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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第9章 犯罪心理的经历差异 ...

  •   一、不同犯罪经历的犯罪人概述
      (一)犯罪人分类
      根据各种犯罪所具有的不同特点和标准,可以把犯罪分为许多种类。
      1.罗马法的分类
      西方犯罪学家对犯罪的分类早始于罗马法,在该法中以受侵犯的法益为标准分为公罪与私罪。
      2.《法国刑法典》的分类
      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又将犯罪分为重罪、轻罪和违警罪。
      3.贝卡利亚的分类
      犯罪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在其犯罪的理论中,将犯罪分为三等:
      (1)第一等犯罪为“直接破坏社会使其代表死亡”的犯罪。
      (2)第二等犯罪为“侵犯公民的个人安全、生命、财产的荣誉”。
      (3)第三等犯罪为“侵犯法律为了社会和福利而规定的每个公民应当或不应当做的事情相抵触的行为”的犯罪。
      4.龙勃罗梭的分类
      犯罪生物学派的代表人物龙勃罗梭将犯罪分为六类:
      (1)生来犯罪者;
      (2)悖德狂犯罪者;
      (3)癫痫病犯罪者;
      (4)精神病犯罪者;
      (5)偶发性犯罪者;
      (6)感情性犯罪者。
      5.李斯特的分类
      犯罪社会学派代表李斯特将犯罪分为:
      (1)怠情与愚昧性犯罪者;
      (2)正常竞争能力不足的犯罪者;
      (3)社会不良状态的犯罪者;
      (4)恶癖性犯罪者;
      (5)社会缺乏的贫困性犯罪者;
      (6)社会环境风气造成的犯罪者。
      6.我国的分类
      在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根据不同的标准,对犯罪作了各种分类。
      (1)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普通刑事犯罪,经济犯罪与职务犯罪,自然人犯罪与法人犯罪之分。
      (2)根据主观上的罪过形式为标准,分为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
      (3)根据犯罪实施阶段中犯罪形态的不同,分为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既遂犯。
      (4)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和分工的不同,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5)以犯罪主体的年龄可分为成年人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等等。
      7.犯罪心理学的分类
      在犯罪心理学的研究中,基于犯罪人在行为时的心理差异和犯罪行为深度的差异,将犯罪人分为初犯、累犯和惯犯。
      (二)犯罪人的一般特征
      1.初犯、累犯、惯犯的年龄特征
      不同犯罪经历的犯罪人与年龄的相关因素,最突出的首推初犯。而初犯大多发生在青少年时期。18~25岁是青少年初犯集中的一个阶段,中年、老年相对来说,初次犯罪所占的比例甚小。随着我国青少年犯罪的增加,特别是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问题已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
      2.初犯、累犯、惯犯的犯罪手段特点
      (1)初犯
      由于受社会不良风气和自小形成的不良行为习惯的影响,犯罪前往往缺乏心理准备,犯罪手段一般较为简单,且作案过程中易留下痕迹物证。青少年初犯由于势单力薄,初次犯罪由于不具备犯罪技术,其犯罪后果的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
      (2)累犯和惯犯
      累犯和惯犯,由于有犯罪的历史,多次作案,因此从失败与成功的体验中,逐渐积累了犯罪经验,已具备一定的犯罪技术,因而犯罪时有计划、有预谋、心狠手辣,冷酷无情,犯罪手法干净利落,现场留下的痕迹物证很少,并具备反侦查经验。
