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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全-第一章总论 ...

  •   第一章总论

      【考情分析】:本章包含了法律体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纠纷的解决途径等内容。在2022年较大变化,多考客观题。
      1.法律体系 ——民事行为能力2.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2.2.1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2.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2.2.3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2.2.4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 附条件/附期限3.代理 ——代理权滥用与不当代理 ——无权代理 ——代理关系的终止4.仲裁与诉讼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仲裁概述4.2.1 仲裁程序4.2.2 仲裁裁决 ——民事诉讼的概述4.3.1 民事诉讼的管辖4.3.2民事诉讼程序——诉讼时效概述4.4.1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5 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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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单元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也称法的体系、部门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法律)
        【注意】法律体系只包括现行有效的国内法,不包括历史上废止、已不再有效的法律,也不包括国际法。

      (二)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
      1.主要标准是调整对象,即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如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行政法部门;
      2.次要标准是调整方法:
        如民法和刑法,都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但民法是以自行调节为主要方式,而刑法是以强制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民法要求对损害予以财产赔偿,而刑法则对犯罪人处以严厉的人身惩罚。

      (三)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主要由七个法律部门和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所构成。
      1.七个法律部门是:(了解名称即可)
      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法律部门并不一一对应,可能一对多,也可能多对一。
      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根本)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宪法相关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等。民商法横向关系民商法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所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如《公司法》行政法纵向关系行政法是规范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有关行政管理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以及行政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经济法调控管理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岀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涉及的范围很广,如:宏观调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   市场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然资源和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   行业管理和产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预算法》《会计法》社会法社会法是在国家干预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个法律门类,是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关系的法律规范,其目的在于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劳动者、失业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和其他需要扶助的人的权益实行必需的、切实的保障。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刑法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该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刑罚处罚的法律。刑法是保证其他法律有效实施的后盾。(严厉,罪与罚)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
      2.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是: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
      【解释1】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只受两个因素的影响:(1)年龄;(2)精神状态   【口诀】8岁18岁分三档,超能升档(16岁且养活自己),低能降档(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

      (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法人≠法定代表人)
        随其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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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单元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概述
        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涉及权利、义务的变更)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将意思表达于外,如签订合同、订立遗嘱等)   【解释】 人的某些行为不以达到一定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如仰望星空、海誓山盟),则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也是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等非表意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例:事实行为——建造房屋、创作发明、发行埋藏物、拾得遗失物、侵权行为、违约行为、种植果树。

      (二)法律行为-分类
      划分依据分类案例几方意思表示单方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如委托代理的撤销、遗嘱、无权代理的追认等。多方法律行为双方:订立买卖合同、赠与合同等多方:形成决议(并不要求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有无对价有偿法律行为如买卖、租赁合同等无偿法律行为如赠与合同、无偿委托(借用)等是否需要法定/约定形式要式法律行为如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担保合同(抵押、质押、保证)非要式法律行为如商品零售、自然人之间借款按依存关系主法律行为如借款合同(独立存在)从法律行为如担保合同(从属、依附)是否互给付义务单务法律行为如赠与合同双务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除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诺成法律行为如买卖合同实践法律行为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定金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等。

      【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用于对一个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进行事实判断;
        生效,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发生当事人旨在追求的权利义务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
        【解释】成立是生效的前提,成立≠生效(5岁、15岁、25岁买钢琴)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般条件):
      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②意思表示真实;(挂羊头卖狗肉)
      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军火买卖、代孕协议)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一)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口诀】假串无毒(独),缺德违法。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②虚假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③恶意串通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恶意串通招投标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吃回扣)④违法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解释1】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自始无效,当然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无效的法律行为,法律后果主要有:(1)恢复原状(2)赔偿损失(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4)其他制裁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一)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①该行为在被撤销之前已经发生,处于有效状态,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②该行为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且撤销权人必须通过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行使撤销权。(程序)
      ③撤销权人对权利的行使拥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撤销或者不撤销该行为。(一方选择撤或不撤,选择权)
      ④该行为一经撤销,其效力溯及行为的开始,即自行为开始时无效。(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⑤可撤销行为的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
      【撤销权的消灭】:
      ①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误解通常为1年,重大误解90日)
      ②胁迫/显失公平/欺诈——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起算点)
      ③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可表示放弃)
      ④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最长期间发生+5年)

