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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 5 章 ...

  •   会试与殿试

      会试与殿试是中央考试。乡试翌年,即丑、辰、末、戍年春季,举人汇集京城,先应由礼部举行的会试,又称“礼闱”、“春闱”,考三场,每场三日。取中者为贡士,第一名称会元。会试后贡士再应由皇帝亲自御殿覆试、决定取舍、等第的殿试,试期一天,依成绩分甲赐及第、出身、同出身,然后释褐授官。殿试第一甲第一名,初称“榜首”,亦称“状元”,第二名称“榜眼”,第三名称“探花”。二甲一名称“金殿传胪”,三甲一名称“玉殿传胪”。

      贡院

      贡院即贡士院,是科举考试的专用考场。科举制度产生之初,并没有专用考场,省试一般在吏部南院举行。唐玄宗开元二十四年(736),科举转由礼部掌管,开始建立贡院,规制较为简单。宋哲宗以后,礼部、各州皆建贡院。元代试院内已分设“席房”。明代贡院形制已经规范化、制度化。清代沿用不变,府州县设试舍(考栅),京师及各省城则设贡院。贡院四周内外两层围墙顶端布满带刺的荆棘,故贡院亦称“棘闱”。贡院严整划一,壁垒森严,面积之广大,考生之众多,可谓举世无双,堪称空前绝后。

      顺天贡院为清代会试和顺天府乡试的试场。大门正中有贡院匾,内建仪门、龙门,再进为明远楼,专供巡察人员眺望之用。后为至公堂,至公堂东西两侧为外帘,供管理人员居住。至公堂后为内帘,供考官居住。每排号房用《千字文》千字序编列。每排为一字号,上百间为一列,号房共九千余间。巷口有栅栏门,巷尾有厕所。考生入号后,即将栅栏门关闭上锁,等交卷时方可开。

      甘肃举院坐东向西,东西约300米,南北约467米,外筑城垣,内建棘围。西南角开贡院门,进门北行为大门,大门左右两侧设点名厅和搜拣厅。进大门,自西朝东,沿中轴线分布有龙门、明远楼、至公堂、观成堂、衡鉴堂、雍门、录榜所。明远楼两侧建南北号房,一次可容纳4000名考生参加考试。至公堂南北分设监临总督署、提调道署、监视道署、对读所、誊录所、弥封所、收掌所等。至公堂后为穿廊,穿廊两侧为走廊,中间穿廊紧接内帘门,门左为内收掌署,门右为内监试署。观成堂左为北衡文署,右为南衡文署。衡鉴堂前为北五房和南五房,堂后设有栅栏,中立牌坊一座,栅栏内南侧为执事厅,北为受卷所。

      明经、进士两科,最初都只是试策,考试的内容为经义或时务。后来两种考试的科目虽有变化,但基本精神是进士重诗赋,明经重帖经、墨义。所谓帖经,就是将经书任揭一页,将左右两边蒙上,中间只开一行,再用纸帖盖三字,令试者填充。墨义是对经文的字句作简单的笔试。帖经与墨义,只要熟读经传和注释就可中试,诗赋则需要具有文学才能。进士科得第很难,所以当时流传有“三十老明经,五十少进士”的说法。
      常科考试最初由吏部考功员外郎主持,后改由礼部侍郎主持,称“权知贡举”。进士及第称“登龙门”,第一名曰状元或状头。同榜人要凑钱举行庆贺活动,以同榜少年二人在名园探采名花,称探花使。要集体到杏园参加宴会,叫探花宴。宴会以后,同到慈恩寺的大雁塔下题名以显其荣耀,所以把又把中进士称为“雁塔题名”。唐孟郊曾作《登科后》诗:“春风得意马蹄疾,一朝看遍长安花。”所以,春风得意又成为进士及第的代称。常科登第后,还要经吏部考试,叫选试。合格者,才能授予官职。唐代大家柳宗元进士及第后,以博学宏词,被即刻授予“集贤殿正字”。如果吏部考试落选,只能到节度使那儿去当幕僚,再争取得到国家正式委任的官职。韩愈在考中进士后,三次选试都未通过,不得不去担任节度使的幕僚,才踏进官场。
      唐代取士,不仅看考试成绩,还要有各名人士的推荐。因此,考生纷纷奔走于公卿门下,向他们投献自己的代表作,叫投卷。向礼部投的叫公卷,向达官贵人投的叫行卷。投卷确实使有才能的人显露头角,如诗人白居易向顾况投诗《赋得原上草》受到老诗人的极力称赞。但是弄虚作假,欺世盗名的也不乏其人。唐太宗重视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他即位后,大大扩充了国学的规模,扩建学舍,增加学员。
      武则天载初元年二月,女皇亲自“策问贡人于洛成殿”,这是我国科举制度中殿试的开始,但在唐代并没有形成制度。
      在唐代还产生了武举。武举开始于武则天长安二年,公元702年。应武举的考生来源于乡贡,由兵部主考。考试科目有马射、步射、平射、马枪、负重摔交等。“高第者授以官,其次以类升”。
      唐玄宗时,诗赋成为进士科主要的考试内容。他在位期间,曾在长安、洛阳宫殿八次亲自面试科举应试者,录取很多很有才学的人。

