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文学城
下一章 上一章  目录  设置

9、第 9 章 ...

  •   王安石点头说:“臣与君实已经调阅了全部卷宗。”
      司马光说:“阿云杀夫的动机只是因为嫌弃丈夫丑陋,砍了近十刀,断了一根手指方才逃走,一开始官府询问时,并没有承认,直到后来被拷问,才招了,仅仅是嫌弃人丑就起杀机,实在残忍得不近人情,这种已经实在不知道还有什么好说的?就算认可她有自首的情节,按律‘其于人损伤,不在自首之例’,也不在于减罪二等之列。”
      王安石说:“君实所说,我不太认可。宋刑统自首条有注:‘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也就是说,假如有人去盗窃而杀了人或伤了人,自己去自首,可以免他的盗窃罪名,只追究其杀人或伤人之罪。因为盗窃而杀了人要处斩,而谋杀人者处绞刑,绞刑是轻于斩首的,同理可证,谋杀罪轻于盗杀罪,既然重的盗杀罪都能得到得免所因之罪,那么不管是按法理还是按逻辑,谋杀罪也应允许首免。”
      司马光道:“恶逆、不孝不算,臣也认可,但所因之罪,大有可究。所因之罪,是指原本意图做别的,最后过失反而做了其他更严重的事。盗杀原本就是两种并行的罪行,一种为盗,一种杀死或杀伤;而谋杀本来就是一种罪,没有什么‘谋’和‘杀’两种罪,天底下,也没有一种罪叫谋,谋杀目的就是杀,谋是意图,试问意图如何免?什么叫做免?比如有一个人独立一人坐在房间里,心里想着“谋”杀人,但没有真杀人,要判他有罪吗?”
      王安石说:“‘谋’之罪确实是存在的。按律,诸谋杀人者,徒三年;已伤者,绞;已杀者,斩。可见有三种情况:只谋未杀、已伤、已杀三等刑名,譬如,有一个人持刀闯入仇人之家,还没来得及行凶即被制服,这就是 ’只谋未杀‘之罪了。这种,难道不应判罪吗?”
      “譬如偷盗、抢劫而杀人,其原本目的就是偷盗抢劫而非杀人,如果照这么说,阿云案,其目的就是杀人,只是杀人未遂,又怎么能因为她没杀成,而免了她原本意欲杀人的动机呢?如果谋杀罪都可以免所因之罪,那假设有两个人甲和乙,甲与人斗殴,把人打出鼻血,自首了,打了六十大板,乙意图杀人,把人推进井里,结果这人救出一看,一点事也没有,自首了,把乙打了七十大板,两者性质完全不同,前者原本只是嬉戏,后者有意杀人,结果判罚结果差不多,长此以往,岂不是纵容天下人想鬼心思,陛下还怎么教导天下?法律,本来就不应该留给人钻空子。“
      王安石说:“君实是担心开了这个先河,长此可能启奸,我也很认可,有司议罪,唯当守法,法律是法律,人情是人情。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情与理的轻重来判罚,实在判罚不了的,再交由圣裁,而不能因为顾虑“启奸”就想办法去定罪人。要是什么都想个办法入个刑,天下人也会战战兢兢、手足无措的。许遵在此判罚上强敏明恕,臣以为是没问题的。”
      赵顼说:“吕公著、韩维、钱公辅,你们怎么看?”
      三人商议了一番,吕公著上前说:“当年先王立法制法的时候,考虑到几个原则:有量情而取当者,有重禁以绝恶者。是否合情合理,是否严禁来制止犯恶,有原首以开善者。比方说伤人,也有轻重的区别,用刀伤人入刑罚,徒手伤人要打板子,这是考虑到轻重的等级及做出相应的惩罚。像蓄谋杀人这种情况,立法从严,是为了杜绝此类事情的发生。如果杀人但未置死地,尚且可以用别的方法来弥补的,是为了鼓励人心向善。这三种情况虽然不同,但教善惩恶的原则是相通的。如果自首认罪不能减刑,那以后犯案的人自知不能幸免,会不会穷心极恶,做出更过份的事情呢?这就违背了教善惩恶的初衷了。因此臣等认为,宜如王安石所议。”