      (二)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情形
      【口诀】携(胁)妻(欺)误公平。
      ①胁迫一年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欺诈(1)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欺诈)   (2)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第三人欺诈,对方知道)   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解释】   (1)对于第三人欺诈,只有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时才可以撤销;   (2)对于第三人胁迫,无论相对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均可以撤销。 ③重大误解90日 行为人基于对行为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真实意思相悖,且造成较大损失。   各方当事人均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④显失公平一年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撒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

       
      【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此处内容来自第五章合同法)
      (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解释】 区别催告与撤销:相对人(无论善意与否)有催告的权力,善意第三人有撤销的权力。 ①直接有效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直接有效。②效力待定法定代理人——追认权善意相对人——催告权 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后,该行为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沉默的,视为拒绝追认。 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除外)(见第三单元)①行为有效构成表见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②效力待定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无权代理(表见代理除外)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
           

      【附条件/附期限】(★★)
      所附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不确定的、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既可以是人的行为,也可以是自然现象。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不确定性)
      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具有确定性)
      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
      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三)不正当干预(事与愿违)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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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单元代理

      【代理概述】(★★)
      (一)概念: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二)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区别于行纪、寄售)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向相对人进行意思表示;(区别于传递消息、中介)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适用范围
      1.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2.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不得代理。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四)代理的种类
      委托代理 ①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②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    ③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转委托代理,又称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其代理权限内的行为,而以自己的名义为被代理人选任代理人的代理。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仅只有两种情况才允许:    ①被代理人允许,包括事先同意和事后追认。 ②紧急情况,委托代理人自己不能办理代理事项,又不能与被代理人及时取得联系,如不及时转委托第三人代理,会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或扩大损失。法定代理(1)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法定代理一般适用于被代理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权滥用与不当代理】(★★)
        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常见的滥用代理权的情形包括:
      自己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效力待定,追认有效)双方代理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效力待定,双方追认有效)不当代理不履行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恶意串通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负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效力待定)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解释】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拒绝追认,行为无效 相对人(不论是否善意)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被撤销,行为无效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相对人知道  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①表见代理发生在无权代理的情境下。(本质上依然是无权代理)  ②相对人对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事实上不知情,属于善意相对人。(若第三人知情,不构成表见代理)   ③存在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象。(如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文本、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等) 由于表见代理存在:存在代理权的外观;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为保护相对人,保护市场秩序,表见代理行为有效。

      【代理关系的终止】(★)
      (一)委托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记忆】(1、2)时间到,(3、5)死亡,(4)无法干活。
      ①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时间到);
      ②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
      ③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被代理人委托代理行为不一定无效)
      ④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此处没有“被代理人”)
      ⑤作为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等同于死亡)

      (二)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有效:
      ①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②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③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④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三)法定代理终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   (1)“被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对代理关系没有影响;   (2)“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行为”不一定无效;   (3)“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都将导致代理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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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单元仲裁与诉讼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也具有多元性特点,主要有和解、调解、仲裁、复议和诉讼五种解决方式。

      民告 民——或裁或诉用于解决横向关系经济纠纷,即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①和解和解是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协商、互谅互让,进而对纠纷的解决达成协议的方式。 ②调解调解是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在中立第三方的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解决纠纷的办法。在我国,调解主要有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四种形式。 【注】 法院调解属于诉内调解,其他都属于诉外调解。   和解与民间调解均非经济纠纷解决的必经阶段。③仲裁二选一平等主体的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①仲裁协议是仲裁的前提条件;②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法院能受理仲裁3种情况:无效/没有/放弃 仲裁协议。 ④民事诉讼二选一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告 官——解决纵向关系经济纠纷,即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之间发生的经济纠纷。行政诉讼通过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机制解决纠纷。行政复议   通过复议机关的复议程序解决纠纷;行政复议的纠纷解决范围广于行政诉讼。(一般可都选)【注】:①选择复议②必经复议③只能复议1.行政复议通常不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一般或议或诉,例外先议后诉)   2.行政复议一般也没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在法律规定复议裁决为终局裁决的情况下,复议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避免官官相护)(议后可以再诉,诉后不可再议,复议终局除外)

