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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本原则,管辖及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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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依法不起诉原则(重)
(1)适用范围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
④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⑥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
⑦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阶段
立案阶段
①公诉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应当不予立案
②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
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或检察院应当撤销案件
审查起诉阶段
①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应当作 出不起诉决定
②检察院自侦案件—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将案件退回本院侦查部门,建议撤销案件
审理阶段
①宣告无罪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死亡,但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无罪。
②终止审理被告人存在《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几种情形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审理。
第四章管辖
管辖: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专门机关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以及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立案管辖
一、概念: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自诉案)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自诉案件的范围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致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3]虐待案(只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4]侵占罪(绝对的亲告。)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必须是轻微的刑事案件。
被害人必须有相当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
审判管辖概念:不同级别之间的人民法院、同一级别但不同地域的人民法院以及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关于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1)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关于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①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③适用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的案件、没收违法所得的案件;
④最低审级为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
(2)地域管辖:是指同一级人民法院之间关于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第五章回避
一、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回避,是指刑事诉讼中的司法工作人员因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具有某种利害关系或其他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而不得参加或应当退出刑事诉讼活动的制度。
二、回避的法定事由
(一)诉讼回避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广义)
2、本人或其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广义)
3、担任过本案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狭义)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
5、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接受其请客送礼的。
6、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审判的有关司法人员及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加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
(二)任职回避
1、司法工作人员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2、司法人员从法院、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检察院所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但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进行辩护的除外。
3、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三、回避的审查决定主体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4、鉴定人、书记员和翻译人员的回避实行“谁聘请,谁决定原则”,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四、回避申请的效力。
(提出。 审查。 决定)回避要求提出后,该司法人员应暂停职务等候审查决定,但回避做出决定前,侦察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