      (二)、唐代科举制的实施
      唐代科举制的实施(1)
      唐代虽在政治上推翻了隋王朝的统治,但在文化教育上,尤其在选官制度上却继承了隋王朝的一切优良建制,补充和发展了科举制,使科举制在唐太宗和唐高宗间(即627-655年)的20余年里发展成为一套较为完备的考试制度,成为中国封建科举制度的典型,以后各代只是在此基础上修修补补,稍有变易。
      唐王朝于公元618年建国之后,李世民君臣总结历史上的经验教训,认为“致安之本,惟在得人”。只有“任官惟贤才”,“量才授职,务省官员”,才能加强封建政权的基础,达到长治久安。基于以上的考虑,唐朝继承并发展了隋朝的科举制,并使这一制度逐渐完备起来。唐高祖五年(622 年)的选举诏令标志着以面向社会,自由报考,公开竞争为特点的科举制度的正式建立。
      1.考生来源与报考手续
      唐代考生来源主要有三个:一是学校出身的曰“生徒”;二是通过州县地方选拔考试而选送的“乡贡”;三是皇帝亲自选中的考生"制举"。实际上考生的主要来源只有二个,即生徒和乡贡。
      关于报考的手续问题。
      唐代的科举考试分两级进行,即地方州县及中央官学的预试和尚书省的省试。唐代科举考试的程序是:乡试(州、县的地方考试)--省试(尚书省的礼部考试) --吏部复试。
      2.考试科目及内容
      唐代科举,设科繁多。据《新唐书?选举》载:
      其科之目,有秀才,有明经,有俊士,有明法,有明书,有明算,有一 史,有三史,有开元礼 ,有道举,有童子。而明经之别,有五经,有三经,有二经,有学穷一经,有三礼,有三传 ,有史科。
      其中常设的科目主要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等科。这些科又称常科。
      3.考试方法
      唐代科举考试的科目虽多,但方法却只有五种,即口试、帖经、墨义、策论、诗赋。
      4.唐代科举制度的作用、流弊及影响
      隋唐统治者创立并实施科举制的根本目的在于加强皇权,扩大统治基础,从而巩固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国家制度。而科举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也确实起到了这样的历史作用。
      首先表现在选举用人的大权集中到了封建中央的吏部,加强了皇权。自实行科考以来,一般地主阶级的知识分子“父教其子,兄教其弟,无所易业”,他们专心致志地考科举,尤以“进士为士林华选,四方观听,希其风采”,增强了朝廷的凝聚力和社会发展的稳定性。
      其次是有利于思想的统一。科举选官有了统一的内容和共同要达到的标准,全国上下欲通过科举做官的人们将竭力适应并达到这一标准,这就在有形无形中起到了统一思想的作用。再次是较广泛地向地主阶级的各阶层和广大平民子弟打开了入仕的途径,使过去的所谓寒门 ,亦即中小地主和社会一般平民通过科举获得了参政的机会,甚至获得了高官厚禄。唐代科举制实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选士原则,通过严格的考试选拔出大批出类拔萃的人才。

