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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二章:法的产生和发展 ...

  •   法律体系和法律部门法律体系
      含义
      指一国的部门法系
      特点
      指一国本国法律体系规范构成的体系
      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国际条约不属于我国的法律体系,但属于我国的正式渊源。
      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
      由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法律部门与法律制度的关系

      一种法律制度,可以附属于某一个法律部门,也可以分属几个法律部门。如:财产产权制度、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都有
      一个法律部门包括多个法律制度。如民法

      法律部门

      含义
      也称部门法,指一个国家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划分的本国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法律部门是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
      法律部门
      宪法及其相关法
      《立法法》、《选举法》、《人民法院组织法》
      行政法
      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教体局
      民法
      民商合一,民事活动和商事活动适用同一部法律,商主体,商事合同
      商法
      私法
      经济法
      平等、隶属
      社会法
      私法+公法: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
      刑法
      调整方法——刑罚
      诉讼和非诉讼的程序法
      《仲裁法》仲裁条款
      军事法

      划分标准
      法律调整的对象
      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事划分法律部门的首要标准
      法律调整的方法
      是划分法律部门的辅助标准

      法的起源与发展
      (一)法的起源:法是国家暴力机器的一部分——氏族习惯
      1.法律是社会基本矛盾(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运动的结果
      经济原因生产力发展、社会大分工、商品交换,出现私有制决定因素
      政治原因阶级和阶级斗争,法和国家同时产生推动因素、阶级根源
      其他原因人口、地理、文化、宗教、道德等因素,社会公共事务数量的急剧增加,需要新的行为规范(法律)进行处理,是人类社会共同生活道德客观需要影响因素、阶级根源
      2.法的起源得一般规律:
      (1)法的起源是从自发(习惯法)到自觉(制定法)、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2)法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文化因素(语言文字的成熟状态)起了相当大的作用(氏族习惯——习惯法——制定法)
      (3)法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法律规范的专门化、独立化——即与道德规、宗教分开)
      (二)法的历史类型
      奴隶制法
      封建制法
      资本主义法
      社会主义法
      法的本质
      (一)法是阶级意志的表现——法的阶级性
      1.法体现的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个别少数人的意志
      2.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统治阶级意志必须上升(奉为)国家意志才能通过法律体现出来
      (二)法的内容(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不是统治阶级的随心所欲,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物质制约性
      (三)法是社会生活的共同需要——法的社会性
      1.法律不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还管理各种社会公共事务(市场等),具有公共职能、社会职能
      2.法的社会性是法的阶级性的基础
      3.法的阶级性在总体上分量不断减弱,社会性分量不断增加。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的主导方面就是法的社会性(法是一种社会规范)
      (四)法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五)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是人民意志和利益的体现,有鲜明的阶级性,又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对于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
      法系
      (一)法系的定义:
      按照各个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渊源关系和历史传统以及形式上某些特点对法律所作的分类。
      法系是具有共同性和共同历史传统的法律的总称
      (二)法系的划分标准
      主要依据法律的特点和法的历史传统的渊源关系进行,但影响法系的形成的因素很多,标准是综合的,相对的、模糊的
      五大法系:英美、大陆、中华、□□、印度
      (三)英美法系:判例法法系、盎格鲁萨克法系、普通法法系、海洋法系(都是不同的称呼)
      1.起源于普通法:1066年诺曼人入侵英国以后,判例法,巡回法院根据国王赦令、参照当地习惯进行判决、形成以判例法为主的普通法
      2.两大分支
      英国法美国法
      不成文宪法制成文宪法制
      (1215《自由大宪章》一系列宪法性文件(1787年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
      单一制(中央统一权力)联邦制(各州让渡联邦政府)
      法院无司法审查权法院有司法审查权,公民通过宪法规定
      3.英美法系国家的范围
      北美美国(路易斯安纳州除外)
      英澳英国(苏格兰除外)、新加坡、加拿大(魁北克除外)、澳大利亚、新西兰
      东南亚印度、巴基斯坦、缅甸、马来西亚
      中国中国香港
      4.英美法系的特点:(简答题)
      (1)以英国为中心,普通法为基础(普遍通行于英格兰全境的法)
      (2)以判例法为主
      (3)变革缓慢,保守性(十一世纪的判例)
      (4)法官作用突出,法官造法(归纳推理)
      (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经验主义,实用性强,理性理论性强、抽象晦涩)
      (6)诉讼中心主义、当事人对抗主义:法官消极主义
      (四)大陆法系: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日耳曼法系、法典法系(不同称呼)
      1.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2.两大分支:
      法国法系德国法系
      1804法国民法典1896德国民法典
      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垄断资本主义时期
      个人本位、权利本位社会本位
      3.大陆法系国家的范围
      欧洲大部分国家法、德、奥地利、比利时、荷兰、意大利、瑞士、西班牙、葡萄牙、英国苏格兰
      亚洲明治维新后的日本
      北美美国路易斯安纳州、加拿大魁北克
      中国中国澳门
      4.大陆法系的特点:(简答题)
      (1)全面继承罗马法
      (2)实行法典化,即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
      (3)明确立法和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利,不承认法官造法
      (4)法学家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五)两大法系的区别(简答题,重点)
      区别大陆法系英美法系
      法的渊源不同制定法、成文法判例法为主
      法的分类不同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
      诉讼程序和法官权限不同法官主义,职权主义、纠问程序,法官主导干涉当事人中心主义,对抗制,法官消极中立
      哲学倾向不同理性主义哲学经验主义哲学
      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不同演绎推理方法(三段论,从一般到特殊)归纳推理和类比推理方法(从特殊到一般、从特殊到特殊,类似案件类似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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