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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律法规4 ...

  •   《教师法》总则

      一、总则

      1.宗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2.对象:教师(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3.职业性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4.各级人民政府:保障职责

      5.管理体制:□□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工作

      二、权力和义务

      1.权力:教育教学权;
      科学研究权;
      指导评价权;
      获得报酬权;
      民主管理权;
      进修培训权。

      2.义务:遵纪守法;
      教育教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开展德育教育;
      关爱、促进学生发展;
      保护学生;
      提高政治素养和教学水平。

      3.各主体应当保障教师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三、资格和任用

      1.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2.学历要求
      幼儿园——幼儿师范及以上
      小学——中等师范及以上
      初中、初级职业学校——高等师范专科及大学专科以上
      高中、中职、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师范/大学本科
      中专、技工职高学习指导教师资格——□□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高等学校——研究生/大学本科
      成人教育——按照层次

      3.教师资格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首次任教,有试用期

      4.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5.教师任用制度
      1)国家实行教师职务制度,具体办法由□□规定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实行教师聘任制。

      四、培养培训

      五、考核

      1.内容: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
      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考核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2.考核结果: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六、待遇

      1.工资: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2.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3.补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教师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

      4.住房

      5.医疗保健:同当地公务员同等待遇

      6.退休、退职

      7.非公办教师待遇保障

      七、奖励

      八、法律责任

      1.侮辱、殴打教师: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打击报复:责令改正——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3.教师不当行为
      行政处分/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3)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刑事责任。

      4.拖欠教师工资/侵犯其他合法权益
      限期改正、归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5.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对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教育法》规定享有权利,可向同级/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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