      唐代科举制的实施(2)
      唐代科举制虽然在当时历史条件下起过积极的进步作用,但其缺点和流弊也是显而易见的。从表面上看,它是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但实则不尽然。考生能否被录取,并不完全取决于卷面上的成绩,这突出表现在当时通行的“通榜”和“行卷”等做法上。
      所谓“通榜”,即主考官可以采访举子在社会上的才德声望,制成“榜贴”(名单),有时主考官委派专人进行这种采访,叫做“通榜贴”,简称通榜,供主考官录取时参考。在采访过程 中,社会名流,文坛巨子,达官贵人的推荐延誉是非常重要的。有时在考试之前,主考官就已经根据“榜贴”内定了及第者、列甲科(上等)者,乃至状元的人选。例如《唐摭言》卷六《公荐 》载:崔郾知贡举,太学博士吴武陵向他推荐杜牧,极力称赞其《阿房宫赋》之佳,建议取为状元 。崔郾答:状元以下前四名皆“已有人”。吴武陵说:“不得已,即第五人。”于是杜牧乃得名列第五。有人向崔郾提出异议说杜牧品德不端,崔郾说:“已话吴君矣。牧虽屠沽,不能易也。”姑且不论杜牧是否符合录取状元的条件,而这种做法却说明了考试本身成了走过场,这无疑是给达官显贵等权势者的子弟大开了方便之门。
      所谓“行卷”,即是举子在考试前,将自己平时所作的诗文择其佳者汇集成册,投献给当时的名公巨卿、社会贤达,求其赏识,制造声誉,向主考官推荐。往往投献一次不够,还要投二次、 三次,称为“温卷”还有举子直接向主管考试的尚书省礼部投卷,称为“省卷”,又称“公卷”:,供知贡举官参考。据史料记载,唐代一些著名的文人在考前都有过这样的活动。但在科举实施过程中,“行卷”、“温卷”的情况是比较复杂的。通过行卷可以看出举子的史才、诗笔、议论之高下,可以增加考官录取的准确性。对于那些公正无私,致力求才的主考官和公卿名流来说,“行卷”是全面了解,考察人才的较好办法,因而对于举子录取与否,行卷事实上比单凭考场一纸试卷定乾坤确有积极意义。但也有消极的一面,它又为请托、通关节、私荐、场外议定等提供了方便。所谓“贵者以势托,富者以财托,亲故者以情托。”这种现象是屡见不鲜的。科举中有些弊端的出现是同当时社会政治上的腐败联系在一起的,尤其是随着考试竞争的日益激烈,则 营私舞弊的现象更是愈来愈严重。因此,防范营私舞弊便成了科举考试中一个突出问题。

      唐代科举制的实施(3)
      唐代统治者为了解决科场中营私舞弊的问题,曾实行糊名制,它始于武则天即位的初年。所谓 “武后以吏部选人多不实,乃令试日起自糊其名暗考以定等第。”实行糊名法是考试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有利于客观评卷,公正选拔人才。它为后日宋代全面推行弥封(糊名)制度开 辟了道路。这种做法已为我们今天所吸取。此外还曾实行复试制,即怀疑考官取人不实时,则 派专人进行复试。例如,穆宗长庆元年(821年),宰相段文昌、元稹等指责礼部侍郎钱徽取士不公,所取郑郎等十四名进士都是无才子弟。"寒门俊秀十弃六七。"于是穆宗令白居易等人对郑郎等十四人复试,出题《孤竹管赋》,《鸟散余花落诗》,结果黜落十人,钱徽被贬江州刺史,其它涉弊官员也受到处分。这种复试的做法,对于保证考试质量确有积极意义。
      唐代的科举考试对当时的学校教育的影响是十分深刻的。
      首先,科举考试直接影响着学校教育发展的兴衰。当然,就其根本而言,学校教育发展状况取决于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但科举考试对其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科举是国家选拔官吏的制度,教育是国家培养人才的机关,二者既有一致性,也有冲突和矛盾。
      科举与学校之间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学校培养出来的学生,必须经过科举选拔,才能获得吏部试的资格,吏部复试后铨选合格人才才能授予官职。由于学校出身的生徒可以获得参加科举考试的资格,从而有从政为官的机会。加之唐代前期重视从两监出身的生徒中选拔人才,这就调动了地主阶级子弟,尤其是中小地主阶级子弟入学读书的积极性,促进了学校教育的发展,所 谓“五尺童子,耻不言文墨焉”。因此,唐代前期的官学在科举的推动下,无论是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都有很大的发展。
      但是,从武则天时期开始,由于统治者偏重科举,而轻视学校,科举及第者很少从学校出身的生徒中选拔,则造成了学校教育在数量上的萎缩和质量上的下降,这是科举对学校教育的消极 影响,这种影响一直到清末。
      其次,科举考试对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是准备参加科举,因此,学校便逐渐成为科举的预备机关或附庸。入学读书的目的就是为了"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这种读书的目的、教育的宗旨调侃着士人的心态,决定着学生的人生定位。
      科举考试的内容成为学校教育的内容,科举考什么,学校就教什么。比如,唐代的国子学、太学和四门学的教学计划就是按照科举九经取士的标准安排的。科举考试侧重书判、策论和诗赋,学校的教育内容也将以习字、习时务策和作诗赋为重点,为核心。
      科举考试的方法也是校内考核学生成绩所采用的主要方法,比如科举注重帖经、墨义,学校也采用帖经、墨义的方法考学生。科举注重策论和诗赋,学校则也考策论和诗赋。结果导致学 生只注意背诵经典章句,善辞赋而少实学,应试能力强,任事能力差,这是学校教育的消极影响。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科举考试也促进了学校教育内容的标准化和考试方法的多样化。
      科举制对学校的影响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其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并存。

