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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1.15/Day54/(4) 2商1刑+ ...

  •   ①(刘安琪/商法-公司法)主观题精讲题目1
      我的答案:
      1.刘胜:0;车通:0;张锋:0
      2.应当承担未足额出资的部分,即50万元。
      3.甲说法正确。
      4.(1)杭湖公司可以提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主张鹏程万里公司和车通出现人格混同,从而要求车通承担清偿责任。
      (2)由车通和鹏程万里公司做共同被告。
      参考答案:
      1.刘胜:0;车通:0;张锋:0
      2.刘胜应当在未履行出资义务部分(50万元)范围内向供应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3.(1)甲的说法错误,注册资本是全体股东认缴出资的总合,其不能反映企业的财产状况,也并非企业对外清偿债的范围和基础。
      (2)乙的说法错误,实收资本为股东实际向公司出资的综合,随着公司的经营,公司资产额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实收资本,故其不能反映企业的财产状况,也并非企业对外偿债的范围和基础。
      (3)丙的说法正确,公司总资产=负债+所有者收益,它是某一时点企业可支配的财产的总和,是企业承担债务的最大能力和范围。
      4.(1)①杭湖公司有权要求车通和鹏程万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②航湖公司可向法院提出鹏程万里公司破产的申请
      (2)杭湖公司为原告,车通为被告,鹏程万里公司为第三人。
      Summary:还不了钱可以申请破产,牛

      ②(刘安琪/商法-公司法)主观题精讲题目2
      我的答案:
      1.大成公司应当返还房屋。因为大成公司不能善意取得该房屋,甲虽为无权处分,但甲同时是大成公司的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因此大成公司知道甲为无权处分,即大成公司恶意,因此大成公司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应当向甲小弟返还。
      2.乙的出资有效,因为乙以货币出资,而货币为特殊动产,占有即所有,即使乙出资的货币是违法所得和借来的钱,但不影响乙的出资。
      3.丙的出资有效。
      4.丁的出资无效。丁以其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出资,实际上是以劳务出资,以劳务出资不合法律规定,该出资无效。
      5.(1)2017年12月红磨坊公司的股权价值几乎为零,而戊以红磨坊20%的股权出资是在2018年1月,戊评估作价为200万元,明显戊存在出资不实或瑕疵出资的情形,大成公司可以要求戊履行出资义务。
      (2)债权人不能向评估公司主张权利,债权人可以要求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在未足额出资部分承担补充责任。
      (3)大成公司可要求戊继续履行出资义务,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戌公司的出资存在瑕疵,因为根据法律强制性规定,戌公司不能以划拨地的使用权出资。大成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戌公司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法院可责令戌公司在合理期间内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7.(1)庚的出资合法。
      (2)不正确。
      8.可以要求辛承担责任,因为辛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所以应在其未足额出资的部分对外承担补充责任。
      参考答案:
      1.大成公司应当向甲小弟返还甲用于出资的房屋。
      理由:甲以该房屋出资,属于无权处分。大成公司能否取得该房屋,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由于甲担任大成公司的董事长,因此大成公司对于甲以无权处分的房屋出资知情,这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故大成公司应当向甲小弟返还该房屋。
      2.有效。
      理由:乙以货币出资,而货币适用“占有即所有”的规则,因此乙以贪污所得货币出资属于有权处分,出资有效。
      3.丙以专利使用权出资,出资无效。
      理由:因为股东应当以所有权出资,而非使用权(土地使用权除外)。
      4.丁以管理经验即劳务出资,出资无效。
      理由: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的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作价出资。
      5.(1)戊属于出资不实,大成公司有权要求戊补足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大成公司债权人有权要求宝衡评估公司在评估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207条第3款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大成公司无权要求戊承担责任。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15条的规定:“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戌公司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其应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容办理土地变更手续(划拨-转让);逾期未办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7.(1)庚以著作权出资,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2)该说法不正确,因为著作权出资既需要交付,也需要办理登记手续。
      8.债权人有权要求辛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理由:《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前半句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为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Summary:5(3)没审清题;股东承担补充责任时,要把“补充”写清楚

