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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第 21 章 ...
那是上午的刑法课程,本来只是按部就班地学习书本知识,再加分析两个经典案例,结果刑法老师又临时补充了一个开放式讨论题。
黑目凉树一边翻看后面的书当作预习,虽然某种程度上只是复习,毕竟经常与这法律条文打交道的律界人物,不说每条都能记住,但也能保证比在坐的学生都熟悉清楚。
黑目凉树抬头瞥了一眼题目,转动笔头,写下几个关键词。
【大阪市地铁中央线发生一起紧急事件: 前警察佐藤健太(42岁)因妻女两人遭绑架,被胁迫远程操控某地铁站转辙器。绑匪要求他将列车导向侧线(侧线有1名施工工人仍未离开),否则杀死其妻女。
佐藤最终扳动转辙器,导致列车撞上侧线,该名工人死亡。绑匪随后释放其妻女,但佐藤因涉嫌故意杀人被逮捕。
部分细节:车站监控显示佐藤主动操作设备; 其手机中存有绑匪威胁录音,但未及时报警; 侧线施工未按规定报备,属违规作业……】
黑目凉树只微微扫了一眼,没把后面的细节看完,题目是很老套但经典的“电车难题”,放在今天的课程里还算应景,讨论起来也有很多值得一说的地方。
不出所料地,被老师抽到的几位同学都零零散散地说出了“故意杀人罪认定”、“紧急避险”、“过失致人死亡”以及“职务注意义务”等等,说的五花八门,但都没多大进展。
翻完最后一页,黑目凉树将背抵在椅子上,用手指轻轻地敲打桌面,没有发出声响。
“黑目凉树同学,你的想法呢?”
听完前面的同学,戴着圆圆眼镜的中年教官瞥了一眼名单,喊出了黑目凉树的名字。
被这一道声音叫住,萩原研二和松田阵平不由自主地都投去视线。
而黑发青年也没有迟疑地站起,嘴角扬起一抹淡淡的笑容。
“首先针对前面同学所说的过失致人死伤,在刑法中的过失情形分别是一般过失致死伤,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二种业务上过失致死伤,是因业务上必要的注意义务懈怠致人死伤者,这里不能因为当事人是前警察职业,就强行套用注意义务。
所以针对这一条罪名,显然是无稽之谈。应该重点落在故意杀人的违法阻却上。”
黑目凉树开口否定掉上一位回答,而才坐下的同学则是吞吞口水,有点不好意思说明自己是为了与众不同才把关系性不强的罪名搬过来使用。
“至于我的答案,应该算是——”
黑目凉树故意拖长语调,班上人的注意力不禁都被吸引住,连讲台上的老师也屏住呼吸,等待着他的回答。
“无罪。”
“如果我是这位当事人的律师,我会主张无罪辩护。”
青年人嘴角噙出一抹笑,斩钉截铁道。黑黢黢的眼珠子也因此放射出异样的光芒。
“……”
又一个与众不同的“新答案”。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面临的紧迫危险,不得已实施的行为,若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欲避免的损害,则不处罚。
在这个案件里,首先「紧迫危险」的存在不容置疑,佐藤的妻女被绑架,绑匪威胁「不杀工人就杀两人」,威胁具有确定性,并非当事人臆测,属于现实且即刻的生命危险。
在绑匪可能监视情况下,佐藤无法报警且时间紧迫无其他合理选择。工人违规滞留施工区域,本身存在过错,降低避险行为的违法性。”
把前奏说完,黑目凉树直接把话题转移到今天明显的主题上。
“虽然『昭和44年避险杀人事件』(注①)判例并没有直接支持生命法益的衡量原则,但我认为在这种情形下,比起牺牲两人甚至更多人的场景,当事人选择牺牲一人的做法完全不值得被道德批判。
因为极端危险性和急迫性,他所采取的避险行为完全符合法律构成要件,同时缺少意志支配性,应该将当事人当作匪徒故意杀人的实行工具,而不苛求那种环境下对于选择人的法律责任。
法律不仅讲求保障人权和实质正义,同时也要求『效率』的价值,而这种选择将损害结果和危险压制到可预见的最低情况,又何尝不是一种实质的正义?”