      考官选聘与管理

      科举考试的主考官称作“主司”、“主考”、“主文”、“有司”等,负责科举考试的命题、阅卷和确定录取名单,是科举公正取士的关键人物,一般由进士出身的高级官员担任,这是历代都遵循的惯例。

      唐代科举考试最初是由吏部的考功员外郎主持,但在开元二十四年(736年)改为礼部侍郎担任。与唐代主考官是一个专门职位不同,宋代以后主考官逐渐改为临时派遣,皇帝的文学侍臣,如著名文学家欧阳修、苏轼、梅尧臣都担任过这一职务,他们的品级大多高于礼部侍郎。明清时期进一步提高了主考官的品级,清代主持乡试的官员,称为主考,基本上是一正一副两位,都由皇帝从翰林及进士出身的官员中选派。会试主考官称为总裁。会试总裁,清初由内阁大臣大员担任,二至七人不等,咸丰后定为四人,一正三副,由进士出身的大学士、尚书以下,副都御史以上的一、二品官员担任。乡、会试的正、副主考,均为临时差使,没有任期,考试结束以后即归原职。

      除主考、同考之外,还有监临、监试和提调等负责考试事务的官员。

      从考官的选聘历史来看,历代王朝对于考官的选聘是逐渐严格的,由皇帝直接任命,并形成了一套任命程序。不仅如此,担任各级考试官员的品级和地位也呈上升趋势。这既反映了科举考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地位的提高,又使科举考试的权威性与严肃性得到了体现。这是从考官这一环节保证科举公正性的重要努力。

      由于考官是命题、阅卷和确定录取名单的负责人和执行者,加强对考官的管理是防止科场舞弊的重要环节。从唐代后期开始,对考官实行锁院制。宋太宗淳化三年(992年)正月,翰林学士苏易简被任命为主考官,“既受诏,径赴贡院”,并且将贡院锁起来,以杜绝请托。这是宋代锁院制度的开始,此后成为定制。据《梦粱录》卷二“诸州府得解士人赴省闱”条记载:朝廷在任命主考官和其他考务官员的时候,要求朝廷官员到朝堂等候命令,命令下达之后,“其知贡举、监试、主文,并带羞帽,穿执乘驭,同考试等官,迎下贡院,然后锁院,择日放试”。主考官入贡院之后,直至考试结束、定出等第名次以后才能出来,少则三五天,多则五十多天。而殿试一般锁院三日。锁院期间,不能会见亲戚朋友,也不得与贡院外有书信联系,主要是防止泄露考题、通关节等科场舞弊行为的发生。

