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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十二章 刑罚消灭制度 —第一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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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分析】刑罚消灭,是指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因法定事由而归于消灭。刑罚消灭以成立 犯罪为前提,无犯罪则无刑罚,无刑罚则无刑罚消灭。刑罚权是国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以惩罚犯罪人的权力,它包括制刑权、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四个方面。刑罚消灭,是指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消灭,至于刑罚权中的制刑权,作为立法权的组成部分,对特定的犯罪人而言,在任何情况下都是不可能消灭的。
二、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
【分析】刑罚消灭,必须以一定的法定事由为前提。就各国刑事立法例而言,导致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犯罪人死亡,超过时效期限,赦免。
我国的刑罚消灭制度,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各种因不同事由而导致刑罚消灭的制度。它的具体内容较为分散。其中,因刑罚执行完毕而导致的刑罚消灭,主要属于监狱学研究的问题;因犯罪人死亡而导致的刑罚消灭,一般属于刑事诉讼法研究的范围;至于因缓刑和假释考验期满而导 致的刑罚消灭,尽管属于刑法学研究的范围,但因为分别与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联系紧密,故而通常为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所包容。所以,本章刑罚消灭所涉及的内容,只是我国刑罚消灭制度 中的一部分,即时效和赦免制度。
一第二节 时 效 —
一、时效的概念和意义
时效的概念
【分析】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
追诉时效与行刑时效
【分析】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
追诉时效,是指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法定的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行刑时效,是指法律规定对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判处刑罚而未执行,超过法定执行期限,刑罚就不得再执行。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行刑时效制度。
时效的意义
【分析】我国刑法设立时效(即追诉时效)制度,主要具有以下意义:
1.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后经过一定时期没有受到追诉并没有再犯罪,就说明他已经改恶从善,成为无害于社会的人了。若这时再对他进行追诉,从特殊预防的角度来看,已无必要。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对犯罪惩办越快,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的作用越大。如果在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已经消失的情况下,再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就很难达到适用刑罚的效果。
2. 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打击现行犯罪。打击现行犯罪,历来是司法机关头等重要的任务。而历史上的案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环境的变迁,各种证据可能散失,给侦查、起诉和审判工作带 来很大困难。刑法规定时效制度,就可以使司法机关摆脱难以查清而现实意义又不大的陈年老 案的拖累,集中力量办理现行案件。
3.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在刑事案件中,有一部分是人民群众之间发生的轻微犯罪案件。其社会危害性较轻,而且经过相当长时间没有提起诉讼,有的经过调解,有的因时过境迁,被害人 和犯罪人之间的宿怨已经消释,重归于好,规定时效制度,就可以稳定这种社会关系。否则,就可 能使人民内部已经稳定的和睦关系再度陷于紧张,将不利于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和社会和谐。
二、追诉期限
追诉期限的规定
【分析】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应当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刑罚的轻重相适应。根据 《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具体计算追诉期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如果规定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最高刑计算;(2)如果在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 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刑计算;(3)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
【分析】关于追诉期限的起算,我国《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之日,应理解为犯罪成立之日。具体而言,对行为犯,应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对举动犯,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对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对结果加重犯,应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应分别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所谓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为了防止犯罪分子利用时效制度逃避法律制裁,我国刑法规定了时效中断和时效延长。
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
【分析】所谓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 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关于时效中断,《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即只要犯罪分子在追诉期 限内又犯罪,不论新罪的性质和刑罚轻重如何,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均归于无效,前罪的追诉 期限从犯新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计算方法
【分析】所谓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制的制度。
关于时效延长后犯罪的追诉期间,《刑法》第88条第1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第2款规定:“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分子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或者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无论逃避状态持续多久,也无论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状态持续多久,都可以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
— 第三节 赦 免 —
一、赦免的概念
赦免的概念
【分析】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 制度。
大赦与特赦的区别
【分析】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是指国家对不特定的多数犯罪分子的赦免。其效力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即对宣布大赦的犯罪,不再认为是犯罪,对实施此类犯罪者,不再认为是犯罪分子,也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已受追诉而未受罪刑宣告 的,追诉归于无效。特赦,是指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分子的赦免,即对于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分子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执行。这种赦免只赦其刑,不赦其罪。
一般而言,大赦与特赦的主要区别是:(1)大赦是赦免一定种类或不特定种类的犯罪,其对象是不特定的犯罪人;特赦是赦免特定的犯罪人。(2)大赦既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也可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前;特赦只能实行于法院判决之后。(3)大赦既可赦其罪,又可赦其刑;特赦只能赦其刑,不能赦其罪。(4)大赦后再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犯罪的,如果符合累犯条件,则构成累犯。
大赦、特赦通常由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以命令的形式宣布。这种命令称为大赦令、特赦 令。大赦、特赦完毕,命令便自然失效。
二、我国的特赦制度
【分析】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但在实践中并没有使用过大赦。1978年 《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只规定特赦,没有规定大赦。因此,《刑法》第65、66条所说的“赦 免”,都是指特赦减免。根据现行《宪法》第67、80条的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发布特赦令。自1959年至今,我国先后实行了9次特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