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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11.17/Day56/(6) 3商1民商 ...

  •   ①(刘安琪/商法-公司法)主观题精讲题目11
      我的答案:
      1.该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因为股东会决议乙3/4通过2017年利润不进行分配,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因此法院不支持丁的诉求。
      2.甲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因为甲提交了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甲理应得到分红。
      3.该决议效力优于公司章程。
      4.2020年5月之前。
      参考答案:
      1.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因为公司未形成2017年年利润分配的股东会决议。
      2.能得到法院支持。《公司法解释(四)》规定,在利润分配请求之诉中,股东提交了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关于无法执行决议的抗辩理由不成立的,法院应当支持按照股东会决议载明的分配方案向股东进行利润分配。
      3.该决议合法有效,并不会因其内容与章程不一致导致其“可撤销”。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比例分红,但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另行达成协议的除外。本题中,对于按照“4:3:2:1”分红,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故能够引起变更公司法默认有限公司股东按照实缴比例分红的规则。
      4.应当于该决议形成之日起1年内完成利润分配(2020年3月前)。
      Summary: Brilliant! 第四问的知识点听的时候走神了,注意!

      ②(刘安琪/商法-公司法)主观题精讲题目12
      我的答案:
      1.公司应当按照股东的实缴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方案可由股东会形成分配方案,但需所有股东全体通过该决议才能形成有效的分配方案;股东会决议无法形成分配方案的,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方案;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按照各股东的实缴比例形成分配方案。
      2.小丙的主张是要求继承丙的股东资格和公司的副总经理职位,其中小丙主张继承丙的股东资格可以实现,主张继承公司的副总经理职位不能实现。
      甲和丁对于丙所持有的股权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3.两次转让都有效,但2016年10月的转让行为侵犯了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享有的的优先购买权。
      4.30天。
      5.乙可以放弃转让,但乙应当承担放弃转让对甲的信赖利益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
      6.不同意的股东,应当以同等条件购买戊的股权。
      7.甲和林森先协商,协商不成的按照双方的出资比例购买戊拟转让的股权。
      8.侵犯了原股东同等条件下享有的的优先购买权。
      9.(1)可以向法院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2)不能。
      10.(1)因为此时已经距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时间,其他股东不能再主张优先购买权。
      (2)原股东可以要求转让人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参考答案:
      1.复兴投资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股东应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利润分配方案的形成: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然后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2.小丙可以取得股东资格,但不能继承公司的副总经理职位。理由: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资格可以继承,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副总经理由董事会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不能直接继承。
      甲和丁不享有优先购买权。理由:《公司法解释(四)》第16条的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不得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3.(1)有效。理由:2016年9月,丁对林森的股权转让,系对外转让,已经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原股东未主张优先购买权。
      (2)有效。理由:2016年10月,丁对林森的股权转让,系对内转让,无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4.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期限为30日。理由: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19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主张优先购买转让股权的,应当在收到通知后,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使期间内提出购买请求。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行使期间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以通知确定的期间为准,通知确定的期间短于30日或者未明确规定行使期间的,行使期间为30日。
      5.可以。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2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对其他股东优先购买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其他股东主张转染股东赔偿其损失合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6.若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戊持有的股权。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购买的,视为同意;其他股东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亦能实现股权转让的目的。
      7.首先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8.侵犯了原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9.(1)可以。理由:原股东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真实的“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并且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尚未超过1年。
      (2)根据《公司法解释(四)》第21条第2款的规定,其他股东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请求,未同时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转让股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1)不能。理由:自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超过1年的,原股东不得再主张优先购买权。
      (2)此时原股东有权要求确认戊与小萱之间股权转让无效,同时要求戊赔偿原股东损失。
      Summary: Brilliant! 部分小点答得不够全面、细致。

      ③(刘安琪/商法-公司法)主观题精讲题目13
      参考答案:
      答案一:
      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属于无效协议。
      吴汉民和李杉木两次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只差三天,且两次股权转让价格悬殊,第一次转让1%的股权价格为15万元,第二次转让59%的股权实际价格为69.62万元,在公司资产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情形下,价格差距悬殊。实际上是首次转让太高价格高,为其他股东行使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设置障碍,受让人取得股东资格后,第二次完成剩余股权转让,其目的在于规避《公司法》关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规定,从而导致吴天用无法实际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严重损害吴天用的利益。如果认定上述行为的合法性,公司法关于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立法目的将会落空,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封闭性也无法维系。
      答案二:
      吴汉民和李杉木之间的两次股权转让时间非常接近,价格差异大,其实实质上是将一次整体股权转让有意拆分成两次股权转让,其目的在于使公司原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
      根据公司法相关制度,有限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应当征得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应当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将“同等条件”通知原股东。原股东依据“同等条件”作出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决定。
      “同等条件”应当是真实、完整、确切的,而非虚假、片面、模糊的。本题中,吴天用基于被拆分的交易条件,无法了解吴汉民与李杉木之间交易的全面情况,而作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决定,其优先购买权受到了实质侵犯。吴汉民与李杉木之间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行为,故两份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
      Summary:安琪老师好牛。

