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无关紧要的背景知识】
1.十九世纪英国离婚制度
1857年,英国颁布了《婚姻诉讼法》 (Matrimonial Causes Act)。
《婚姻诉讼法》承认离婚是解除婚姻的一种方式,原则由绝对禁止离婚原则变为过错离婚原则,但法定“过错”仅为通奸。至于离婚理由,男女实行不同道德标准,若男方提出离婚,只需证明妻子通奸,但若女方提出离婚,必须是丈夫通奸再加其他过错行为方可批准,如通奸加虐待、近亲通奸等。
第二, 离婚程序的变化。根据《婚姻诉讼法》 政府设立了专门的离婚法院,独立审查离婚案件,人们也不需再通过立法程序,向议会申请离婚;而是可以直接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向离婚法院起诉离婚,极大地节省了离婚费用,使“离婚权”不再专属于有钱人。
第三, 规定妻子的财产权利。以往在结婚后,妇女在家庭中没有地位,也不享有财产权;而在《婚姻诉讼法中》, 法院判决分居和被遗弃期间的妻子的合法收益归自己支配,而且不对丈夫的债务负责,这是首次在法律上承认妻子享有财产权,法律人格不绝对地被丈夫吸收。
英国19世纪的离婚制度虽然仍体现了男女不平等,但在离婚程序上作出的划时代的变革——司法诉讼离婚,是英国离婚制度世俗化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