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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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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1年)
1.(第6条)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
2.(第17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
3.(第19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4、(第20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
5.(第27条)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对已满16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培训时,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6.(第34条)未成年学生旷课逃课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
7.(第35条)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8.(第43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9.(第46条)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10.(第65条)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注意:①如果某成年人教唆未成年人做坏事承担人是:某成年人
②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刑事案件,不公开审理。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
1.(第16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2.(第19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3.(第27条)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履行职务中造成重大过失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4.(第28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注意:①对于未成年人学生;父母——监护责任学校——管理责任
②有人闯入学校殴打学生——主责任:闯入的人
补充责任:学校
民法典(2020年)
1.(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
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