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文学城
下一章 上一章  目录  设置

7、006 ...


  •   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220—589)

      西晋是一个门阀贵族的政权。
      三国两晋南北朝有两个特点:民族的融合、南方的开发。
      上承秦汉下启隋唐的重要阶段。
      《北齐律》成为隋唐法律的蓝本。

      第一节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制指导思想
      一、三国时期:“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令必行,禁必止。在“礼法结合”的基础上更强调“法治”。
      二、两晋时期:纳礼入律
      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所主张的礼律合一在晋朝有了长足的发展,为隋唐法律“一准乎礼”奠定了基础。晋代统治者认为“礼治”是法制的灵魂。礼是律产生与执行的依据。
      三、南北朝时期:礼律进一步融合
      法律思想核心仍然是“德主刑辅”。北朝法制是中国法制儒家化的重要阶段,“中原律学,衰于南而盛于北。”

      第二节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概况
      一、主要立法
      (一)、三国时期:
      曹魏:初沿汉律,后魏明帝《魏律》,亦称《新律》,十八篇,以汉朝《九章律》为基础,将总则《具律》更名为《刑名》,置于首。成为日后中国法典编纂体例的基本思路。纳入“八议”,此为后世继承,成为贵族官僚的特权之一。
      蜀汉:《蜀科》。
      吴国:两次制定“科令”,基本沿用汉律。
      (二)、两晋时期:
      史称《晋律》,又称《泰始律》,二十篇,将《刑名》改为《刑名》与《法例》两篇,“准五服以制罪”成为“官当”雏形。
      (三)、南北朝时期:
      南朝:沿用晋律,或以晋律为基础简单修订。
      北朝:(564年武成帝)《北齐律》,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十二篇。死、流、徒、杖、鞭成为新的封建制五刑的基础。“重罪十条”成为后世“十恶”的雏形。
      (495)《北魏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是北朝立法的开端,和重要基础,北魏分裂后,东魏“以格代科”,(541孝静帝)《麟趾格》。西魏《大统式》,北周沿用,后又制《大律》(烦而不要)。
      二、法律形式的变化
      1、“律”与“令”有了明确的区分。律是消极层面进行规范的有关定罪量刑的法典。令是积极层面进行规范的政令法规,违反了令要纳入到律的制裁范围。
      2、“科”的变化及“以格代科”。魏晋时期的科成为独立编制的单行法规。《麟趾格》后,格上升为国家法律,科逐渐被废弃不用。格作为律的补充,地位与律并行,格后来成为唐朝时期主要法律形式之一。
      3、“式”也发生变化。西魏(544)《大统式》,使“式”上升为当时主要的法律形式,为隋唐所继承,成为唐朝主要法律形式之一。
      三、律学的发展
      汉朝引经决狱,以经释律,标志着律学的正式形成。魏晋的门阀氏族制度培养了大批从事法律研究的律学家。以张斐、杜预为代表,使律学获得长足发展。
      1、法律注释水平明显提高。张、杜所作解释与《晋律》同等效力,后人将注释与原律合称《张杜律》。
      2、法典编纂技术渐趋成熟。
      3、律学理论水平进一步发展。

