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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不成章节 ...

  •   文都存成存稿箱里定时发了,今天想更一段和正文无关的。

      对于中国人来说,最令人望而生畏的刑罚是什么呢?我想不是死刑,诚然死刑是最重的刑罚,在防止犯罪上的阻吓力却有所漏洞——死刑在绝大部分时候都可以预防犯罪,但在两种时候不会:第一种是激情杀人,第二种是明知结果却仍心怀不忿但又控诉无门,像美国那位儿子被绑走性侵的父亲。

      于是我想了一下,对于人——包括、尤其是中国人——失去什么能令他们想想就十分难受?

      面子。

      他们最怕的不是生命终结。对于没有信仰的人而言,死亡不过是执刑的枪支或针头的冰冷触感,以及那声枪响。他们甚至可能感受不到痛苦便死去。

      而活着,终生受邻里、社会的指指点点,付出十倍、百倍的努力才能重新得到认可,脸上无光,承受极重的心理压力,身体又万分辛劳,似乎才能让性犯罪分子在犯罪前,仔细掂量。

      为了预防性犯罪、惩罚性犯罪,韩国引进化学阉割法,美国先后成立Magan\'s Law、Jessica\'s Law(可以简单理解为性犯罪者信息公示制度)。在我国引进化学阉割法为时尚早,而社区矫正监督制度我国在《刑修八》中已经设立,是否可以以此为基石,建立性犯罪者的信息公示规则,让家长和小朋友知道,他们的身边有潜藏的危险,要提高警惕?毕竟,对于性犯罪者,大部分都是有预谋的,而且再犯的成本太低。对于这类人,再犯的风险太高,太多的性犯罪者都是累犯——哦,不,甚至不可称他们为“累犯”,毕竟其前行为不一定已经受到追究了呢。

      如果引入这个制度,可能会有人跳出来用两个理由反对,其一是犯罪者的隐私问题;其二是我国提倡、鼓励犯罪者改过自新,一旦公示,社会对其的态度不利于其改过,甚至可能引发反社会人格的形成。

      以下仅为个人观点。

      对于其一,首先,任何国家的犯罪记录都是可提供查询的,只是公示制度将被动查询改为主动告知;其次,在刑法中,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无价的;人身健康次之;财产在价值系统中排最末端。为了保全上位价值,可以牺牲下位。在人的生命、人身健康受到侵害、或已经暴露在侵害危险下时,性犯罪者的犯罪记录,也就不是法律应该保全的价值。

      对于其二,可能会有人引伸:若果在社区里公示了该名犯罪者的记录,可能会引起社会恐慌,大家都会搬离,甚至会有多米诺骨牌效应,影响经济。嗯,想得很全面。难道一个曾经的性犯罪者无声无息地出现在你身边,不会更令你恐慌?

      如果这个人,能在犯罪前想到这些不堪的结局,从而中止犯罪,那么我想,这就是一条成功的具有犯罪防止性的法条。

      我国《刑修八》中设立了社区矫正制度,《刑修九》却没有加以引伸,反而我留意到了一条,扩展了对于作弊的处理情况以及规定了刑罚。其实我不理解为什么会在基本法中规定“作弊”。似乎只有“刑罚”、“犯罪”对于公众来说才有威慑力。不过我想,一个国家的法律,正正反映了这个国家的思想,以及社会情况吧。

      最后,我想用最近网上的一句话来结束:如果我们手里有望远镜,我们希望可以用它来教小孩子看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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