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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空间效 ...

  •   一、刑法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一)概念: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具有效力,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二)原则
      1.属地原则: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适用本国刑法;凡是不在本国领域内犯罪的,一律不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原则:凡是本国人犯罪的,不管犯罪行为发生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一律适用本国刑法;凡是外国人犯罪的,不管犯罪地在本国领域之内还是本国领域之外,一律不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原则:凡是侵害本国国家或者本国公民利益的犯罪,不管行为发生在何处,也不管行为是否由本国公民实施,一律适用本国法律;凡是没有侵害本国国家或本国公民利益的,一律不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国际公约或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犯罪人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驶行使管辖权。
      附加:
      Ⅰ单一的形式管辖原则都有其局限性。
      Ⅱ现代国家都是采用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其他原则的混合刑事管辖体制。
      Ⅲ我国刑法有关空间效力的规定,采取的也是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保护管辖、普遍管辖为辅的形式管辖混合体制。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国内犯)
      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国内犯:指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无论行为人是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都属于国内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1.固有领土:领陆、领水、领空、底土
      2.拟制领土:我国领土的延申,也适用我国刑法
      ①我国的船舶或航空器。②我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存在争议)。
      (二)关于犯罪地问题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犯罪行为地:预备行为、实行行为、共犯行为
      犯罪结果地:实害行为、危险结果
      行为结果地择一说
      (三)关于“法律有特别规定”
      1.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特殊情况。
      3.民族自治地方的特别规定。
      4.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国人域外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2.其他普通公民,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但犯轻罪的可以不予追究。
      轻罪:法定最高刑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外人域外犯)
      (一)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针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犯我)
      (二)所犯罪的最低刑必须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
      (三)所犯之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属应受处罚。(双边犯罪)(双重犯罪原则)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国际犯罪)
      (一)所犯之罪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
      (二)我国缔约或参加了公约。
      (三)我国刑法将这种行为也规定为犯罪。
      (四)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六、外国刑事判决在我国的效力
      消极承认:不承认外国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但考虑其事实效力。
      我国采取的是消极承认的态度。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任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1.原则:不承认,作为主权国家,具有独立的行使管辖权,不受外国判决的约束。
      2.灵活: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人道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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