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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意义 刑法基本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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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贯穿全部刑法规范,既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基本精神的准则。是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一个带有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
(一)概念
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种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二)思想基础
民主主义:由国民自己选举的代表组成的立法机关才由权制定法律。
自由主义:法律应当具有预测可能性,以保障个人的行动自由。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1.成文的罪刑法定:①法律主义②排斥习惯法。
2.事前的罪行法定:禁止重法溯及既往(禁止事后法),从旧兼从轻原则。
3.严格的罪刑法定: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
4.确定的罪刑法定:罪行规范应当明确适当。
①明确性要求②禁止绝对不定刑和绝对不定期刑③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
(四)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立法上的体现
1.现行刑法典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取消了79刑法典的类推制度。
3.现行刑法典重申了79刑法典关于溯及力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4.在分则罪名的规定方面,修订的刑法已相当详备。
5.我国立法机关对明确性原则相当重视。
(五)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形式司法上的实现
1.定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量刑(以法定刑和法定情节为依据)
3.行刑(严格执行减刑、假释制度)
4.正确进行司法解释。
三、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含义
1.对任何人,只要他没有违反刑法,都平等地受到刑法的保护。
2.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二)在定罪、量刑、行刑上一律平等(具体体现)
平等并不等于无差别,平等与区别对待并不矛盾,关键在于造成差别的原因。
四、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含义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反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请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
刑罚的尺度:客观危害性+主观罪过性+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立法上地体现
1.确定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2.归立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罚制度。
3.根据不同的犯罪性质设置了不同的刑种。
4.各种具体犯罪都设置了轻重不同的法定刑幅度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司法上地体现
1.要求在重视定罪的同时也要重视量刑。
2.克服重刑思想,强化量刑公正观念。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