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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暖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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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国七年四月初三,清明雨细。
共信司收一特殊申请:
“云州慈幼堂,愿为三百孤童,代持共信印。”
申请人乃慈幼堂主事周氏,前朝遗族,守节抚孤三十载。
其理由恳切:
“童稚无知,易受奸人诱骗。
不如由堂中统一保管印契,代为交易、存粮、就医,
待年满十五,再归其本人。”
附三百童子指印泥板,皆按于慈幼堂特制黄土(掺寅三仓忠信土),
纸纹、声槽俱全,形式无瑕。
陆机初审,见周氏历年抚孤记录无瑕,
又查三百童名皆在共信司“归痕册”中(多为战乱遗孤、罪隶之后),
遂拟准。
沈砚览卷,忽问:“童子可自言否?”
陆机答:“年幼者不能书,大者皆言‘愿听周妈妈安排’。”
沈砚不语,只命:“明日,开‘童声堂’。”
▍童声堂
“童声堂”非公堂,非验所,
乃慈幼堂后院辟出一片青石地,
无高台,无案牍,唯置陶碗三百——
碗底刻“信”字,盛清水映天光。
首日,沈砚亲至,不坐,蹲于阶下,与童子平视。
他未问“汝愿否”,而问:
“若有一日,周妈妈不在了,
汝之印,该交予谁?”
众童低头玩水。
忽一跛足童举手:“我阿姊在南市卖线,她识字,会数钱。”
又一女童低语:“我想交给梅树……它看我长大,从不骗我。”
唯十岁童阿满大声道:
“我的印,我自己拿!上周周妈妈用我的印,
换了隔壁堂的瘸马,说给我骑——
可那马踢我,她却说:‘印是她的,马也是她的。’”
满院寂然。
周氏立于廊下,手中念珠断线,木珠滚落泥中。
▍暖笼
当夜,崔九娘调阅慈幼堂三年账册,惊觉:
三百童子名下共信印,累计兑粮八百石、领药三百剂、售手工品千件;
所得钱粮,九成入堂库,仅一成用于童子衣食;
更有十七童印契,被用于抵押借贷,至今未赎。
“她非恶人。”崔九娘对沈砚叹,“
她真心以为,替孩子做决定,就是爱。”
沈砚望向窗外新雨:“
最暖的笼子,也是笼子。
共信之要,在‘共’字——
若连自己的印都不能握,何谈共信?”
翌日,共信司颁新令:
凡未满十二岁童子,其共信印所有权归本人,
由法定监护人或共信司指定之可信人代为保管。
凡用其印交易者,须满足其一:
一、童子年满八岁,当场按印并留声言:“我知此事,愿担此责”;
二、童子未满八岁,代管人须携其至“童眼监察”处,
由两名以上童子见证,并录其反应(如点头、伸手等)。
若代管人隐瞒用途、伪造同意,即视为盗印,罪同伪造。
周氏跪于共信碑前,捧出三百印匣。
沈砚扶起她:“你救他们性命,
但信,须他们自己活出来。”
▍梅核新芽
阿满领回自己的印,泥已干裂。
他奔至童塾后园,掘出当年所埋梅核——
核上刻“待”字,今已生枝结果。
他取新果,刻一“掌”字,嵌入印中。
“往后,印在我掌心,不在匣中。”
沈砚见之,召工匠,熔旧印匣残片,
铸三百枚小铜牌,悬于童子腰间。
牌面无字,唯凹槽可嵌梅核。
“印可失,核不丢。”他说,
“因信,本就长在你们骨血里。”
▍史笔微光
崔九娘补《实录》:
“安国七年春,慈幼堂代持童印,
世人皆赞其仁,唯沈公开童声堂。
或曰:‘童稚何知?’
臣答:信之始,不在知多少,而在能否说‘不’。
今日一童敢言‘印属我’,
明日万民方能言‘权属我’。”
搁笔时,雨歇。
共信碑金苔滴露,如泪如珠。
风过东市,铜铃轻响。
一跛足童牵姊手,击掌为誓,未用一印。
而在慈幼堂墙角,
一株新梅抽芽,
花苞微光,形如掌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