      ④瑞达一本通模拟题/民商诉综合案例一
      我的答案:
      1.仲裁条款有效。该仲裁条款对设立后的沧浪公司没有拘束力,因为该仲裁条款是就合同履行设立的,而该合同是甲以个人名义与丁签订的,因此仲裁条款约束甲和丁,对沧浪公司没有拘束力。
      2.可以得到法院支持。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甲与丁签订租赁合同,丁当然有权要求甲支付租金。
      若沧浪公司设立失败,应由甲支付租金,但甲可以内部向公司的其他发起人追偿。
      3.该决议有效。因为该决议得到了全体股东的同意,是全体股东意志的体现。
      4.《电脑买卖合同》有效。虽然甲用伪造的公章与大地公司签订合同,但不影响合同效力,因为双方已经达成合意;大地公司对沧浪公司的决议不知情也不影响合同效力,因为该决议只在公司内部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大地公司。
      综上,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电脑买卖合同》有效。
      5.远景公司享有抵押权。因为大地公司作为债权人向远景公司转让债权无需得到债务人丙的同意,因此远景公司取得抵押权。
      远景公司主张抵押权,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因为抵押权的期限为2021年10月21日起可以行使,2021年4月3日尚不能主张抵押权。
      6.不能,理由同上。
      7.戊可以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
      也可以提出第三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
      8.不能,因为买卖不破租赁。戌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戊的租赁合同签订于所有权变动之前,且租期为10年,因此租赁合同仍有效,戌要求戊返还房屋得不到法院支持。
      参考答案:
      1.仲裁协议有效。《房屋租赁合同》系财产权益争议,属于民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具有可仲裁性;且双方当事人自愿选定了唯一且明确的仲裁机构即北京仲裁委员会,符合仲裁协议的有效条件。
      仲裁协议对设立成功后的沧浪公司有约束力。依据《公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仲裁条款作为合同中纠纷解决条款,对成立后的公司当然具有拘束力。
      2.丁要求甲支付租金,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发起人甲在公司设立过程中,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在公司设立成功后,相对人丁可以选择公司或发起人承担责任。因此,丁可以选择由甲承担责任、支付租金。
      若沧浪公司设立失败,丁可主张由甲、乙、丙三人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之后,甲、乙、丙三人之间按照约定进行内部追偿;若无约定,则按照出资比例追偿;若出资比例不能确定,则三人之间按照均等的份额承担责任。
      3.该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1)沧浪公司召开了股东会会议,由全体股东出席,并签字同意,故该决议已经成立;(2)该决议内容为限制法定代表人的签约权限,并不违反法律法规,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故该决议并非无效的;(3)本题中并未提及公司章程存在不得约束法定代表人权限的内容,故该决议内容不违反公司章程;(4)本题中并未提及此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章程的情况。
      故该决议不属于可撤销的决议,综上,该决议合法有效。
      4.《电脑买卖合同》有效。
      (1)虽然乙在订立合同时使用的公章与备案登记的公章不一致,但乙是沧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享有代表权,故其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因公章而受到影响。
      (2)虽然沧浪公司对乙的代表权限进行了限定,但大地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因此该限制不对对抗善意第三人大地公司。
      (3)《电脑买卖合同》不存在其他效力瑕疵。
      因此,《电脑买卖合同》有效。
      5.远景公司现有抵押权,但无法行驶抵押权。大地公司将债权转让给远景公司,抵押权作为从权利随之转让,且不因未办理登记而受影响,故当债权转让协议达成时,远景公司取得抵押权。但债权转让在4月3日尚未通知抵押人丙,故暂时对丙不发生效力,远景公司主张行驶抵押权,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6.不能得到法院支持。担保具有范围上的从属性,丙和大地公司就担保合同专门约定违约责任的,该约定违反了担保在范围上的从属性,担保人丙有权主张仅在主债权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7.戊可以书面的方式向负责拍卖的法院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撤销或改正相关行为;如果认为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戊对驳回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8.戌要求戊返还房屋,能够得到法院支持。本案涉及的房屋,先为债权人设立抵押权,而后出租给戊,因此在实现抵押权时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新的所有权人戌无须承受该租赁合同,故戌有权要求戊返还房屋。
      Summary:民法,你这个窟窿!

      ⑤整理了行政法29
      Summa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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