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是1979年颁布的,规定公安认为死因不明的尸体可以无需家属同意就进行解剖,但1979年前法律是不完善的,具体规定作者没有查到,考虑到以前仵作是不能随意解剖尸体的,所以进行了这样的设定,有错勿怪。
后补:
我查到了卫生部1957年发布的《尸体解剖规则》,上面说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进行尸体解剖:
(一)生前有合法遗嘱愿供学术研究的尸体;
(二)无主(包括无亲友及机关认领者)承领的尸体;
(三)在国家医疗机构住院部内死亡,为了研究死因必须进行病理解剖的尸体;
(四)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剖验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
(五)有工业中毒死亡的嫌疑,必须解剖始能确定诊断的尸体。
但已经写过剧情点了,再改太麻烦了,就当作私设,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