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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暖笼 ...


  •   安国七年四月初三,清明雨细。
      共信司收一特殊申请:
      “云州慈幼堂,愿为三百孤童,代持共信印。”
      申请人乃慈幼堂主事周氏,前朝遗族,守节抚孤三十载。
      其理由恳切:
      “童稚无知,易受奸人诱骗。
      不如由堂中统一保管印契,代为交易、存粮、就医,
      待年满十五,再归其本人。”
      附三百童子指印泥板,皆按于慈幼堂特制黄土(掺寅三仓忠信土),
      纸纹、声槽俱全,形式无瑕。
      陆机初审,见周氏历年抚孤记录无瑕,
      又查三百童名皆在共信司“归痕册”中(多为战乱遗孤、罪隶之后),
      遂拟准。
      沈砚览卷,忽问:“童子可自言否?”
      陆机答:“年幼者不能书,大者皆言‘愿听周妈妈安排’。”
      沈砚不语,只命:“明日,开‘童声堂’。”
      ▍童声堂
      “童声堂”非公堂,非验所,
      乃慈幼堂后院辟出一片青石地,
      无高台,无案牍,唯置陶碗三百——
      碗底刻“信”字,盛清水映天光。
      首日,沈砚亲至,不坐,蹲于阶下,与童子平视。
      他未问“汝愿否”,而问:
      “若有一日,周妈妈不在了,
      汝之印,该交予谁?”
      众童低头玩水。
      忽一跛足童举手:“我阿姊在南市卖线,她识字,会数钱。”
      又一女童低语:“我想交给梅树……它看我长大,从不骗我。”
      唯十岁童阿满大声道:
      “我的印,我自己拿!上周周妈妈用我的印,
      换了隔壁堂的瘸马,说给我骑——
      可那马踢我,她却说:‘印是她的,马也是她的。’”
      满院寂然。
      周氏立于廊下,手中念珠断线,木珠滚落泥中。
      ▍暖笼
      当夜,崔九娘调阅慈幼堂三年账册,惊觉:
      三百童子名下共信印,累计兑粮八百石、领药三百剂、售手工品千件;
      所得钱粮,九成入堂库,仅一成用于童子衣食;
      更有十七童印契,被用于抵押借贷,至今未赎。
      “她非恶人。”崔九娘对沈砚叹,“
      她真心以为,替孩子做决定,就是爱。”
      沈砚望向窗外新雨:“
      最暖的笼子,也是笼子。
      共信之要,在‘共’字——
      若连自己的印都不能握,何谈共信?”
      翌日,共信司颁新令:
      凡未满十二岁童子,其共信印所有权归本人,
      由法定监护人或共信司指定之可信人代为保管。
      凡用其印交易者,须满足其一:
      一、童子年满八岁,当场按印并留声言:“我知此事,愿担此责”;
      二、童子未满八岁,代管人须携其至“童眼监察”处,
      由两名以上童子见证,并录其反应(如点头、伸手等)。
      若代管人隐瞒用途、伪造同意,即视为盗印,罪同伪造。
      周氏跪于共信碑前,捧出三百印匣。
      沈砚扶起她:“你救他们性命,
      但信,须他们自己活出来。”
      ▍梅核新芽
      阿满领回自己的印,泥已干裂。
      他奔至童塾后园,掘出当年所埋梅核——
      核上刻“待”字,今已生枝结果。
      他取新果,刻一“掌”字,嵌入印中。
      “往后,印在我掌心,不在匣中。”
      沈砚见之,召工匠,熔旧印匣残片,
      铸三百枚小铜牌,悬于童子腰间。
      牌面无字,唯凹槽可嵌梅核。
      “印可失,核不丢。”他说,
      “因信,本就长在你们骨血里。”
      ▍史笔微光
      崔九娘补《实录》:
      “安国七年春,慈幼堂代持童印,
      世人皆赞其仁,唯沈公开童声堂。
      或曰:‘童稚何知?’
      臣答:信之始,不在知多少,而在能否说‘不’。
      今日一童敢言‘印属我’,
      明日万民方能言‘权属我’。”
      搁笔时,雨歇。
      共信碑金苔滴露,如泪如珠。
      风过东市,铜铃轻响。
      一跛足童牵姊手,击掌为誓,未用一印。
      而在慈幼堂墙角,
      一株新梅抽芽,
      花苞微光,形如掌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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