分析】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的执行方法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四、附加刑
      【分析】附加刑是指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在适用上具有双重性,既可以作为某种主刑的附加刑适用,也可以作为一种刑罚方法独立适用,几种附加刑还可以同时并用。
      罚金的概念,适用方式,罚金数额的确定,罚金刑的执行
      【分析】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的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罚金的适用方式有四种: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罚金数额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一般来说,非法获利的数额大、情节严重的,罚金数额应当多些;反之,则应当少些。总之,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到便宜。当然,也要考虑犯罪分子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
      罚金的执行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一次缴纳,分期缴纳,强制缴纳,随时追缴,减免缴纳。
      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内容,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
      利的执行
      【分析】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下列权利:(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剥夺政治权利作为一种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当它附加适用时,是作为一种严厉的刑罚方法适用于重罪。
      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有三种:(1)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对于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时,作为一种不剥夺人身自由的轻刑而适用于较轻的犯罪。根据 《刑法》第56条第2款的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以下四种情况:(1)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主刑是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3)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剥夺政治权利刑期的计算,随主刑的不同而有以下几种情况:(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管制的刑期相等,同时起算;(2)判处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在拘役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3)判处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 日起计算。在有期徒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4)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附加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应从减刑以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主刑执行期间,当然不享有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并且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 的各项权利。
      没收财产的概念,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的执行
      【分析】没收财产,是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它是我国附加刑中较重的一种。刑法分则中规定的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有以下三种:(1)并处没收财产,即应当附加适用没收财产;(2)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即量刑时既可以附加没收财产,也可以不附加没收财产,审判人员应按实际情况作出选择;(3)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没收财产和罚金可以择一判处,而无论选择罚金还是没收财产,都只能附加适用,并且必须适用。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是附加适用还是独立适用,均由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驱逐出境的概念,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
      【分析】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是特定的,即犯罪的外国人。
      根据《刑法》第35条的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而 不是必须适用驱逐出境。单独判处驱逐出境的,从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五、非刑罚处理方法
      【分析】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从业禁止等。
      从业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相关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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