      【仲裁概述】(★★★)

      (一)《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仲裁事项必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法律关系的争议。
      【总结】:
      ——不适用:
      ①劳动争议
      ②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管不了: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①自愿原则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书面),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注意】仲裁无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当事人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 ②公平合理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③独立原则  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仲裁组织是民间组织,不隶属于任何国家机关,依法独立进行仲裁,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层层设立,无隶属关系)④一裁终局原则(或裁或诉,一裁终局)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及在纠纷发生前后达成;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   ①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②仲裁事项;    ③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背】 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背】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4.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背】 ①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②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5.无效仲裁协议    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④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程序】(★★)
      (一)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注】:
      ①当事人约定由1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②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第3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3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③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先多数,无多数,听首席)
      ④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仲裁员的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四)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原则开庭,可不开庭)

      (五)仲裁一般不公开进行。(可协议公开,或国家秘密除外)

      【仲裁裁决】(★★)
      (一)当事人-和解   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有强制执行力),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和解协议可以反悔,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也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和解做出裁决书一旦做出生效,不可反悔。 (二)仲裁庭-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    1.调解不成,走向仲裁。调解达成,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有强制执行力)。    2.调解书签收前可以反悔,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3.调解书签收时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作出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4.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不得调解。 5.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书不得上诉。(三)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裁终局)(四)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违反规定)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违反规定)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违反规定)    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影响公正)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影响公正)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影响公正) 1.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2.仲裁裁决撤销后,可重新仲裁,也可诉讼。(五)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事人一方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意见不统一,暂停裁定。申请被驳回,按裁定执行)

      【民事诉讼的概述】(★★)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并裁决平等主体之间经济纠纷案件的活动。
      (一)民事诉讼-适用范围(财产/人身)
      1.民事纠纷案件。(含婚姻等涉及人身关系、侵权等案件)
      2.商事纠纷案件。(商事主体、票据、保险、证券等)
      3.劳动争议案件。

      (二)基本制度
      诉讼案件 - 两审终审非诉案件一审独任制: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适用】:(节约司法资源)①简易程序;②基层法院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普通案件。合议制:适用独任制以外的普通案件。①可陪审员+审判员②可审判员一审终审独任制:①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如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等非诉案件;  ②适用督促程序审理的案件;   ③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合议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中的,选民资格案件、重大疑难案件二审独任制:①适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同意;②第一审以简易程序审结的上诉案件;③不服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合议制:适用独任制以外的普通案件。①只有审判员(纠错一审)

      (三)具体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3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注】: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2.独认制度  独认制度是指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制度。适用简易程序、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及重大、疑难的案件除外)、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阶段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注】: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民事案件,不得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①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   ②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③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④属于新类型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   ⑤法律规定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   ⑥其他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案件。3.转换机制 独→合 ①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的,应当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 (法院依职权)  ②当事人认为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由合议庭审理;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申请 )4.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对某一案件的审理活动的制度。 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②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④上述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链接】同仲裁。 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3.公开审判制度 ①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依法向社会公开的制度。公开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前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以便群众旁听。    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以公开为原则)。   【总结】: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法定不公开)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申请不公开)   ③不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一律公开宣告判决(过程可不公开,结果一定公开)。4.两审终审制度 一个案件经第一审人民法院审判后,当事人如果不服,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该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二审。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二审终审) 对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如果发现终审裁判确有错误,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学名)予以纠正。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两审终审制度有例外: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2: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一审判决、裁定,为终审判决、裁定。

