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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法学的概念与本质
法律广义(抽象)
国家机关(中央-□□,□□各部委--法律法规;地方立法机关--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制定完成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具象)
拥有立法权的国家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基本法;常委会--特别法)
法的本质
资产阶级法学家的观点
从法的本体
规则说;命令说;判决说;
从法的本质
神意说;理性说;意志说;权力说
从法的作用或功效
法是正义的工具;社会控制法;事业性
马思的论述
法的阶级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有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人类社会的物质赖以生存和发展要素的总和
包括:地理环境;人口因素;生产方式
经济以外的因素对法的影响
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等
地理因素对法的影响
孟德斯鸠理论
法的基本特征法的特殊规范性
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
针对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
只对规范制定生效后生效前发生的行为有效
在有效期内针对同样的情况反复适用
含义1:法是一种具有明确具体形式和严格界限的社会规范,能为人们提供可以预知的行为模式,标准,方向
含义2:法是具有普遍性的行为规范,它具有普遍的,持续的约束力和保障力
法的效力性
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权威性
法具有国家意志性,但不等于国家意志
制定
成文法(条文 )
习惯法
认可
把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社会规范上升为法律,把社会权利和社会义务转化为法律权利和义务
明示认可
立法机关认可法律,如全人长对国际惯例的直接认可
默示认可
法院援引习惯
法的内容特定性
是以权利、义务为只要因素的规范(一致性,等量性)
法的国家强制性
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规范----实施
强制性:是指各种社会规范所具有的,借助一定社会力量强迫人们遵守的性质。
法律规范:国家强制
国家强制力: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强制力,它的组织形式主要是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
法的要素: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使用条件(假定):可能被省略
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法律概念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包括资格构成,情景条件
行为模式
可为模式
权利----授权性规则
应为模式
积极义务----命令性规则
禁为模式
消极义务---禁止性规则
法律后果
肯定性(合法)后果
保护,须贺奖励,一般不明确表述
否定性(违法)后果
制裁,不予保护,撤销,停止,要求恢复,补偿等,必须明确表述(罪刑法定),但可能出现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
法律规范的种类
根据规则的内容分:行为模式
权力性规则
授予主体可以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权力规范。一般为鼓励、容许等可为模式,不具有强制性,具有任意性。
任务性规则
强制性、必要性、利他性
命令性规范
积极义务,应为模式。规定主体必须为某种行为的规范,如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禁止性规范
消极义务,禁为模式。规定主体不得为某种行为的规范,刑法中多属此类规范。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
组织法、程序法、行政法中的规则,国家机关职权、权限(权+限+责)
根据法律规则的功能不同
调整性规则
对己有行为方式、行为关系进行调整的规则,其功能在于控制人们的
行为(《道路交通法》、《婚姻法》
构成性规则
以该规则的规定作为产生某种行为方式的前提条件和依据的法律规则。(如税收的关系,宪法关于国家机关的规定,《房产税法》——交税)先有规则,后有行为、关系
根据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是否确定)
确定性规范
行为模式、法律后果狗明确规定了,绝大多数法律规范都属于这类规范。
委任性规范
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出了它的内容将由其他法律规范或者国家机关加以规定。
准用性规范
没有直接规定规范的内容,只是指定在适用该规范时,准予援用参照
其他有关规范。
法律原则含义
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指导思想、基础或本源的综合的、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特征
具有普遍性
适用上有普遍性,如诚信原则
稳定性程度高
法律规则可以修改,法律原则一般不会修改
具有抽象性、一般性
法律规则是具体,规定了行为模式
覆盖面广、适用性广
法律规则只适用于一类行为,法律原则适用于很多行为
结构简单
不设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一般是陈述性命题——法律规则则由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构成
种类
根据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
公理性原则
从社会关系本质中产生的,得到广泛承认并被奉为法律的公理,在国际范围也有较大的普适性。
政策性原则
国家关于社会发展、进步的决策、指示、决定及目的、目标。在本国由针对性、民族性和时代性。如计划生育原则
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来分
基本原则
针对某一部(整部)法律,如诚信信用原则
具体原则
针对某一种情况,如:只针对侵权行为,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针对合同履行,有全面履行原则,适当履行原则
作用
为法律规则和法律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制定法律和理解适用法律和理解适用法律有指导作用
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和使用规则可能造成的裁判不公(如泸州二奶遗赠案)
填补法律规则中可能存在的漏洞
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的区别
内容上
前者明确具体;后者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
适用范围上
前者适用范围窄;后者适用范围宽
适用方式上
前者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择一适用);后者不同强度的甚至冲突的原则可能存在于一部法律之中,根据使用强度不同进行选择。
功能上
前者确定性指引,刚性;后者协调法律体系中规则之间的矛盾,弥补法律规则的不足与局限,有弹性
法律概念定义
是法的构成要素之一。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抽象出它们的共同特征而形成的权威性范畴。
特征
规范性
是立法明示的概念,法律适用者确认的概念
明确性
清晰明确的界定
统一性
功能
表达功能
法律概念是构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基本要素
认识功能
帮助人们认识和理解法律
改进法律、极高法律科学化程度的功能
提高法律的明确化程度和专业化程度,使法律成为专门的工具,使法律工作成为独立的职业
准规范功能
在特定场合,当法律规范不够完备时,法律概念也可以同法律原则结合起来,直接规范主体的行为
种类
主题概念——人
客体概念——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客体:动产、不动产
关系概念——买卖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事实概念——不可抗力
我国《宪法》对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的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里的”法律“是广义还是侠义?
狭义
《立法法》第一个”法“和第二个”法“分别是广义还是狭义?
第一个是广义
第二个是狭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狭义
《xxx条例》---□□,地方人大--广义
《xxxx规定》----□□各部委---广义
法律保留事项中的”法律“是广义还是狭义?
广义要保留给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加以规定的事情:犯罪
法律作为行为规范,社会规范,与其他规范有什么不同?
行为规范
社会规范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技术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
法是一种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
(1)从法的内容看:法的规范性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知道人们行为的性质。
可为模式可以,权利,自由
行为模式应为模式应当,必须,
禁为模式勿为不得,禁止,
(2)从法的效力上看:法的规范性是指法的效力的重复性,即法律课针对不特定人反复适用,这是区别规范性文件和非规范性文件的主要标准。
国家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制定
规范性文件内容以行为规范为主
针对不特定的大多数人,具有约束力,反复使用
注意:法律都是规范性文件,但规范性文件不一定都是法律。
公权力机关
非规范性文件针对某个特定案件或特定当事人
个别性,不具有反复使用的效力
民法典1074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分析发条的逻辑结构。
适用条件:黄色部分
行为模式:绿色部分
法律后果:没指出
刑法第261条: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行为条件:紫色部分
行为模式:红色部分(拒绝抚养是对行为模式的违背,不是行为模式)
法律后果:蓝色部分
《著作权法》第6条: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另行规定(委任性规则)
《刑事诉讼法》第32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准用性规则)
《水污染防治法》第29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该条文表达的法律规则属于:
义务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强制性规则)
遗嘱:赠送给我的朋友。
自愿原则、公序良俗原则、一夫一妻制度
法律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则)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刑(罪刑法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