      3.初犯、累犯、惯犯的情绪特点
      (1)初犯的情绪特征
      初次犯罪时,情绪紧张,动机斗争激烈,情绪的波动、起伏大,如果对其施以正确的引导,其犯罪行为完全有可能防止。初犯情绪的另一个特点表现在初犯的激情犯罪较为多见。
      (2)累犯、惯犯的情绪特征
      累犯、惯犯的情绪特征表现为缺乏人与人之间正常的感情交流,缺乏怜悯和同情心,因而表现在犯罪过程中,犯罪意志坚定,犯罪时残忍、野蛮、冷酷无情,对别人的生命毫不珍惜,没有人性,表现出凶残、粗暴的特点。
      二、初犯心理
      (一)初犯的心理特征
      1.心理状态
      (1)恐惧
      恐惧是大多数初犯所表现出来的最普遍、最主要的一种心理状态。行为人在第一次实施犯罪时,因为没有作案经验,害怕被人发现,被抓获,受到法律的惩罚,所以犯罪前犹豫不决、胆怯心慌,草木皆兵、情绪无常、做贼心虚,但是如果不干,其不良需要又不能得到满足,因而这种恐惧法律的心理又被一种勇气所代替。
      (2)侥幸
      行为人的初次违法犯罪,往往希望成功,希望达到个人目的,满足自己的不良需要,所以有的行为人第一次比较自信,自信自己的犯罪行为不会被发现,抱着试一试的心理去干。
      (3)悔过
      大多数的行为人在第一次犯罪后,总感到社会舆论的压力和对法律的恐惧,同时还没有丧失一般人所具有的良心,但是,犯罪过程中表现出犹豫、恐惧、怯懦、怜悯的心理状态,犯罪后又后悔不已。
      2.犯罪动机
      行为人在第一次违法犯罪时,常常有强烈的动机斗争。在犯罪前表现为恐惧与侥幸、作案与不作案的动机斗争。同时,由于第一次犯罪,犯罪心理还不成熟,思想较幼稚、单纯,行为具有盲动性。因此,初次犯罪,其动机往往有以下表现:
      (1)好奇
      好奇动机特征,在青少年初犯身上表现明显。青少年由于年轻好胜,冒险心理严重,加之对社会事物理解不深,他们往往出于好奇而实施大胆行为,因而构成犯罪,其行为常常带有盲目性和盲动性。
      (2)寻找刺激
      有的行为人不安心于普通人的平静生活,出外寻找刺激,在出外寻求刺激的过程中,极易惹是生非,寻衅滋事,违法犯罪。
      (3)要求独立
      要求独立是青少年初犯的又一动机特征。在青少年自我意识开始确立时期,青少年有了独立自主的要求,自己的见解等,如果父母不考虑青少年这些心理、生理发展带来的变化,一味地强迫青少年,对他们管得过多、过宽,其结果就可能使有的青少年为了满足独立自主的需要,摆脱父母的束缚,出外寻求“独立、自主”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初犯的主要犯罪类型
      (1)初次犯罪,特别是青少年初犯多以盗窃、抢劫、□□罪以及性罪错居多。
      (2)近几年来,青少年初犯参与犯罪团伙,进行盗窃、抢劫、杀人、□□、贩卖毒品等方面的犯罪案件也常有发生。
      (3)女性初犯由于自身生理特点和心理特征,因而初次犯罪以性犯罪较多,与男女合谋参与杀人、抢劫、盗窃、流氓、贪污等类犯罪的较为常见。
      (三)初犯的心理转化及预防
      1.向良性转化的类型
      (1)表现
      初犯大多反社会意识不强,或因法制观念淡薄,因而作案后,大多有紧张、不安、恐惧、悔恨的心理表现,自我责备、自我反省,羞愧之心尚存,受道德谴责的心理压力大。
      (2)措施
      向良性转化的初犯,一般能知罪悔改,认罪服刑,重新做人。但重要的是要防患于未然,要对他们加强法律教育、品德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同时要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努力减少或消除犯罪心理产生的环境因素,做到防微杜渐,预防犯罪,也使其已形成的犯罪心理向良性转化。
      2.向恶性转化的类型
      (1)表现
      有的初犯,第一次犯罪后或因未受到法律惩罚,侥幸逃脱制裁,或因犯罪后虽然受到处罚而无重新做人、改恶从善之念,反而变本加厉,使犯罪心理向恶性转化。
      (2)措施
      针对向恶性转化的犯罪人,要采取惩罚与感化并用的手段:
      ①通过惩罚,使他们在参加劳动改造的同时,洗心革面,明确认识自己的罪行,认罪服法,重新做人。
      ②对他们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关心他们的健康成长,对他们的思想、生活、劳动严加管理,帮助其改正错误的思想意识。
