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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法律法规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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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法》
一、 总则
1.未成年人定义:未满十八周岁公民
2.未成年人权利: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其他基本权利
3.保护未成年人原则:最有利于未成年人
4.未成年人教育:理想、道德、科学、文化、法治、国家安全、健康、劳动,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特的教育。
5.监护人和国家的责任:依法对未成年人承担监护职责。
6.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7.检举、控告、强制报告。
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8.统计调查制度:未成年人健康、受教育等状况统计
9.奖励、表彰: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
二、家庭保护
1.监护人职责:
2.监护人禁令行为:允许/迫使未成年人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订立婚约
3.监护人报告义务
4.监护人照顾职责:
1)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
2)未成年人父母/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5.委托他人长期照护条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因外出务工等原因在一定期限内不能完全履行监护职责的,当委托具有照护能力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6.委托照护人职责:
1)及时将委托照护情况书面告知学校、所在地居委会;
2)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至少每周联系、交流一次
7.父母离婚情形。
三、学校保护
1.学校、幼儿园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2.学校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未成年学生。
3.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
学校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留守未成年学生、困境未成年学生的信息档案,开展关爱帮扶工作。
4.休息权: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5.禁止商业行为:不得向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推销或要求其购买指定商品或服务。
幼儿园、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6.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7.防止性侵害、性骚扰
对性侵害性骚扰行为不得隐瞒,及时报告,配合处理。
应当开展适合其年龄的性教育,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四、社会保护
1.居委会村委会:设置专岗;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未成年人委托照护情况。
2.新闻媒体
3.旅馆、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
4.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5.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非法收养未成年人,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性骚扰。
禁止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参加□□性质组织或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禁止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
6.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不得对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兑付彩票奖金,不得在显著位置设置标志,对难以判明年龄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7.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
8.隐私保护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非法删除未成年人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除下列情形,任何组织/个人不得拆开、查阅未成年人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1)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的父母
2)因国家安全/追查刑事犯罪
3)紧急情况为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
五、网络保护
1.学校:
应当合理使用网络开展教学活动。未经学校允许,未成年人不得将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带入课堂,带入学校的应当统一管理。
发现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的,应当告知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共同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教育和引导,帮助恢复其正常学习生活
2.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
3.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8时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4.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
5.禁止网络欺凌,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6.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举报通道,公开举报方式,及时处理未成年人投诉
六、政府保护
1.工作机制:明确相关机构/专门人员
2.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并采取措施保障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
3.发展托育、学前教育
4.各级人民政府应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
5.民政部门临时监护:委托亲属,寄养,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儿童福利机构
6.民政部门长期监护: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查不到父母/其他监护人
监护人死亡、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选,法院判决丧失监护人资格,其他法律规定情形。
七、司法保护
1.办案专门化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3.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继承权和受遗赠权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尊重已满八周岁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
4.撤销监护人资格: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5.询问、询问保护: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成年亲属、学校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场所进行。保障未成年人名誉权 、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6.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八、法律责任
1.违反强制报告义务单位给予处分
2.法律责任:
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居住地居委会、村委会劝诫、阻止;情节严重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予以劝诫,可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3.教育机构保护失职:责令改正,给予处分
4.个人,禁止吸烟、饮酒责令改正,警告,罚款,500以下;
场所管理者:警告,10000以下罚款
5.违法招用: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十万以下罚款;拒不改正,责令停业、吊销相关许可证,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罚款。
6.国家机关: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给予处分
7.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