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文学城
下一章 上一章  目录  设置

3、第 3 章 第 ...

  •   第二章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五条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民事权利能力是可以享有权利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可以承担责任的能力。
      第十三条是写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权利的资格是以出生至死亡这一期间享有。而所享有的权利是要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有,就可以享有,也是依照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民事义务。
      第十四条是民法基本原则当中的平等原则,在这一自然人民事权利当中这一节的再次阐述。
      第十五条对于十三条当中享有资格期限起始点的出生时间的认定:以出生证明为准、没有的就按出生证、出生证没有的按照户籍登记、还是没有就是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而死亡也是按照这相应的顺序来认定死亡时间。最后有其他证据证明有别于上述证据记载的时间的,如果确实能够推翻,可以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例如母亲的分娩手术记录有明确记载分娩完成时间的,这种证据可以认定是可以推翻那些的证据。
      第十六条保护未出生胎儿利益,如果继承、赠与等对胎儿有利的发生在未出生时,会默认未出生胎儿具有享有这些利益的资格(背后逻辑是,胎儿总归时会出生的,其出生后就自动承继在未出生是),只有当胎儿出生是死体是,其不能自动承继,因此就会追溯到认为继承、赠与这种对胎儿有利的权利发生的这一时间,胎儿没有接受继承、赠与的资格。所以也可以说是保护一定是活体出生的胎儿的权利。而胎儿是活体出生后,一段时间后死亡,这一权利还是认为已转移给婴儿的了,只不过婴儿死了。

      民法上一定要理解到什么是民事行为能力,什么是民事权利能力。一个是承担责任的资格,一个是享有权利的资格。

  • 昵称:
  • 评分: 2分|鲜花一捧 1分|一朵小花 0分|交流灌水 0分|别字捉虫 -1分|一块小砖 -2分|砖头一堆
  • 内容:
  •             注:1.评论时输入br/即可换行分段。
  •                 2.发布负分评论消耗的月石并不会给作者。
  •             查看评论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