      三、累犯心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累犯是指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一定时间内再行犯罪的罪犯。犯罪心理学上所研究的累犯概念主要是相对于初犯而言的。
      (一)累犯的人格特征
      1.好逸恶劳
      有的行为人由于从小没有养成劳动的习惯,好逸恶劳,为了生计,他们只能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满足自己的需求,因此走上犯罪道路。同时,累犯有了犯罪经验,并在关押期间结交其他犯罪同伙,学习犯罪技能,在强制劳动中没有矫正其犯罪心理,更没有养成良好的劳动习惯,出狱后必然再次犯罪。
      2.意志薄弱
      有的犯罪人在监狱接受劳动改造时,愿意改恶从善、认罪服法。但当其刑满释放后,由于意志薄弱,经不起内心不良欲求和外界不良因素的诱惑,且难于适应外界的社会生活,很快又会重新犯罪。
      3.流氓成性
      有些犯罪者刑满释放后,其家庭和社会对他们冷眼相待,甚至加以歧视,由于感受不到家庭和社会的温暖,他们就可能离家出走,流落各地,从而结交上不良朋友,以犯罪谋生。
      (二)累犯的心理特征
      1.强烈的反社会意识
      犯罪人由于认识水平低,缺乏对道德、法律的认识,是非不分,对人民、对社会怀有强烈的不满,认为犯罪是有理的,坚持与人民、与社会为敌,反复犯罪对社会进行报复。他们的这种反社会意识对其犯罪行为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反过来,犯罪行为的实施,又强化了反社会意识,使其犯罪意识更顽固。
      2.情绪喜怒无常,控制力差
      累犯的情绪情感波动大,极不稳定,表现为情绪变化多端,喜怒无常,感情用事。
      3.动机斗争的复杂性
      累犯在实施犯罪前往往有一个复杂的动机斗争过程。犯罪人受满足私欲的迫切性的驱使,极想作案,但以往犯罪成功的经验和失败所带来的痛苦,又使他们考虑再三,权衡利弊。
      (三)累犯的经验
      累犯因为服过刑,接受过劳动改造,因此,与初犯相比,累犯具备犯罪经验、反侦查经验、反审判经验及抗拒监管改造经验。
      1.犯罪经验
      累犯之所以再犯,一方面是与以前犯罪成功的体验有关;另一方面,累犯面对各种客观刺激缺乏抵抗力,经不起诱惑,从而丧失反对动机而实施犯罪行为。此外,也与累犯自身的心理因素有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自暴自弃
      犯罪者刑满释放以后,在社会上受人冷落,遭人白眼,甚至觉得连家庭、亲戚朋友也看不起自己,即使有改恶从善的愿望,但客观因素促使他们对自己的前途、未来失去希望,以致自暴自弃,再行堕落。
      (2)同流合污
      犯罪人在服刑期间,不免与其他犯人为伍,结交一些恶性深重的犯人,学习一些犯罪技能、经验。因此,刑满释放后,由于难以结交正当的朋友,自然与监狱中所认识的人来往,彼此同流合污,共同犯罪。
      (3)执迷不悟
      犯罪人由于有多次犯罪的经历,因而将犯罪视为平常之事。而且有的罪犯在监狱劳动改造期问,仍然不思悔改。所以他们出狱后毫无悔改之意,难免再犯。
      2.反侦查经验
      犯罪人多次反复地实施犯罪行为,在犯罪中积累了一套反侦查经验。
      3.反审判经验
      大多数累犯在犯罪后都熟知审判程序,对于法院、检察院处理犯罪案件的过程,如何回答法官、检察官的讯问,如何在法庭上进行自我防御,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对于所犯罪行应科处的刑罚以及如何逃避惩罚,避重就轻回答讯问,都有一整套的经验。
      4.反监管改造经验
      对于有前科的累犯来说,由于有服刑的经验,对被限制自由、强制劳动等情况都了解,所以能很快适应监管生活。有的累犯在服刑期间表面上伪装老实,规规矩矩,暗地里抗拒改造;或拉帮结伙,破坏监规监纪。
      四、惯犯心理
      惯犯是指反复多次地实施同类违法犯罪行为的罪犯。
      (一)惯犯的心理特征
      1.反社会意识的顽固化
      惯犯的犯罪观,主要表现在反对□□的领导,仇视和对抗社会主义制度,坚决与社会为敌,他们将对社会制度的敌视用重大、恶性犯罪的方式来发泄,以宣泄自己内心强烈的不满;他们在犯罪时心狠手辣、疯狂残忍、不计后果,社会危害性极大。相对的犯罪行为的多次实施,又不断深化他们的反社会意识,对社会的敌视情绪不断加强,以致使他们的反社会意识更加顽固。
