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73年,《司法条例》颁布。条例合并法院组织,整合管辖权,将原大法官法院、王座法院、高等民事法院、财政法院、高等海事法院、遗嘱检验法院、离婚及婚姻诉讼法院、伦敦破产法院合并为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由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组成;高等法院分五个分庭,分别是大法官法庭、王座法庭、高等民事法庭、财政法庭及遗嘱检验、离婚与海事法庭;上诉法院受理各高等法院分庭的上诉案件,并分为两庭,分别受理衡平法上诉案件和普通法上诉案件。这一改革既保留了原有法院的称谓,也使众多的法院组织得以完成统一,而衡平法院和普通法院被合并,改变了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对立状态。该条例经过短暂搁置,至1875年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