      尽管如此,锁院制还是不能从根本上杜绝考官舞弊,特别是对考官在被任命之前与考生约定是无法控制的。据《邵氏闻见后录》卷二十载:宋代翰林学士杨大年在没有出任主考官时,有一些想参加科举考试的同乡来拜访他,并对他说:“学士必持文衡,幸预有以教之。”其同乡希望他能透露些考试的消息。杨大年一听,十分不高兴,就起身离开,一边往屋里走,一边说“于休哉”。当年科举考试,杨大年果然被任命为主考官。考试的结果是“凡程文用‘于修哉’者皆中选”。而当时在场的同乡有一半人根本没在意杨大年说“于休哉”暗含的意思,后悔不已。

      为解决怀挟这一弊端,乾隆下令有关官员制定更加严格的搜检措施,特别是对考生的穿戴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不论是帽子,还是衫、袍、褂,都必须是单层的。皮衣和毡衣要去掉里子,裤子不论绸、布、皮、毡都只许是单层,袜子用单层的,鞋用薄底,坐垫用单层毡片;其次,对考生考试所用的工具也作出了规定:考生用来装考试工具的袋子也不能有里子,砚台不能太厚,毛笔的笔管必须空心,装水的容器用陶瓷,木炭只准两寸长,烛台要求是用锡做的并且只能是单盘的,烛台的柱子必须空心通底,糕点都要切开。“字圈、风炉、茶铫等物,在所必需,无可疑者,俱准带入”。考生装用品的篮子要编成玲珑格眼,底面如一,以便搜检。对搜检时的姿势也进行规定:“至裈裤既用单层,务令各士子开襟解袜,以杜亵衣怀挟之弊。”这里说的亵衣和裈裤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内衣和内裤,入场时都要解开。

      与此同时,不仅严格搜检考生,而且还对所有进入考场的人员和物品都实行严格的控制。在乡会试进行之前,考场的巡查官对进入贡院的用具以及与考试有关的人员都要进行严格搜检,并严格限制进入考场的人数。例如根据康熙十八年(1679年)的规定:“主考各带三人,同考各带二人,御史各带二人,笔帖式各带一人。”对执行搜检任务的差役也要经过御史和提调官的查核和搜检,防止他们顶替入场或用其它方式来作弊。实际上凡是与考试相关的人员都在识认和搜检之列,目的是将舞弊的行为杜绝在考场之外。

      我们在探讨科举制度时,经常会面临到这样的两难问题:一方面,科举关防制度的建立是希望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取士的公正性;另一方面,这些制度又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士人的发展,甚至影响所选拔人才的质量。从后者而言,应该让科举选士的制度有更多的灵活性,但在中国这种重人情、实行人治的社会氛围中,灵活性往往会成为滋生舞弊的温床,从而使科举选材制度形同虚设。因此,权衡关防制度所带来的利弊得失,我们认为关防制度的积极作用是主要的,因为追求一个相对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不但是科举取士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整个社会所追求的目标。

      吏部掌管官员的任免考核
      礼部掌管祭祀、教育和考试

      2.
      自唐玄宗开始,省试一般都由礼部侍郎主持。载初元年(689年),武则天在洛城殿亲自策问诸举人,开创了殿试的先河。不过,这次是皇帝亲自主持省试,与后世的省试之外皇帝另行殿试的做法还有区别。唐代省试一般都在京城长安举行,中唐以后,也有时分别在长安、洛阳两都举行,这时便称主持考试的礼部侍郎为“知两都”。

      省试被录取称为“及第”。第一名称“状元”或“状头”。新科进士互称“同年”。主考官叫“座主”、“座师”,被录取的考生便是他的“门生”。

      在唐代,考中进士只是有了出身,即具备了做官的资格,下一步还要经过吏部选试合格,才被授予官职。选试包括身、言、书、判四个方面。先考书、判,也就是考其书写工整、文理通达的程度;然后再试身、言,即观察是否像貌端正、口齿清楚。选试也分为博学宏词、拔萃等名目。前者着重于考试论述文章,后者主要考试司法案件的判辞(判决书)。例如唐代文学家柳宗元中进士后,便是以“博学宏词”授官“集贤殿正字”;大诗人白居易中进士后,是以“拔萃”得任“秘书省校书郎”的。选试通过后获得的官职并不高,即便是进士、明经,所授官位也无非八、九品,但是从此便成为封建统治阶级中的一员了。