      【民事诉讼程序】(★★★)
      (一)起诉必须符合的法定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管辖范围。
      【了解】
      1.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书面)或口头起诉后,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是被告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理由进行回答、辩解和反驳,是被告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链接】仲裁必须有书面协议。

      (二)简易程序
      1.适用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   【注意】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决定是否准许。2.不适用案件(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7)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3.特征(1)开庭简易:(经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视听传输技术。   (2)传达简易: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   【注意】裁判文书不可以用简便方式送达。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   (3)独任审判: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担任记录。 4.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单向变更)   人民法院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裁定并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审理。   【解释】只能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不可以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5.小额诉讼程序   在满足简易程序的前提下,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民事案件,适用更为简易的小额诉讼程序。   ①其中,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   ②标的额超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但在2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注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一次开庭审结并且当庭宣判。(一审终审)   ③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不得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了解)(非简单金钱给付):   a.人身关系、财产确权案件;   b.涉外案件;   c.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案件;   d.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   e.当事人提出反诉的案件;   f.其他不宜适用案件。

      (三)二审程序
        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注意】
      上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只有第一审案件的当事人才可以提起上诉;只能对法律规定的可以上诉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1.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注意】 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一审可口头,二审需书面),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原审人民法院。 【了解】 “判决”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3.二审结论通常:(1)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3)发回重审(了解)。

      (四)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1.法院主动启动审判监督程序(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院长发现)   (2)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上级发现) 2.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   (3)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链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收到裁决书6个月内。3.当事人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没完没了):(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五)法院调解
      1.概念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适用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与再审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均可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2.不得调解的情形(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非讼);   (2)婚姻等身份关系确认案件(确认);   (3)其他根据案件性质不能调解的案件。3.调解书  除特别情况外,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调解效力  法院调解生效后,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诉讼结束,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行起诉;   (2)该案的诉讼法律关系消灭;   (3)对调解书不得上诉;   (4)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消灭;   (5)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六)执行程序(一方拒绝履行)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2年。
        2.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仲裁的裁决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注意】申请执行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情形,法院处理超期申请执行时处理形式与诉讼时效类似。

      【民事诉讼的管辖】(★★★)
      (一)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首都【可一审】:①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②认为由本院审理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省、直辖市、自治区【可一审】: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地级市【可一审】:①重大涉外案件②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基层人民法院县、区、县级市原则上一审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原告就被告”原则)
      (1)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解释】公民的住所地,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4)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注册登记,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特殊地域管辖(1+N,被告住所地+其他)
      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非合同签订地)+被告住所地保险合同纠纷保险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 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人身保险合同:被保险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票据纠纷票据支付地(非出票地)+被告住所地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被告住所地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运输始发地、运输目的地+被告住所地公司诉讼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公司住所地(被告就是公司)+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由侵权行为地(含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损事故船舶碰撞或其他海损事故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扣留地+被告住所地海难救助费用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被告住所地共同海损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航程终止地

      (三)专属管辖(专管——唯一)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
      不动产纠纷(不动产确认、分割、邻里纠纷产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未登记)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港口所在地继承遗产纠纷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主要遗产所在地

      (四)协议管辖(选择管:以协议方式选择纠纷的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在民事纠纷发生前后,以书面方式约定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

      (五)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先立案的不得“推案子”,后立案的不得“抢案子”)

      【诉讼时效概述】(★★)
      (一)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不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而失去诉讼保护的制度。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解释】
      1.不支持反悔: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不丧失起诉权)。
        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抗辩权,但债权人的实体权力并不消灭(实体权力不消灭)。

      (二)主动抗辩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义务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三)及时抗辩
        1.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2.当事人未按照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却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诉讼时效法定(非约定)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放弃无效)

      (五)不适用的情形
      诉讼时效主要适用于请求权。所谓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特定行为的权利。【背】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持续性)   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物权看登记)   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人身关系)   ④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金融)   ⑤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金融)   ⑥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如股东少出资)   ⑦其他依法不适用的情形。

