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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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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以及对生效以前的犯罪行为是否适用,具体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和溯及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一)从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一)由立法机关明文宣布原有法律效力终止或废止。
(二)新法颁布后旧法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旧法自行废止。
三、刑法的溯及力(对未决犯)
(一)概念: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的效力。
(二)原则:
1.从旧原则
2.从新原则
3.从新兼从轻原则
4.从旧兼从轻原则
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
(三)对刑法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分为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行为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法认为是犯罪的,使用当时的法律,不追究其刑事责任,及新刑法没有溯及力。
2.行为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
3.行为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条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新刑法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参照司法解释),则适用新刑法,即新刑法具有溯及力。
4.修订的刑法施行以前,依照行为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