      2.需要结构的畸形化
      惯犯的需要结构往往是对需要无休止、贪婪地追求、索取。每一次犯罪的成功,都使他们不良的需要得到满足,从而强化其不良的需要结构,膨胀新的需要,进而一次又一次地犯罪。同时,由于惯犯的犯罪行为多次重复,使得犯罪行为习惯化,也使其需要结构出现泛化现象。
      3.犯罪习惯自动化
      犯罪人由于多次重复地实施犯罪行为,犯罪对于他们已经不像初次犯罪那样只是作为满足某种需要的手段,而是成为他们调整心理平衡的一种需要。在他们的心理上已形成一种牢固的动力定型,即犯罪已形成了习以为常的习惯,并且犯罪习惯在犯罪时是自动化、习惯性的出现。而这种自动化、习惯化的犯罪行为行为对惯犯本身来讲也难以摆脱,这又反过来进一步强化其犯罪心理,不断的把他们的犯罪行为推向更加严重、更加危险的境地。
      (二)惯犯的行为特征
      1.犯罪行为的连续性
      由于反社会意识的支配,惯犯与人民、社会为敌,犯罪动机强烈,犯罪欲求畸形发展,又具有一定的犯罪经验,因此,他们经常连续作案。并且一旦有犯罪机遇,就绝不放过;即使没有犯罪机遇,他们也会创造条件进行犯罪。
      2.犯罪行为的残忍性
      惯犯由于有多次犯罪经历,犯罪经验丰富,从而使其犯罪行为习惯化、自动化,也促使其人格特征犯罪化,表现为实施犯罪行为时心狠手辣、冷酷无情、野蛮残忍,毫无同情之心,毫无人性可言。
      3.犯罪行为的疯狂性
      惯犯具有畸形的犯罪人格,他们对社会主义制度仇恨,对人民仇视,因而其犯罪行为带有极度的疯狂性,主要表现为胆大妄为,不思后果,敢于玩命,心狠手辣,不仅连续多次犯罪,而且敢于作大案、要案、特大案件,产生轰动效应,施以恶性大的暴力行为。其行为野蛮、残忍,令人发指,具有极大的疯狂性。
      (三)惯犯的习惯及对策
      1.惯犯的习惯
      习惯是指由于重复或练习而巩固下来的,并变成需要的行为方式。其生理基础是动力定型。
      (1)动力定型的概述
      ①概念
      动力定型是指大脑皮层由于经常接受到按一定顺序出现的刺激物的作用,因而形成某种与之相应的暂时联系系统。
      ②作用
      动力定型形成后,一旦有关刺激物出现,在大脑皮层中形成并巩固下来的条件反射就会自动出现,只要构成行为方式的前一部分动作完成,就会自动引起下一部分动作的进行。整个动作从开始到完成,不必需要大脑有意识地去控制,而是自动化地实施出来。
      (2)惯犯习惯的形成
      由于惯犯在其长期的犯罪生涯中,学会了犯罪技术,这些技术通过多次有目的、有意识的练习后,就由不熟悉到熟悉,由不巩固到巩固,形成一整套犯罪的技术和方法,其犯罪的次数越多,犯罪技术也就越熟练、越巩固,并形成自动化、习惯化的动力定型系统。当他在从事犯罪活动时,这些习惯化了的行为方式就会自动实施出来,不必由大脑有意识地控制。
      2.矫治惯犯恶习的对策
      (1)净化社会风气,改善社会环境
      社会风气的好坏,直接关系到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因而改善社会环境,消除或减少形成犯罪心理的不良因素,是减少犯罪的根本出路。
      (2)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
      贯彻这一方针既要对惯犯的犯罪行为予以坚决、严厉的惩处,以抑制、震慑惯犯的嚣张气焰,同时又要针对其犯罪恶习进行矫治。
      ①通过劳动改造,使其认识到劳动的价值,逐渐通过劳动改变其犯罪习惯。
      ②要防止罪犯间互相传授犯罪经验,避免交叉感染和恶性发展。
      (3)社会各方面加强综合治理,避免重新犯罪
      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要结合起来,共同做好犯罪分子重新回归社会的工作。要发挥综合治理的作用,需要做好的工作主要体现在:
      ①割断或改变其原有的环境和联系,杜绝对昔日不良伙伴地勾引、诱迫。
      ②家庭、学校、社会要接纳他们,不歧视他们,帮助他们树立重新生活的目标和信心。
      ③家庭、学校、社会要给予机会,逐渐培养他们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并加以巩固,形成良好的需要结构,正确的法制观念,使犯罪习惯得以矫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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