      如果选试未能通过,则可求当权官僚为之“论荐”,即向朝廷保举求官。再不成,便到藩镇节度使处去做幕僚,过一定时间争取被保举得官。唐代文学家韩愈在考中进士后,三次参加吏部选试,都未能通过。于是他便去请求宰相贾躭、赵憬等人为之论荐,但是那些当权者不赏识他,不肯帮忙。韩愈只好离开长安,到宣武军节度使董晋的麾下去做幕僚。以后由董晋荐举,才被授予秘书省校书郎等官。

      在唐代,凡被举送参加省试的考生,可称“举人”。而应进士科考试的人,被泛称为“秀才”。这些称呼虽然后世仍沿用,但是意义已有很大变化,须注意避免混淆。

      科目者,沿唐、宋之旧,而稍变其试士之法,专取四子书及《易》、《书》、《诗》、《春秋》、《礼记》五经命题试士。盖太祖与刘基所定。其文略仿宋经义,然代古人语气为之,体用排偶,谓之八股,通谓之制义。三年大比,以诸生试之直省,曰乡试。中式者为举人。次年,以举人试之京师,曰会试。中式者,天子亲策于廷,曰廷试,亦曰殿试。分一、二、三甲以为名第之次。一甲止三人,曰状元、榜眼、探花,赐进士及第。二甲若干人,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赐同进士出身。状元、榜眼、探花之名,制所定也。而士大夫又通以乡试第一为解元,会试第一为会元,二、三甲第一为传胪云。子、午、卯、酉年乡试,辰、戌、丑、未年会试。乡试以八月,会试以二月,皆初九日为第一场,又三日为第二场,又三日为第三场。初设科举时,初场试经义二道,《四书》义一道;二场论一道;三场策一道。中式后十日,复以骑、射、书、算、律五事试之。后颁科举定式,初场试《四书》义三道,经义四道。《四书》主硃子《集注》,《易》主程《传》、硃子《本义》,《书》主蔡氏传及古注疏,《诗》主硃子《集传》,《春秋》主左氏、公羊、谷梁三传及胡安国、张洽传,《礼记》主古注疏。永乐间,颁《四书五经大全》,废注疏不用。其后,《春秋》亦不用张洽传,礼记止用陈澔《集说》。二场试论一道,判五道,诏、诰、表、内科一道。三场试经史时务策五道。

      廷试,以三月朔。乡试,直隶于京府,各省于布政司。会试,于礼部。主考,乡、会试俱二人。同考,乡试四人,会试八人。提调一人,在内京官,在外布政司官。会试,礼部官监试二人,在内御史,在外按察司官。会试,御史供给收掌试卷;弥封、誊录、对读、受卷及巡绰监门,搜检怀挟,俱有定员,各执其事。举子,则国子生及府、州、县学生员之学成者,儒士之未仕者,官之未入流者,皆由有司申举性资敦厚、文行可称者应之。其学校训导专教生徒,及罢闲官吏,倡优之家,与居父母丧者,俱不许入试。试卷之首,书三代姓名及其籍贯年甲,所习本经,所司印记。试日入场,讲问、代冒者有禁。晚未纳卷,给烛三枝。文字中回避御名、庙号,及不许自序门第。弥封编号作三合字。考试者用墨,谓之墨卷。誊录用硃,谓之硃卷。试士之所,谓之贡院。诸生席舍,谓之号房。人一军守之,谓之号军。试官入院,辄封钥内外门户。在外提调、监试等谓之外帘官,在内主考、同考谓之内帘官。廷试用翰林及朝臣文学之优者,为读卷官。共阅对策,拟定名次,候临轩。或如所拟,或有所更定,传制唱第。状元授修撰,榜眼、探花授编修,二、三甲考选庶吉士者,皆为翰林官。其他或授给事、御史、主事、中书、行人、评事、太常、国子博士,或授府推官、知州、知县等官。举人、贡生不第、入监而选者,或授小京职,或授府佐及州县正官,或授教职。此明一代取士之大略也。终明之世,右文左武。然亦尝设武科以收之,可得而附列也。