      齐恢、王师元、蔡冠卿当时都在场,一听这话,非常愤怒,纷纷抗议:“吕公著所议极其不当。”
      判刑部刘述更是怒道:“陛下的庚子诏书语焉不详,恕臣不能奉旨,请还于宰相。”
      曾公亮说:“以中书论正刑名是不对的,惯例,议定刑名由审刑院和大理寺做出判决。”
      王安石说:“有司用刑不当,当然由审刑和大理来论正;审刑和大理用刑不当,即差官定议;如果这个也不当,中书当然需要论奏,取决于人主,这就是国体。哪有中书不可论正刑名的道理?”
      富弼说:“王安石将谋杀分解成’谋‘与’杀‘二事,是有意在破析律文,现在反对的法官这么多,王安石应接纳建议才是。”
      吕公著的兄长、枢密副使吕公弼也建议:“杀伤于律是不可适用自首原则的。请自今已后,杀伤依律来办,其从而加功自首,即奏请圣裁。”
      王师元转念一想,故意问道:“请问,谋杀,且已经伤人的,如果允许自首,请问谋杀死人,是不是应该也给予自首减刑的待遇?”
      王安石说:“这是当然。”
      韩维心知有诈,上前一步道:“之前说谋杀人未死准许自首,这还尚有陛下宽和爱民之心,允许罪犯改过自新,但杀人已死,则事情已无转圜,自首减刑,已不适合。还是大家讨论达成一致再由圣上制旨裁定才是。”
      曾公亮赶紧说:“立法需博尽同异,不能听一家之词,阿云之狱牵涉到新的司法解释是否合理得当的问题,诸位宜做更深入的讨论。”
      王安石点头道:“陛下,按大宋律法,谋杀人已死,为首之人必判死刑,不须奏裁;为从之人,自有《嘉祐编敕》奏裁之文,不须复立新制。”
      司马光说:“许遵确实善辩,懂得钻法律空子,可是实际结果有什么区别?大家都知道他们即将成为夫妻,现在拿未成为说事有意义吗?且这事件中,韦阿大做错了什么?就因为阿云身世可怜,舆论就一直在同情她,而谁想到韦阿大呢?他只是因为长相丑陋,便差点成为刀下亡魂,何其无辜,如果此门一开,天下之人皆随心所欲,又怎么知道规矩礼乐,礼崩乐坏,陛下将以什么来治国?”
      王安石说:“陛下正是因为心存仁慈,现下社会生活积贫积弱,不应以严刑峻法,应以情法两相结合。一个凶杀案,尚且要反复斟酌推敲,以确定没有枉判枉杀,现在结果就是苦主未死,嫌犯认罪,为何还要从重审判?”
      司马光说:“这个案子,普通的官员都能立马断案,朝廷命两制、两府再三斟酌定夺,陛下的敕令反反复复,争论到现在近两年,而最终定论,现竟然还放弃了百代以来的常典、悖逆了三纲的大义,此法一出,以后良善的人求助无门而奸邪得逞,这就是因为遂末忘本导致的,请陛下三思!”
      参知政事唐介是个暴脾气,指着王安石鼻子怒道:“天下人人皆知这案子不能按自首来判,就王安石和曾公亮两个说按自首来判,就变成要按自首来判,简直是睁眼说瞎话,天下只有你们俩是对的吗?”
      王安石被说得也发怒道:“在这里说不是自首的就是朋党。”
      这话一出,在座的人一时都呆了。
      赵顼也是一怔,看了王安石一眼,道:“人死不能复生,朕也不愿意枉杀滥杀,倘能活一人,便是一人。此案,就以编管之刑论处,发配回原籍所在地服流役。”

  • 昵称:
  • 评分: 2分|鲜花一捧 1分|一朵小花 0分|交流灌水 0分|别字捉虫 -1分|一块小砖 -2分|砖头一堆
  • 内容:
  •             注:1.评论时输入br/即可换行分段。
  •                 2.发布负分评论消耗的月石并不会给作者。
  •             查看评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