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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复仇无过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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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余翻阅手机新闻,只见各大新闻媒体之头条,社交媒体之热搜均被辱母杀人一案占据。虽与专业相关,但所学尚少,亦不好评论执法过程和审判结果。被人问及看法,也只好说一句:“身为法律人,自然须以法律为至高;为人子女,自然会舍身护亲。”被人嗤笑曰:“还是学法律的呢,到底也会知法犯法。”然而,这与学不学法律无关,这是人的本能。当利益受损,任何人或动物如果缺乏报复的意识和行动,那么就会陷入不断被侵犯的困境之中。人作为动物,自然会对与自己亲近的个体关怀备至,在它们受到攻击之时予以保护和支援,这不仅是本能,更是出于生存和发展的选择
正如吕思勉先生所说:“复仇之风,初皆起于部落之相报,虽非天下为公之义,犹有亲亲之道存焉。”在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部落社会里,伤害一个人必定会带来血腥的复仇(且极有可能是来自整个部族的报复)。因此,复仇无疑对社会秩序的建立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就连现代的刑罚,也可被看作是国家权力代表受害者对施害者的一种复仇。
既然法律本身都是复仇的一种体现,那为什么复仇的儿子在杀死仇人之后还会被判处无期徒刑?这看似自相矛盾,实际不无道理。首先,不问原因,杀死他人这一行为本身就会引起复仇,而被复仇者亦会出于报复心理开始新的复仇,如此冤冤相报,何时会了并不能达到保护和补偿受害者、惩罚施害者的实质目的,甚至会在很大社会范围内引起恐慌和骚乱。其次,个人复仇之所以在部落社会被允许,是因为没有其他更有力的并与受害者有密切关系的主体可以代替受害者来复仇。而当有了成文刑法,明确的刑罚规定出现时,为受害者复仇自然变成了国家的义务,其他主体没有必要更没有权利越俎代庖。再次,个人的复仇是不确定的,而这一不确定极可能导致其行为与复仇的初衷背道而驰。复仇不是单纯地为了泄愤,不是为了满足施虐的快感,而是通过对施害者的惩罚,达到安抚补偿受害者和防止此类行为再次发生的目的。而个人的复仇常常会扩大复仇的范围和加重惩罚的力度,结果往往是引起更大的仇杀,甚至将自己推向舆论的对立面。而确定的刑罚及其适用对象,一方面达到了惩罚的目的,另一方面则帮助人们有了确定的行为预期,从而有效防止伤害行为的再次出现。
另外,如果法律认可个人的复仇行为,认为复仇造成的后果合法,那么个人的人身权利,社会的秩序,国家的安定都将无法得到保障。试想,任何冲突都可以成为别人谋取你的性命,劫掠你的财物,侮辱你的妻女的理由的话,在生活在伦敦又和生活在索多玛有什么分别?如果一次个人的复仇得到法律的认可,那多少实质上的犯罪会借复仇之名得以逃脱制裁?既然制裁的对象都不存在了,那法律又将何去何从呢?
虽然,在传统的理念中,父母之仇,弗与共戴天,而在现实中,绝大多数人也会做出和于欢类似的选择,并认为复仇无过,然于法不可。实际上,复仇本身有过无过并不要紧,要紧的是它带来的后果。如果我们默认一种行为合法,那它导致的结果又怎么能被法律所制裁呢?我们判一个复仇者无罪,可对待另一个呢?对复仇这一免责事由又该如何定义,如何适用呢?
如果我们能宽恕这个复仇者,不问事之对错,就问问我们自己,我们的社会能不能承受允许所有复仇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