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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事强制措施   第八章 ...

  •   第八章强制措施

      一、概念: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依法采取的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二、拘传

      1、概念: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

      三、取保候审

      1、概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把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诉讼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指施。

      2、适用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一般指不治之症、濒临死亡的严重传染病等)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婴儿指未满1周岁的儿童)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3、被取保人的法定义务:

      法定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监视居住

      1、概念: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采取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是逮捕的替代措施,只有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符合逮捕条件但又具有特殊情形时才能适用。

      2、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

      一般监视居住

      1、应当速捕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采用取监视居住的方法:
      (1)患有严重疾病, 生活不能自理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4)因为案件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
      (5)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2、对符合取保侯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能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

      (1)无固定住处的;

      (2)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的,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看守所、拘留所、监狱)或专门的办案场所 (留置室、讯问室)执行。

      3、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他人”不包括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

      (3)、 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 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四、刑事拘留

      概念:刑事拘留,一般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拘留的适用条件

      1、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情形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跨市县连续作案)、多次作案(三次以上)、结伙作案(二人以上)重大嫌疑

      (8)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

      拘留的程序

      1、拘留的决定

      (1)公安机关决定拘留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交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

      (2)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由检察长决定;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公安机关执行。检察院无权签发拘留证。

      期限

      公安机关决定逮捕,普通刑事拘留最长14天〔3+4=7(公安机关报捕)+7(人民检察院批捕)=14〕,特殊刑事拘留最长37天〔30(公安机关报捕)+7(人民检察院批捕)=37〕人民检察院拘留最长期限17天

      五、逮捕

      1、概念: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对其予以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

      2、逮捕的适用条件一般逮捕适用的条件

      1、证据条件: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1)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被查证属实。

      2、罪责条件:可判处有期以上刑罚

      3、社会危害性条件: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性,而且有逮捕的必要

      (1)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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