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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