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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法律法规3 ...

  •   《义务教育法》

      一、总则

      1.义务教育是国家统实施的对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业。

      2.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3.国家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4.对象:具有我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

      5.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学校;社会组织和个人。

      6.均衡发展

      7.管理体制:
      1)行政体制:□□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
      2)督导体制: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
      3)问责及奖励制度:
      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的重大事件——负责人当引咎辞职。

      二、学生

      1.年龄: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推迟至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或休学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2.权益保障
      1)免试、就近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2)防止辍学
      3)禁止非法招用学龄儿童、少年

      三、学校
      1.建立健全各类学校
      1)学校建设要求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建设同步进行。
      2)寄宿制学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
      3)少数民族学校(班)
      4)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设置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5)专门学校: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立。
      6)未成年人犯罪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保障

      2.促进学校均衡发展,保证教育公平
      不得将学校范围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3.建立健全学校安全机制、保障学生安全
      1)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周边秩序,保护师生合法权益,提供安全保障。
      2)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校舍定期安全检查
      *4)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4.实行校长负责制和校长聘任制

      5.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6.不得开除学生

      四、教师

      1.对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2.任职条件:取得教师资格。建立统一的教师职务制度。

      3.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工资平均水平。

      4.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五、教育教学

      1.原则: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素质教育内涵)

      2.加强课程、考试和教学改革

      3.重视德育,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
      保证课外活动时间

      4.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六、经费保障

      1.四个标准、三个增长

      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发放教育经费。

      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比例、平均义务教育费用、人均公用经费。

      2.健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担负义务教育经费的体制。

      3.建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制度和教育专项资金

      七、法律责任

      1.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1)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
      2)违反学校建设要求

      2.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行政处分
      1)设立重点/非重点
      2)改变或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

      3.依法追责:
      1)对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未采取保障措施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限期改正、行政处分,没收违法所得

      5.违反教育法教师法——依法追责

      6.乱收费:责令退还,处分

      7.违反教育教学管理有关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1)拒收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
      2)分设重点班/非重点班
      3)违反《义务教育法》开除学生
      4)选用未经审定教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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