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大明律,强·奸的人要处以绞刑,被强·奸的无罪。《大明律·刑律·犯奸》:“强·奸者、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强·奸者、妇女不坐。”
清朝的法律沿袭了元明,在《大清律例·刑律·犯奸》对强·奸还有定义:“凡問強·姦、須有強暴之狀、婦人不能掙脫之情、亦須有人知聞及損傷膚體、毀裂衣服之屬、方坐絞罪。若以強合以和成、猶非強也。”
在对通奸的女人的杖责的时候,清朝还允许女人穿裤子,明朝之前是扒光的。所以我猜测在处罚上,明朝只会比清朝更严格。
明律和清律还规定了:“其和奸刁奸(就是现在的诱·奸)者、男女同罪。奸生男女、责付奸夫收养。奸妇、从夫嫁卖。其夫愿留者听。若嫁卖与奸夫者、奸夫、本夫、各杖八十。妇人离异归宗、财物入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