      (六)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解释】既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又要知道义务人时,诉讼时效期间才起算;只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而尚不知道义务人时,诉讼时效期间不起算。
        1.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2.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依照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3.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期限届至之日起计算。
        5.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6.不作为义务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日开始计算。(泄露秘密)
        7.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且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
        8.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且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
        9.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链接】申请执行(一方未履行),时间也是2年。

      (七)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注意】3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有中止、中断问题,性质上为可变期间;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问题,但可以延长。

      (八)特殊规定
        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链接:第六章保险法)

      【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
        1.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想诉不能诉)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二)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1.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法定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解释】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履行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主张权利)(了解)
      ①申请支付令;   ②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③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者死亡;   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⑤申请强制执行;   ⑥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⑦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⑧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   ⑨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2.诉讼时效期间中断的效力(归零)
        中断事由发生后,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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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单元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的概念及范围】(★★)
      (一)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一方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由行政相对人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由行政复议机关对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注意】
        1、民和官之间(外部)
        2、合法性、适当性(合理性);(行政诉讼只有合法性);
        3、行政复议机关解决(非法院)
      【注意】发挥着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二)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内容太多15条,此处不列举,建议记排除事项)
        罚款、吊销、强制行为、行政许可、行政不作为等。
        2.行政复议的排除事项。
      (1)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3)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调解行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3.附带审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
      (1)□□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
      (4)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的规范性文件。这一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不含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
        1.行政复议参加人。
        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注意】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与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链接】申请人类似原告,被申请人类似被告。但不得使用原告、被告的说法。
        2.行政复议机关(大官管小官)
      (1)找上级(地方人民政府统一管辖)
      A政府工作部门,本级政府
      B省级以下政府,上级政府
      C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本级政府
      D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本级政府(设立)
      E(县)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本级政府(设立)
      F(直辖市,设区的市)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本级政府或所在地政府
      (2)找上级(□□部门)
        □□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
        □□部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授权的组织
      (3)不找上级(自我反省2个)
        □□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找□□部门、省级人民政府。(自己复议)
      (4)特殊记忆(两个)
        A垂直领导机关:
        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找上一级主管部门。
        B司法行政部门(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同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

      【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
        1.行政复议的申请。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注意】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因不动产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可口头)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顺序是可议可诉、先议后诉,不能同时选)
        2.受理程序。
      (1)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注意】审查期限届满,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
      (2)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以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或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不收费)
      (4)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
        3.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行政复议是行政系统内部的纠纷解决手段,行政诉讼是外部的司法解决纠纷手段。绝大多数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经济纠纷,行政相对人具有可复议可诉讼的选择权。(一般情况)
        可议可诉为一般情形,以下有几种例外情形:
      (1)先复议后诉讼,又称复议前置,是指经济纠纷发生后行政诉讼的提起须以行政复议为前提,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不得提起诉讼。
      a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b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c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
      d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注意】此处为必须先复议,教材不包含涉税处罚。
      (2)只复议不诉讼,又称复议终局,是指对于行政机关作岀的行政行为只能申请复议,而不得提起诉讼。(了解)
      (3)或诉讼或裁决,是指只能在诉讼和申请裁决中选择一种纠纷解决途径。
        教材示例:对□□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行政行为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申请裁决,□□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自我反省不服的,两条路)
        4.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的执行效力。
        一般情况下,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秩序,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并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小官)
      (2)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大官)
      (3)申请人、第三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民+同意)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停止执行的。
      【记忆】官说停就停,民说停申请(须同意)。

      【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的审查办法。
      (1)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
      (2)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不开庭)
      (3)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
      (4)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证据;自行收集的证据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依据。
      (5)尽管被申请人举证是行政复议的一般举证原则,但是,并非所有证据均由被申请人提出。
      (6)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申请人请求听证的,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
        2.对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申请的处理程序。 (了解)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的,若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受理抽象,有权30日,无权7转60日)
      【注意】无抽象行政行为。5日决定是否受理。
        3.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0日。(处理时间60+30)
      【链接】复议常考时间:60日申请,5日受理,60+30处理

