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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四章:法律关系、行为、事实 法律关系的 ...

  •   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间的权利义务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社会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权利人:特定,债权人(对人权)、物权(所有权)、人身权
      义务人:特定,债务人,不特定除权利之外的一切人(对抗整个世界,对世权)
      债的关系: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基于绝对主体产生的法律关系:物权(所有权)、人身权
      法律上的义务、道德上的义务(抚养、赡养、抚养)
      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调整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从而形成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等等
      法律关系的分类
      平权型和隶属性法律关系平权型(横向)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雇主和雇工),合同关系
      隶属性(纵向)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国家干预:高校与学生之间(高等教育法)

      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
      一个人(权利主体)对一切人。权利主体待定,义务主体不待定
      所有权、人格权、知识产权关系——绝对权(对世权)
      相对法律关系
      某个人对某个人。权利主体待定,义务主体也待定
      债权关系——对人权
      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拾得物之债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
      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的内容
      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第一性法律关系
      保护性法律关系
      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它的典型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主体
      1.定义:亦称权利义务主体,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当事人),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
      2.权利能力
      概念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条件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实际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前提条件
      分类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区别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不同
      一般的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特殊的设计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胎的,其民事权利为自始不存在。
      3.行为能力
      概念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标准年龄
      (确认自然人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智力和精神状况
      区别(自然人与法人在行为能力上的区别)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统一的
      自然人有权利能力不一定有行为能力
      4.行为能力的划分
      完全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法律关系的客体
      概念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具有客观性、有用性、可控性、法律性
      种类物,即可以为人们控制和利用的一切物质财富(自然物、人的劳动创造物、财产的一般表现形式)
      人身、人格(包括生命、健康和身体以及于此相关的人身权益)
      智力成果,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人们的著作、发明创造、姓名、肖像等)
      行为,即人的有意识的活动(选民的选举活动,演员的演出活动,运输部门的运送活动)
      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敏感个人信息)
      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和义务
      1.权利:是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权能和利益。表现为权利的享有者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相应的行为,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实现权益
      2.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人们应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抑制(不为)一定行为,以维护国家利益或保证权利人获得实现
      3.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关系:
      (1)权利和义务是法学范畴体系中最基本的范畴。
      (2)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两者相辅相成,互为目的和手段。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二者具有等量性
      (3)权利和义务对主体来说不一定是对等的。有时一个主体享有权利,几个主体负有义务;有时则相反。在多数情况下,一个主体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
      法律事实
      1.概念: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
      2.法律事实的分类:
      法律事实与当事人的意志无关
      法律事件
      绝对事件
      不因任何人的行为引起(死亡、时间的流逝)
      相对事件
      由人的行为引起,但与当事人的意志有关(战争,他人的行为)
      与当事人意志有关
      法律行为
      积极行为、消极行为
      合法行为、违法行为(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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