      ③(柏浪涛/刑法)主观十题第九题
      我的答案:
      1.金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金某放高利贷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放贷罪,因为金某是自然人,不是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不构成诈骗罪,因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1)金某伪造施工合同,编造虚假贷款用途,骗取贷款,构成骗取贷款罪。
      (2)金某将得到的贷款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放高利贷,构成违法转贷罪。
      3.(1)金某用田某遗忘手机的“借呗”申请贷款,构成盗窃罪,盗窃的是田某的债权。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借呗公司没有因为受骗还处分财物,
      (2)田某持刀砍金某,金某用长板凳对抗的行为、金某捡起刀与田某相互攻击、金某用刀砍倒地的田某均构成正当防卫。
      (3)无法查明的事实,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推定是田某倒地前实施的一刀致使田某死亡。金某的这一刀构成正当防卫,刑法不予处罚。
      4.(1)金某构成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2)金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
      (3)金某被抓获后,揭发了银某和童某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
      (4)银某也构成销售假药罪、非法经营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5)银某趁贾某疾病发作偷走救命用的贵重用品,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银某谎称该药是自己的卖给其他人,构成诈骗子。
      (6)童某构成诈骗罪、销售假药罪的想象竞合。
      参考答案:
      1.(1)金某经常性向社会不特定人放高利贷,构成非法经营罪。金某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营业务是实施犯罪活动,因此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而以个人犯罪论处。
      (2)金某对王某实施了“套路贷”,但是金某在实施“套路贷”的过程中,不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入侵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催收非法债务罪等,因为金某的行为不符合这些罪名的构成要件。(催收非法债务罪要求侵入住宅,情节严重)
      2.(1)金某向A银行贷款时,使用了欺骗的手法,但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构成骗取贷款罪,不构成贷款诈骗罪。
      (2)金某贷款的目的是用于高利转贷,因此构成高利转贷罪。金某的一个贷款行为同时构成骗取贷款罪和高利转贷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牵连犯也可给分,数罪并罚不给分)
      3.(1)金某对田某的手机构成盗窃罪,而不构成侵占罪,因为田某虽然遗忘了手机,但由于遗忘在李某家中,手机由李某占有。金某将李某占有的手机转移为自己占有,构成盗窃罪。但金某不构成入户盗窃,因为金某是合法入户。
      (2)金某冒用田某的“借呗”账户贷款,欺骗贷款公司房贷,构成贷款诈骗罪。
      (3)田某故意伤害金某,金某的反击属于防卫行为。
      第一,田某逃离现场,表明田某的不法侵害暂时结束,但是田某的不法侵害的危险性尚未解除,因为田某准备找到,表明还有继续实施不法侵害的危险性。因此,,金某的追砍行为属于防卫适时,不属于事后防卫。
      第二,关于死因无法查明的问题。第一种可能情形是,致命一刀是金某在田某倒地前实施的。就此而言金某的防卫行为并不过当。第二种可能情形是,致命一刀是金某在田某倒地后实施的。虽然此时田某已经摔倒在地,并未手上没有凶器。从防卫的必要性和相当性角度看,砍死田某属于防卫过当。最后,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应当按照第一种情形加以认定,因此金某构成正当防卫,而非防卫过当。
      4.(1)金某销售假药的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和诈骗罪,同时也构成非法经营罪。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药品,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三个犯罪时属于想象竞合关系,择一重罪论处。(构成诈骗罪是因为,买家不知情,用正常价买到假药,有财产损失。在此不能简单套用销赃时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2)金某被抓后,如实供述了销售假药的事实,构成坦白;如实供述了杀死田某的事实,由于该事实属于正当防卫,因此不存在坦白问题。金某如实供述了冒用田某“借呗”的事实,构成准自首。金某揭发了银某、童某的犯罪事实,构成立功。
      (3)银某构成销售假药罪。但金某不构成银某的销售假药罪的教唆犯,因为阴谋本来就有销售假药罪的犯意。银某同时构成诈骗罪和非法经营罪,与销售假药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4)银某对甲某同时构成盗窃罪和故意杀人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5)银某将贾某的药品谎称是自己的药品予以销售,构成诈骗罪。
      (6)童某构成销售、提供假药罪,也构成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医生有销售、提供药品的身份资格,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Summary:这题写得超级拉胯,要重点复习。

      ④整理了行政法27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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