      负责“去其卷首乡贯状,以字号第之”即封弥者为“编排官”;负责“誊写校勘”即誊录者为“封弥官”。x。后又单独设立对读官负责“校勘”,则封弥官仅负责“誊写”试卷。如嘉佑六年(1059)殿试,翰林学士贾黯、侍御史知杂事范师道、右司谏赵抃3人为编排官,傅求、王陶2人为封弥官,胡稷臣、苏衮、傅尧俞、张次立、宋迪、周孟阳6人为对读官。xi宝佑四年(1256)殿试,“中顺大夫、行大理少卿高衡孙,朝散郎、尚书吏部员外郎兼资善堂赞读皮龙荣”2人为编排官,“朝请大夫、新除大理寺主簿张檠(棼),朝散郎、干办行在诸司粮料院张蕴”2人为封弥官,“承直郎、差充提领户部犒赏酒库所干办公事陈应星,从政郎、添差两浙路转运司干办公事陈问,从政郎、监行在省仓下界斛面官唐再炳,从政郎、监行在车辂院门余孟成,文林郎、差充两浙西路转运司准备差遣魏正子”5人为对读官。xii又如咸淳七年(1271)殿试,“朝议大夫、新除太府少卿邓益,朝散郎、尚书吏部员外郎、右司陈纬”2人为编排官,另有对读官、封弥官各若干人。xiii从目前搜集到的材料看,殿试未见设有誊录官,或许两宋一直遵守大中祥符四年(1011)十一月颁布的新定御试条制。

      而省试则有封弥官、誊录官、对读官。如咸淳七年(1271)省试有封弥官6人、誊录官3人、对读官24人。当年别院试、四川类省试也均设有封弥官、誊录官、对读官。xiv

      负责封弥的机构或场所称为“封弥院”,或称“封印院”、“封弥所”;负责誊录的机构或场所称为“誊录院”,或称为“誊录所”;负责校对的机构或场所称为“对读所”。天圣七年(1029)十月,“诏铸封弥院印三面,誊录所印三面,发解印三面,送礼部收管,遇科场给付逐处使用”。xv官员、机构、印信的设置更为完备。

      封弥誊录的程序为:第一步,由编排官去掉卷首的乡贯状,即应举人姓名、年龄,曾祖、祖、父三代姓名,籍贯等,以字号作为顺序次第;第二步,交由封弥官誊录、校对;第三步,交初考官评定等第;第四步,将初考官所定等第封上,送覆考官再评定等第;第五步,由编排官对比初、覆考官所定等第的异同,如果不同,即再详阅试卷,确定其中一个相近的等第;第六步,调取乡贯状的字号,与试卷字号相合,即以其姓名、次第和试卷一并上报给皇帝,然后唱名,赐进士及第。

      此后,殿试设详定官,负责确定进士等第,编排官专管封弥编号。详定官或从初考,或从覆考,不别立等第。如《梦溪笔谈》卷一云:“旧制,御试举人,设初考官,先定等第;复弥封之,以送覆考官,再定等第;乃付详定官,发初考官所定等,以对覆考之等,如同即已,不同,则详其程文,当从初考,或从覆考为定,即不别立等第。”嘉佑六年(1061),王安石为详定官,奏请皇帝之后,始可别立等第。

      解试、省试封弥誊录程序与殿试略同。《梦粱录》卷二《诸州府得解士人赴省闱》云:

      所纳卷子,径发下弥封所封卷头,不要试官知士人姓名,恐其私取故也。却于每卷上打号头,三场共一号,方发往誊录所誊录卷子。依字号书写,对读无差,方纳入考试官各房考校。如卷子考中,发过别房覆考,如称众意,方呈主文,却于誊录所吊取真卷,点对批取,定夺魁选。伺候申省奏号揭榜取旨,差官下院拆号放榜。

      据此,省试第一步,由封弥所封住卷首乡贯状,在试卷上打字号;第二步,由誊录所誊录试卷,校对无误;第三步,送初考官评定等第;第四步,发送别房覆考;第五步,呈送知贡举,于誊录所调取真卷,确定录取名次:第六步,申报尚书省,拆号放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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