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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1.16/Day55/(6) 5商+整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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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刘安琪/商法-公司法)主观题精讲题目3
我的答案:
1.乙公司应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方案。
2.(1)的说法错误,债权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方式,债权具有价值,可以用货币估价,可以依法转让,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转让的财产。因此债权可以作为甲公司的出资方式。
(2)的说法错误,甲公司确实对乙公司享有100万元的到期债权,乙公司向甲公司“清偿债务”不属于抽逃出资。
参考答案:
1.对乙有限公司而言属于增加注册资本,故需要由董事会制定增资方案,并经股东会会议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以上两种观点都是错误的。第一,债权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并可以依法转让,故债权可以作为股东出资的形式。第二,《公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出资转出,损害公司利益的,属于抽逃出资,但本案中,乙有限公司向甲公司清偿的债务是合法有效的。
Summary:刘安琪讲得可以(小冉姐的肯定.jpg)
②(刘安琪/商法-公司法)主观题精讲题目4
我的答案:
1.不能,公司须召开股东会催告甲,若甲在合理期间内仍为履行出资义务,则可以作出对甲除名的决定。
2.可以,因为此时甲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要求甲对外承担补充责任,其他发起人(乙、丙)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不能向乙主张出资责任,可以向李绣主张出资责任。因为乙在2018年11月已经将股权转让给了李绣,乙转让的不只是股权权利还有出资义务,因此应由李绣承担出资责任。
4.可以向乙主张责任,也可以向李绣主张责任。二人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答案:
1.不能,《公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未出资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经催告要求其缴纳或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未缴纳或返还的,才能以股东会决议形式解除其股东资格。
2.不能,因为根据章程约定,乙的第二期出资期限尚未届满。
3.不能向乙主张出资责任,因为乙在出资期限届满前已将股权转让给李绣,已经退出该公司,2019年1月其不再负担出资义务。
可以向李绣主张出资责任,李绣受让股权,也概括地继受了股权对应的权利和义务。
4.公司可以要求乙和李绣对出资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规定,股东未出资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将股权转让,受让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与转让方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李绣作为专业投资人,理应知道乙的出资情况。
Summary:审清题,必要的话把题看两遍。
③(刘安琪/商法-公司法)主观题精讲题目6
我的答案:
1.该10万元租金,兴达物业可以要求甲支付,也可以要求奔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若公司设立失败,则发起人甲乙丙对20万元租金承担连带责任。
2.100万元材料款应当由(奔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
若材料用于乙自家装修,且辉煌公司对此知情,则应由乙支付。
参考答案:
1.(1)兴达物业可以要求甲或者奔腾公司承担租金支付责任。
(2)兴达物业可以要求甲承担租金支付义务,也可要求发起人乙、丙承担连带责任。
2.(1)该合同以设立中公司的名义签订,材料款应当由奔腾公司承担。
(2)公司可以发起人为自己的利益为由进行抗辩,拒绝支付材料款。
Summary: Brilliant!
④(刘安琪/商法-公司法)主观题精讲题目7
我的答案:
1.张巡不能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因为他的名字没有登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中。
可以向陈明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因为张巡将增资产转入了陈明的个人账户,而陈明未为张巡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因此张巡可以向陈明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2.不能。刘宝虽为实际出资人,但公司的其他股东对此均不知情,公司股东名册也没有刘宝的名字,故刘宝不能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3.不能。此处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即李贝为无权处分人,潘龙善意且支付合理对价,并在公司登记中办理了相应的股东变更登记,潘龙善意取得股权,转让行为有效。
4.刘宝可以向李贝主张损害赔偿。
参考答案:
1.(1)张巡不能向公司主张权利,因为张巡未将出资款项打入公司账户,不能认定为公司股东。
(2)张巡可以向陈明主张违约责任,因为陈明未按照约定将张巡的资金转入公司账户。
2.不可以。
刘宝是实际股东,实际股东只能通过名义股东间接享有股东权利,而不得向公司直接主张股东权利。
3.李贝无权主张股权转让行为无效。
理由:(1)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1款规定,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处理。(2)本题中,潘龙受让股权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转让合法有效。
4.刘宝可向李贝主张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5条第2款的规定,名义股东处分股权早晨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Summary: Brilliant!
⑤(刘安琪/商法-公司法)主观题精讲题目10
我的答案:
1.不成立。根据《公司法》第33条,公司认为股东查阅账簿有不正当目的,或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有权拒绝提供查阅。程东以公司章程的规定拒绝张丽的请求,不成立,因为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需经总经理同意”是无效的。
2.不能得到支持,因为张丽没有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
3.成立。赵平的会计师要求查阅会计账簿需满足三个条件,(1)有法院的支持(2)赵平本人在场(3)会计师专业,具有保密义务,赵平不在场,因此赵平委托的会计师不能查账。
4.要去程东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5.不能。
6.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分配;要求公司回购股权。
参考答案:
1.不成立。理由:《公司法解释(四)》第9条规定,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33条、第97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不能。理由:因为张丽无法提交载明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有效决议,同时也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情形。
3.成立。理由: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10条第2款规定,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民辅助进行。
4.程东作为总经理,未尽到保管相关材料的义务,致使股东权利受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不能。理由:《公司法解释(二)》第1条第2款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1)将股权转让给其他股东;(2)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3)有权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回购其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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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整理了行政法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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