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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十一章 刑罚执行制度 — 第一节 ...

  •   — 第一节 减 刑一

      一、减刑概述
      减刑的概念和作用
      【分析】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所谓减轻原判刑罚,既可以是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也可以是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减刑是在我国长期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建立并逐步完善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将减刑作为一 种刑罚执行制度规定于刑法之中,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创举。减刑制度充分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
      减刑与改判的区别
      【分析】改判是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它属于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是对原判决错误的纠正。减刑则是在肯定原判决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它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
      【分析】减轻处罚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所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它属于刑罚裁量情节及其适用规则问题,其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前的未决犯。减刑则是在判决确定以后的刑罚执行期间,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它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其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以后的已决犯。
      二、减刑的条件
      对象条件
      【分析】减刑的对象条件,是指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它表明,减刑的范围仅受刑罚种类的限制,而不受刑期长短和犯罪性质的限制。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犯罪行为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是重罪还是轻罪,是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只要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就可以减刑。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减刑。死刑缓期执行的减刑,随主刑刑种的性质改变而引起的附加刑的相应改变,以及罚金刑的酌情减少或者免除,均不属于《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 的范围。
      实质条件
      【分析】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
      一是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即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二是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即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限度条件
      【分析】减刑的限度,是指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应当实际执行的最低刑期。根据我国 《刑法》第78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限制减刑的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未限制减刑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所谓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
      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分析】减刑后刑期的计算方法,因原判刑罚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原判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对于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 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的减刑方法计算,即应当从前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算起。对于曾被 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错误,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
      四、减刑的程序
      【分析】根据《刑法》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一第二节假 释 —

      一、假释概述
      假释的概念和作用
      【分析】我国刑法规定的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制度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和目的,促进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具有积极的作用。
      假释与释放的区别
      【分析】假释与释放虽然都是在形式上解除监禁,恢复受押人的人身自由,但在性质上是有区别的。假释是有条件地提前释放,还存在着收监执行余刑的可能;而释放,无论是宣告无罪释 放、刑罚执行完毕释放,还是赦免释放,都是无条件释放,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
      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分析】两者虽然都是刑罚执行制度,且适用前提有相同之处,但仍在许多方面有所不同: (1)适用范围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适用于被判处 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适用次数不同。假释只能宣告一次;而减刑不 受次数的限制,可以减刑一次,也可以减刑数次。(3)法律后果不同。假释附有考验期,如果发 生法定情形,就撤销假释;减刑没有考验期,即使犯罪分子再犯新罪,已减的刑期也不恢复。 (4)适用方法不同。对被假释人当即解除监禁,予以附条件释放;对被减刑人则要视其减刑后 是否有余刑,才能决定是否释放,有未执行完的刑期的,仍需在监继续执行。
      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分析】假释与缓刑虽有许多相同点,都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都有一定的考验期,都以发生法定情形为撤销条件,但仍有许多明显的区别:(1)适用范围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缓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适用时间不同。假释是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罪分子的表现,以裁定作出的;缓刑则是 在判决的同时宣告的。(3)适用根据不同。适用假释的根据,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中的表现 以及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适用缓刑的根据,是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能性。(4)不执行的刑期不同。假释必须先执行原判刑期的 一部分,而对尚未执行完的刑期,附条件不执行;缓刑是对原判决的全部刑期有条件地不执行。
      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分析】假释与监外执行不同:(1)适用对象不同。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监外执行则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2)适用条件不同。假释适用于执行了一定刑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因法定特殊情况不宜在监内执行的犯罪分子。(3)收监条件不同。假释只有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生法定情形,才能撤销;监外执行则在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消失,且刑期未满的情况下收监执行。(4)期间计算不同。假释犯若被撤销假释,其假释的期间,不能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监外执行的期间,无论是否收监执行,均计入原判执行的刑期之内。
      二、假释的条件
      对象条件
      【分析】假释是对犯罪分子附条件地提前释放,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继续执行未执行的部分刑罚的可能性。正是假释的这一基本特点,决定了假释只能适用于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他种类的刑罚,或因性质决定而不存在假释可能(死刑立即执行),或因执行方式决定而不能直接适用假释(死刑缓期执行),或因刑期较短而不具有适用假释的实际意义(拘役), 或因仅在监外执行、限制部分自由而没有必要适用假释(管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实质条件
      【分析】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指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 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犯罪分子只有在符合前述对象条件和限制条件的基础上,同时 符合实质条件,才可以被适用假释。所谓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1)认罪悔罪;(2)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 育;(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所谓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 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或是年老、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 失犯罪能力。
      限制条件
      【分析】只有执行了一定的刑罚,才能比较准确地考察、判断犯罪分子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以保证假释的效果;而且只有如此,才能保持判决的稳定性和法律的严肃性。根据我国《刑法》第81条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释时,执行原判刑期1/2的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 日折抵刑期1日。
      为了使适用假释有必要的灵活性,我国《刑法》第81条中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此外,根据《刑法》第81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适用假释的限制条件还包括:(1)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前述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2)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三、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
      【分析】假释是附条件地提前释放,因而需要设立一定的考验制度和期限,以便对假释罪犯继续进行监督改造。根据《刑法》第85条规定,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刑法》第83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被假释的罪犯,除有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减刑,其假释的考验期也不能缩短。
      根据《刑法》有关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根据《刑法》第85条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其在假释考验期限 内是否具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 情形,则撤销假释,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四、假释的法律后果
      【分析】根据《刑法》第85、86条的规定,假释可能会出现以下法律结果:(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即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 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五、假释的程序
      【分析】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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