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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辩护代理,证据证明 第六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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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一、刑事辩护概念: 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针对侦查、检察机关的追诉及自诉人的起诉,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和。
二、强制指派的适用
(1)强制指派辩护(应当指派)〔可拒绝一次,需要理由,再指派后不可以拒绝〕
盲、聋、哑人;
未成年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或死刑的人。
缺席审判程序当中的被告人。
此种辩护属于强制辩护,无需申请,公安司法机关必须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指派辩护人,否则即为程序违法。
(2)申请指派辩护(可以辩护)〔可拒绝一次或两次,不需要理由,两次后不可再指派或委托,只能自行辩护〕
? 因经济困难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 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 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 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 其他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重)律师与非律师辩护的区别
1.参与案件的阶段不同
2.阅卷时间不同
3.会见通信权不同
4.调查取证权不同
三、刑事代理
1.概念:刑事代理,又称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代理人基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法律规定的特定关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活动,进行诉讼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
2.特征:
①诉讼权利的受限行
②诉讼领域的多元性
③诉讼职权的多重性
3.种类
(1)公诉案件的代理,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被害人参加诉讼活动,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自诉案件的代理,是指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委托诉讼代理人代理自诉人参加诉讼活动,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
(3)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代理,是指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证据与证明
一、证据的概念: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二、种类
1.物质;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三、分类
1.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2.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3.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四、证据补强原则
概念:证据补强原则,是指为防止错误认定事实,在运用某一证明力薄弱的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时,法律规定需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的规则。
五、证明责任
概念:证明责任,亦称举证责任,是指证明主体就其诉讼主张主动承担的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当其没有提供证据或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主张时,要承受其诉讼主张不被裁判者采纳的风险。
六、证明标准
概念:证明标准是指证明主体运用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法定的程度或者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