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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义务教育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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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义务教育法(1986年)相关知识点总结
1.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是国家保障的公益□□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2.义务教育制度实行□□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3.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送其入学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以推迟到7周岁,学生延缓入学,休学应有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4.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5.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6.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7.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8.学生违反学校管理制度规定,学校应当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9.《义务教育法》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10.国家机关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11.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12.学校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谋取利益,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观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3.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县级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二、教师法(1993年)
1.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教师应当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教直行政部门(教育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
3.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
4.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5.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置故意犯罪受到尤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室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6.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对教师工作进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考核工作指导监督
7.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8.私立学校的教师薪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9.机关人员(校长,教师同事)殴打教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刑事责任,机关外部人员殴打教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刑事责任
10.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经教育不改的: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
11.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家教育机构侵犯合法权益,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做出的处理不服,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30日内支做出处理
12.注意:学校侵犯教师权利——去教育局。教育局侵犯教师权利——上一级教育局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杀人或者盗窃等故意犯罪——丧失教师资格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相关知识点总结
1.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2.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3.父母因外出打工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
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5.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场所,互联网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6.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饮酒
7.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8.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9.对于未成年人:民政部门——临时监护责任,儿童福利院——履行收留抚养
10.父母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撤销监护人资格,被撤销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11.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12.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情节轻微,劳动保障部门——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