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
1.《管子·小匡》:“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明确以“民”(男性)为主体,论述四民分业、父子相袭,通篇未将女性纳入“四民”范畴,仅以“妇人”作为家庭附属提及。
2. 《汉书·食货志上》:“士农工商,四民有业。学以居位曰士,辟土殖谷曰农,作巧成器曰工,通财鬻货曰商”,定义完全围绕男性职业与社会角色,女性无独立“业”与“位”,依附于父、夫、子所属阶层。
3. 《礼记·内则》《仪礼》:确立“三从”(未嫁从父、既嫁从夫、夫死从子)与“男主外、女主内”,女性被限定于家庭私域,不得参与士农工商的公共职业与阶层序列,身份随男性亲属变动。
4. 《唐律疏议》《宋刑统》:法律层面以男性为“户绝”“继承”“赋役”主体,女性无独立户籍与法律人格,社会身份完全依附于男性,不具备独立归入士农工商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