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知识:
这里主要讲的是北宋前期,“户绝之家”的财产继承问题。
古代时期,男子拥有绝对的财产继承权。若是一家没有男子可以继立门户,便是“户绝之家”。朝廷甚至为此专门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不同身份的人所对应的财产继承权。(这是古代的定义,但是作者本人严重不同意这种观点哈~)
在北宋前期,财产所有人是可以订立遗嘱的。只是,遗嘱所支配的财产数额不能超过二千贯。
非遗嘱继承的情况下,“户绝之家”的女子就拥有了继承权,这里的女子是指在室女和归宗女。在室女是指还没有出嫁的女子;归宗女是指出嫁后和离或丧夫归家的女子。
在北宋前期的律法中,在室女可以继承家中办理丧费之后的全部财产,而归宗女只能获得在室女一半的财产份额。
而到了宋朝中后期,又出台了与赘婿、命继子、立继子等人相关的财产继承规定。此处不做赘述。
作者有话说
第6章 第6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