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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第 12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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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或者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害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的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节 走 私 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的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
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的影片、录像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物品,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逃避海外监管将海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