        4.行政复议决定的作出(包括但不限于)
      (1)维持决定。如果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
      (2)履行决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决定。
      【注意】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可重做)
      【注意】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不得和原来相同)
      【注意】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到达生效)
      【链接】仲裁裁决书(作出生效),仲裁调解书(签收),民生诉讼(送达不上诉)(15日/10日)
        5.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1)自觉履行;
      (2)限期履行;
      (3)强制执行。
        6.行政复议的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
      (1)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当场作出;
      (2)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是警告或通报批评;
      (3)案件涉及款额3000元以下;
      (4)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注意】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注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简易可以转普通)
        7和解与调解
      (1)和解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申请、复议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
      (2)调解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复议机关印章,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审查或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前可反悔)   

      【行政诉讼概念及范围】(★★)
      (一)概念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人民法院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对该行政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司法活动。(或议或诉)

      (二)特有原则
        1.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1)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证据;
      (2)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
      【链接】民告官,都是官举证。
        2.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
      【注意】指人民法院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而不审查行政行为的适当性或称合理性问题。(咱不为难法院)
        3.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得调解,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一般)
      【注意】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特殊)
        4.不停止行政行为执行原则
        除非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官说停就停)

      (三)适用范围
        1.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许可行为、行政给付行为等12类(建议反向记忆)
        2.法院不受理的行政诉讼
      ①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家,不具体)
      ②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具体)
      ③内部行政行为;(内部行政)
      ④终局行政裁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还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了解)
      ①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②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③行政指导行为。
      ④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⑤行政机关作岀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⑥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⑦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釆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⑧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⑨行政机关针对□□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行政诉讼管辖】(★)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1)对□□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个选择)(2)经行政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两个选择)2.特殊地域管辖(1)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3.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先立案)4.裁定管辖(1)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一次,法院移送法院)  (2)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上级法院指定) (3)移转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下级移到上级)
       

      【行政诉讼参加人】(★)
      (一)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行政诉讼是“民告官”,因此,诉讼当事人相对固定。
        1.原告是作为行政行为相对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注意】不一定非要是行政相对人,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注意】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
        2.被告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谁作出行政行为,谁就是被告”,这是确认行政诉讼被告的一般规则。
        以下情形较为特殊:
      (1)复议机关维持,被告原行政机关+复议机关(共同被告)(1+1);
      (2)复议机关改变,被告复议机关;
      (3)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
      a起诉行政行为,被告原行政机关;
      b起诉不作为,被告复议机关。
        3.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   

      【行政诉讼程序】(★★)
      (一)起诉和受理
        1.与行政复议的衔接关系。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意】可议可诉,先议后诉,议中不可诉
        2.起诉时间
      (1)复议前置型
      必经复议的情况下,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起诉。
      (2)可议可诉型
        选择复议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注意】最长时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链接】复议常考时间:60日申请,5日受理,60+30处理,行政诉讼6个月提出
      (3)行政机关不作为
      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可以起诉。(不作为2个月,可起诉)(紧急情况下不受该期限限制)
      (4)受理
      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当时或7日)
      (5)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可口头)
      (6)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有费用)
      【链接】复议是免费的。

      (二)审理和判决
      1.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审程序是整个行政诉讼的基础程序。
      (1)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3人以上的单数。
      (2)公开、开庭
      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3)负责人出庭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4)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5)判决时间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链接】复议常考时间:60日申请,5日受理,60+30处理
      【链接】行政诉讼常考时间:6个月提出,当时/7日受理,6月+延长判决
      (6)判决种类
        判决驳回、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补救/赔偿
      【注意】人民法院判决变更,不得加重原告的义务或者减损原告的权益,但是利害关系人同为原告,且诉讼请求相反的除外。(一般不加重原告义务)
        2.简易程序。
      (1)适用范围。
      a人民法院审理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b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
      c案件涉及款额2000 元以下的;
      d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
        除前述规定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注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
      (2)审判组织与审理期限。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普通程序为6个月)
      【注意】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3.第二审程序。
      (1)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时间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3个月+延长)
        4.审判监督程序。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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