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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感觉我写小孩写得好可爱啊[狗头叼玫瑰]
注:
1.《历代刑法考 卷六十四》清 沈家本
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
惠纪六年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注
应劭曰国语越王句践令国中女子年十七不嫁者父母有罪欲人民繁息也
汉律人出一算算百二十钱唯贾人与奴婢倍算
今使五算罪谪之也
孟康曰或曰复之也师古日应说是补注刘攽日子
谓女子五算亦不顿谪之自十五至三十为五等每等加一算也
按此大乱后生聚之方但可行于一时而未可著为常法
女子之不嫁非尽无故岂可概罪其父母然则凡有故者当不算矣
(这个刑法考没有句读,凑合看看,根据此本观点,汉律的女子15-30不婚5倍算赋是分了五等,每等加一倍。不可为常法应该是作者的观点,不是指此条汉律并不长期施行。)
2. 《宋书 周朗传》
宜家宽其役,户减其税,女子十五不嫁,家人坐之,特雉可以娉妻妾,大布可以事舅姑。
现在应当使百姓的徭役得以放宽,每家的赋税得以减轻,女子到了十五岁还不出嫁,家人就要受牵连被治罪,只用一只野鸡就可以聘娶妻妾,用粗布就可以侍奉公婆。
若待足而行,则有司加紏,凡宫中女隶,必择不复字者,庶家内役,皆令各有所配。
如果等到女子成年后才让她们出嫁,那么有关部门就会加以纠察。凡是宫中的女奴,一定要挑选不再嫁人的,普通百姓家中的女仆,都要让她们各自有婚配。
要使天下不得有终独之生,无子之老。
要让天下不会出现终身孤独的人,不会有年老无子的人。
所谓十年存育,十年教训,如此则二十年间,长户胜兵,必数倍矣。
所谓用十年的时间来养育民众,十年的时间来教导民众,像这样的话,那么二十年里,成年的人口和善于作战的士兵,必定会多出数倍。
(这是比较有名的“十五不婚,家人坐之”的出处。按照我的理解,应该是周朗给朋友羊希写信提出了各类政令观点,当然建议本身很恶心,把生育期女性当作资源,把降低嫁娶门槛说得和朝廷减税一样。
但是搜不到其他的相关内容,也就是说明在周朗提议前没有这个规定,至少比这里的措施要更轻,周朗提议后这个规定也未必实行了。
因为这个周朗属于家世不错,但是人混得相对一般的,36就被皇帝宰了。
而家人坐之,一般来说的解释也只是罚钱,不是杀人,毕竟这个政策本来就是为了让人多生孩子,杀得太狠就与初衷相违背了。)
(所以对于魏晋南北朝战乱时期无法严格按照年龄收人头税,算是一种合理推测吧。但朝廷肯定还有一些促进生育的举措,我搜不到比较值得采信的资料,因为有这种官员随意给大龄女子婚配的说法,就拿来用用。)
3. 獒这个称呼很早就有,晋獒我怀疑就是因为晋灵公的獒犬,而晋灵公的狗是周狗,很可能是周王室的赏赐,而周王室的獒有可能来自西戎,那我就假设这是藏獒祖宗了。
百度百科 藏獒
有资料表明,藏獒最早是由中国藏族的先民在4000~5000年前生活在中国黄河中上游地区的古代羌族人驯化并培育成功的,培育历史已近3000年,因此历史上藏獒被中国人称谓“羌狗”。其核心产区在中国甘肃、青海、四川三省交界处,即被称为“黄河第一弯”的甘肃省玛曲县、青海省久治县和四川省若尔盖县。
《广雅》
殷虞、晋獒、楚黄、韩犷、宋??、狼狐、狂獖,皆犬名。 齐人名犬为地羊,术家以犬为地厌
《尔雅 释畜第十九》
狗四尺为獒,(公羊传曰:灵公有害狗,谓之獒也。尚书孔氏传曰:犬高四尺曰獒。即此义。)
《尚书 旅獒第七》
西旅献獒,(西戎远国贡大犬獒、五羔,反马云作豪。酋豪也。)太保作旅獒。(召公陈戒。召公,诗照反。后召公皆放此。)旅獒:(因獒而陈道义。)惟克商,遂通道于九夷八蛮。(四夷慕化,贡其方贿九八,言非一。皆通道路,无远不服。贿,呼罪反。)
西方的旅国献上獒犬,太保作《旅獒》。《旅獒》:周武王灭商以后,开辟了通往四周蛮夷的道路。
旅砥贡厥獒,(西戎之长致贡其獒。大高四尺曰獒,以犬为异。砥,之履反。长,丁丈反。)太保乃作旅獒,用训于王。(陈贡獒之义以训谏王。)
西方的旅国进贡献上那里的獒犬,太保于是作《旅獒》,用来劝谏武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