黑目凉树说话的速度不紧不慢,但一字一句都很坚定,仿佛完全相信自己的观点和能力,不由叫人有片刻的联想——
或许,他真能在法庭为自己的当事人辩护成功。
“……看来黑目同学的见解也有独到之处,不过之前还是很少人会直接选择『无罪』的理论,所以应该算是比较激进的少数派?不过以辩护人角度的论证说明很值得赞赏。”
刑法老师露出一个满意的笑容,简单总结了一下黑目凉树所说的观点,正要招手指示他坐下,一道干脆的声音突兀地插了进来,所有人的目光再次被中央的金发青年吸引住。
“老师,我不同意黑目同学的观点。”
降谷零举起他的手臂,公然反驳黑目凉树才说完的论证。
“看来降谷同学还有见解,你说。”
作为老师,自己的学生们能相互分享和深究学术问题,心情一般都会很不错,于是教官老师推推自己的小圆眼镜,点头示意降谷零回答。
“我还是主张避险过当,当事人构成故意杀人的胁从犯。
佐藤明知扳动转辙器会导致工人死亡,符合「间接的故意」,但受胁迫影响,其意志自由受限,可主张胁迫「减轻责任」。
受绑匪生命威胁,符合「难以抗拒的胁迫」,但实际上他仍有选择余地,比如尝试报警、拖延时间,故不完全免责。
对于黑目同学所说的紧急避险彻底阻却违法性,我并不认同。”
“在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里,避险的对象不应该是生命法益,如果采用比例原则和功利主义,把两个人的生命与一个人的生命对比,认为前者效益更大,从而得出『最优化』结局,这并不符合法律的本质目的。
经典的『杜德利案』(注②)就是坚持这种观点,我认为它所传达的司法精神更符合实践,也更符合人性。”
降谷零顿了一秒,灰紫色的眼睛看向黑目凉树,继续开口。
“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人生命权,任何人都没有资格扮演上帝的角色。人的生命是所有人类行为的基础及自然前提,是人类生存的现实前提。生命权属于最高的法益,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既不可被抛弃、也不可被转让。
生命之间不具备优先性,生命价值不存在质的差别,也无法在量上做比较。他人亦没有牺牲自己生命的绝对义务,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道德上。”
“将人视作手段,而不以人本身为目的,这永远是错误的。”
不紧不慢却有逻辑的陈述,金发青年说得很符合法律正义的那一套说辞,不过一直听下去的黑目凉树却不由得翘起嘴角——
“功利主义代表学者边沁主张,一种行为之道德与否仅仅取决于它所带来的后果;正当的行为就是人们经过综合考虑之后所做出的任何能够使事情达到最佳状态的行为。
同样地,托马斯·阿奎那也说过一个本来符合伦理的行为,也许存在不良的副作用,但是绝不能以坏的手段来达成好的结果。在某种特定情况下,一个善的行为虽然兼有恶的结果也是可以允许的。
行为人不能主观希望恶果发生,但可以允许其发生。善果与行为本身的关系其直接程度必须等同或高于善果与恶果之间的关系,即善的结果必须是由行为直接造成的而不是通过恶果间接造成的。
善果之可取必须足以弥补恶果之恶。在面对两个人甚至更多潜在受害者死亡的危险下,扳动岔道撞向一人的行为符合双效原则和功利主义,创造了更多人的幸福。”
“就算是『杜德利案』没有给出生命权益衡量的支持立场,但随着司法革新,这种观点也该随之更新,一味地坚持陈旧思维,只好墨守成规故步自封。”
在黑目凉树连续抛出学术轰炸后,降谷零仍然面不改色,一刻的迟疑也没有即张嘴反驳。
“不管是双效原则,还是功利主义所说的“最大幸福”不只考虑幸福的人数,而且考虑幸福的质量。如果我们为救表面更多的人而杀死一个无辜的人,这将是一个危险的先例,所有人的人身安全将受到威胁,多数人暴政将会颠覆法律本质。”
“所以,你认为救下更多人只是表面的数量结果?”
黑目凉树冷哼一声,原本悠悠然的神情因为对方几近『理想化』的理论,多出一丝排斥。
“当然不是。”降谷零斩钉截铁地回应,随后继续开口:“所以我主张的罪责刑相适应,避险过当阻却不了违法性,但量刑情节可以很大程度上获得减刑,甚至接近『无罪』的程度,符合法与情两个纬度的标准。
但不管怎样不能直接从根源上设定无罪前提——如果这样,司法所保障和坚持的秩序将会崩塌,法律注定不会因为个人开例。”
“哈……没想到降谷同学的态度还是如此保守。”黑目凉树哼笑一声,似乎是没想到这位警校优等生的思维跟才学习法律的一般学生相同。
“那么试想一下,如果你是这位佐藤前警官,一个穷凶极恶的绑匪正利用你的家人朋友强迫你扳下押辙,对面是一个并不相识的陌生人,你会怎么选择?”
“……这种情况下我——”
“不要说什么还有其他方法,毕竟在那种状况下,也不能要求一个正常人能有完全的行为和思考余力。”
在降谷零正要开口之时,仿佛知道对方下一秒要说什么,黑目凉树及时截断:”现在你只有一个选择,一个人死还是更多人死。”
“立刻做出你的选择,警官预备役的降谷零同学!”
不知道猫猫们对『电车难题』的态度如何,欢迎讨论呀!
ps课堂上看的最开心的是某个坏家伙。
二编:
其中引用的刑法21条不是真正的日本刑法条。
对引用的两个案例①为杜撰,霓虹国内案例可类比;
②【杜德利案】英国游船米丽雷特号事件,很经典的生命法益案例(刑法假想洞穴奇案、电车难题的现实案例)
之前引用的那个案例(大阪南港案)我思考后觉得不当,故改之!有好几位猫猫都好聪明的,谢谢大家讨论!
作者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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