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清稗类钞-棍骗类-采生折割》载:“匪徒有以采生折割为利诱拐小儿者, 其得之也, 以强力, 以诡计 ,亦合棍徒骗子而为一人也。乾隆时, 长沙市中有二人,牵一犬, 较常犬稍大, 前两足趾较犬趾爪长, 后足如熊, 有尾而小 ,耳鼻皆如人 ,绝不类犬。 而遍体则犬毛也。能作人言, 唱各种小曲无不按节。观者如堵, 争施钱以求一 曲。县令荆某途遇之,命役引归 托言丈夫观, 将厚赠之。至则先令犬入内衙讯之, 顾犬曰:‘汝人乎、犬 乎?’对曰:‘我亦不自如为人也、犬也。’曰:‘若何与偕?’对曰:‘我亦不自知也。’因诘以二人平素所习业。 曰:‘日则牵我出就市 晚归即纳于桶 莫审其所为。一日, 因雨未出, 彼饲我于船, 得出桶, 见二人启箱, 箱有木人数十, 眼目手足悉能自动。某船板下卧一老人, 生死与否, 我亦不知。’荆拘二人鞫之, 初不承, 施拿烧针刺二人鬼哭穴, 极刑讯之, 始言此犬乃以三岁的幼孩作成。先用药烂其皮,使尽脱。 次用狗毛烧灰和药服之, 内服以药 ,使创平复, 则体生犬毛, 而尾出, 俨然犬也。此法十不得一活, 若成一犬, 便可获利终身。所杀小儿无数,乃成此犬。问木人何用。曰:‘拐得儿, 令自择木人。得跛者、瞎者、断肢者, 悉如状为之,令之作丐求钱。’荆得状, 即率役籍其船, 于船上得老人皮, 自背裂开中实以草。问何用。 曰:‘此九十以外老人皮也, 最不易得。若得而干之为屑, 和药弹人身, 其人魂即来供役。觅数十年, 近甫得之。又以皮湿未能作屑, 乃即败露。 此天也, 天也!今但求速死耳。’荆大怒, 乃命人械系之, 牵之至,市曹, 暴其罪而捞死之, 观者称快。久之, 犬亦饿毙。” 此篇又载:“乾隆辛巳(案:176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