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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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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一、总则
1.宗旨: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
2.原则: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
3.学校对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二、事故责任
1.学校承担
1)学校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教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
3)学校提供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要求的;、
4)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关安全教育,未在可预见范围采取措施;
5)知道教师/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未采取措施;
6)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其他活动;
7)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应当知道,未予以必要注意;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未及时采取措施,致不良后果加重;
9)学校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其他有关规定
10)教师/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职责期间,发现其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管理、告诫、制止的。
11)未成年人擅自离校等与其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 ,学校发现/知道,未及时告知监护人,导致其受伤害;
12)学校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2.学生或监护人承担
1)学生违反法律规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规章制度,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
2)学校、教师已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
3)学生/监护人知道学生具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
4)学生身体、行为、情绪异常,监护人已知、已被告知,但未履行相关监护职责;
5)有其他过错
3.场所经营者,活动组织者:依法
4.学校免责
1)意外因素:
天灾;
学校外部突发偶然性侵害;
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不知道/难于知道;
自杀自伤;
对抗性体育竞赛;
其他;
2)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之外
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
自行外出、擅自离校;
放学后,节假日,假期(学校工作时间外),自行滞留/擅自返校;其他
●总结:
学校有过错,学校承担法律责任;
学生有过错,学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学校已尽责,仍发生,学校免责;
教师职务过错,学校承担;
教师非职务过错,个人承担;
经营者、组织者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校外人员进校伤害,校外人员主责,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充责任。
三、处理程序
1.及时救助;
及时告知监护人;
情节严重: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重大伤亡:教育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认为有必要,可指导、协助
3.处理方式:协商、调解(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诉讼(调解达成协议,一方不履行/反悔)
四、赔偿
1.赔偿责任主体: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2.伤残鉴定:当地有鉴定资格医院
3.赔偿责任:
1)学校:有责任:经济赔偿(不包含其他)
2)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中故意/重大过失,学校赔偿后,可向有关责任人追偿。
3)学生或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对伤害事故有责任:监护人依法承担
4)赔偿金:学校负担——学校主管部门/举办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举办者: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
五、事故责任者处理
1.学校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学生:依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侵犯学校、教师、其他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可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