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章 上一章 目录 设置
7、背书 背书 ...
-
三天。
顾晏把自己关在陈伯铺子后面的小屋里,开始了她穿越以来最疯狂的一次“备考”。
《唐律疏议》是唐代的法律汇编,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加刑事诉讼法。它分为十二篇: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五百零二条律法,每一条都有详细的解释和案例。
顾晏的现代法律功底帮了她大忙。很多唐代律法的条文,跟现代法律的逻辑是相通的。比如“斗讼”篇里的“诸斗殴杀人者,绞”,本质上就是现代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比如“贼盗”篇里的“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得财者计赃论罪”,就是现代的“盗窃罪”。
区别在于,唐代的律法更粗糙,更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而且有大量维护等级秩序的内容——比如“奴婢殴主者,斩”,这在现代法律里是不可想象的。
顾晏没有时间去批判这些。她需要的是记住它们,然后在这个框架里找到生存的空间。
第一天,她背完了“名例”和“卫禁”。
第二天,她背完了“职制”“户婚”“厩库”“擅兴”。
第三天,她背完了剩下的六篇。
三天的最后一天夜里,她坐在小屋的窗前,借着月光把五百零二条律法在脑子里过了一遍。有七八条记得不太清楚,她又翻书确认了一下。
然后她合上书,睡了这辈子最沉的一觉。
第四天早上,她推开陈伯铺子的门,把书放在他面前。
“还您。”
陈伯正在吃早饭——一碗粥,一根油条。他看了看书,又看了看她,脸上的表情像是在看一个疯子。
“背完了?”
“背完了。”
“那我考考你。”陈伯擦了擦嘴,清了清嗓子,“《名例律》第四十七条,讲的是什么?”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即共犯者,谓二人以上同犯一罪。造意者,谓首倡其意。随从者,谓听命而行。”
陈伯的眼睛亮了一下。
“《贼盗律》第一百三十一条。”
“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至死者加役流。”
“《诈伪律》第三百零二条。”
“诸伪造皇帝八宝者,斩。伪造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皇太子宝者,绞。伪造诸司印信者,徒二年。伪写官文书印者,流二千里。”
陈伯一连问了二十多条,顾晏一条不差地答了上来。
老头沉默了很长时间。
然后他从抽屉里拿出一个布包,打开,里面是一套笔墨纸砚。他把这些东西推到顾晏面前。
“从今天起,你就在我这铺子里帮忙。”他说,“工钱不多,一个月两百文。包吃。”
顾晏看着他:“您不怕我抢您的生意?”
陈伯笑了。那是一种老人特有的、看透世事的笑。
“姑娘,我这铺子都快关门了,还怕什么抢生意?我就是想看看,你这把刀,到底能砍出多大的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