      第三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制的主要内容
      一、刑事法制
      (一)、定罪量刑的原则的发展变化
      1、“八议”:是纳礼入律的突出表现。最早源于西周时期的“八辟”,《新律》中首次入律。是指八类人犯罪,可减免刑罚的特权。(亲故贤能功贵勤宾)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决断,必须奏请皇帝裁决。
      2、“准五服以制罪”:按照五等服制所体现出来的亲疏远近关系来定罪量刑的一种制度。(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是儒家礼治与法律结合的重要标志。《泰始律》也因此被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律。在财产关系上,亲属关系越近,越要互相救济。
      3、“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北齐律》,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4、“官当”:即官吏犯罪后,法律允许其以官职或爵位来抵罪的制度。晋时杂抵罪,到北魏和南朝的陈发展为官当。官职折当二年刑。
      (二)、刑罚的发展变化
      1、初步形成封建制五刑。北周首创流刑五等之制。隋唐修改,确立新的封建制五刑。
      2、废除宫刑。魏晋和南朝都没有宫刑,北魏与东魏有宫刑记载,
      3、刑罚日趋规范与文明。限制族刑,缩小缘坐的范围。
      二、民事法制
      (一)、关于人的身份:
      1、地主阶级内部分化出“士族”与“庶族”。九品中正制使士族政治正式形成。士族:时代担任要职。不与庶族通婚、同席而坐。庶族:充任低级官吏。
      2、自耕农与依附农民。自耕农逃亡成为依附农民,身份是贱民,失去人身自由,可以被主人转让,但不能杀害、买卖。
      3、官家奴婢与私家奴婢。可被主人赏赐、赠与或买卖,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没有自由。
      (二)、土地制度:
      1、曹魏的屯田制。(196)在许昌实行屯田。在国有土地和无主土地上,由国家直接派官员管理而不受郡县管理,按军事组织的方式,强征佃客进行开垦耕作,收成按四六(用官牛)或对半(不用官牛)分向国家交租。屯田客不负担其他徭役。后被司马氏废止。
      2、西晋的占田制。官员按品级高低限额占田和佃客。实行不久,便不撤自销。
      3、北魏的均田制。桑田不需交还国家,其他在年老免役及死亡时,须交还国家。授田始终不足额,而税收却是按授田足额的标准来制定征收,因此均田农民负担颇重。其为中国封建鼎盛时期的出现奠定了物质基础。
      (三)、婚姻制度:
      “士庶有别,良贱不婚”成为婚姻的一条重要原则,法律禁止,如果成婚,会被称为“失类”。将受到叽评、奏弹甚至法律制裁。本质是巩固等级特权。
      三、行政法制
      (一)、行政机关演变:
      1、中央行政机关:东汉末年,“三公”仍设,但职权已逐渐转归尚书,成为虚职。西晋,三公发展到八公,均为荣誉职,无实权。曹魏时期三省制逐渐取而代之。
      后形成:中书决策,门下审议,尚书执行的分工。尚书下设六曹,如此,三省六部制初具雏形。
      2、地方行政机关:沿用州、郡、县三级。西晋诸侯国与郡县制并存。南方:侨州郡县(重名,乱)
      (二)、官吏管理制度:
      九品中正制。曹操“唯才是举”,曹丕设大小中正,根据家世、道德、才能为标准。以专职中正官和吏部尚书负责选官。到了西晋,在门阀士族影响下,九品中正制开始蜕变。“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士族”,最终在隋朝被废除。

      第四节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的演变
      (一)、中央司法机关:沿袭东汉,以“廷尉”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变化:1不同政权曾有不同名称(北齐大理寺,隋唐沿用)。2魏明帝时,曾在最高审判机关“廷尉”之下设立“律博士”一职,专门负责教授法律知识,成为我国最早设置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机构。
      (二)、地方司法机关:仍旧行政司法不分。重大疑难案件需要上报中央。
      二、诉讼审判制度的发展
      (一)、直诉制度的形成。西晋,允许有重大冤屈者直接诉于皇帝或钦差大臣的制度。晋武帝时,在朝堂外设置登闻鼓。
      (二)、刑讯的制度化。影响较大的是南梁的测囚之法(挨饿的方式)和南陈的立测法(精神和□□的折磨)。
      (三)、皇帝参与审判录囚。通过上对下、中央对地方的检查与监督,使最高审判权牢牢掌握在皇帝手中。
      (四)、死刑复奏制的形成。是皇权加强的表现。隋唐继承并进一步发展。

  • 本文当前霸王票全站排行,还差 颗地雷就可以前进一名。[我要投霸王票]
  • [灌溉营养液]
    • 昵称:
    • 评分: 2分|鲜花一捧 1分|一朵小花 0分|交流灌水 0分|别字捉虫 -1分|一块小砖 -2分|砖头一堆
    • 内容:
    •             注:1.评论时输入br/即可换行分段。
    •                 2.发布负分评论消耗的月石并不会给作者。
    •             查看评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