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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第10章 犯罪心理的组织形式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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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概念
1.定义
犯罪心理的组织形式差异是指在共同犯罪中,因实施犯罪行为人数的不同、犯罪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差别而表现出的犯罪人在心理活动和行为特征等方面的差异。
2.分类
(1)一般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2)有组织犯罪
①定义
有组织犯罪是指犯罪集团所实施的犯罪,即三人以上参加的、具有一定组织形态的共同故意犯罪。
②分类
有组织犯罪又可细分为组织松散或临时纠合在一起实施的一般性质的有组织犯罪,以及人数较多、人员相对稳定、组织严密、有计划、有分工、经常实施某种或多种犯罪的有组织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行为特征
1.一般共同犯罪的行为特征
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实,彼此联系、相互配合,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一般共同犯罪的行为特征有以下表现:
(1)实施犯罪行为的共知性
实施犯罪行为的共知性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前,不仅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且也知道其他共同犯罪参与人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犯罪行为危害的共同性
无论共同犯罪的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扮演何种角色,所起作用大小有何不同,他们都共同造成了社会危害,对犯罪行为的后果承担共同责任。
(3)对犯罪后果的追求性与放任性
一般认为,共同犯罪人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希望共同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犯罪结果发生,但在个别情况下也可能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2.有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
有组织犯罪不同于单个个体犯罪,也有别于一般共同犯罪,在行为方式上具有以下特征。
(1)纠合性
有组织犯罪是以多人参加的,采取群体纠合的共同犯罪行为,这就决定了犯罪集团必须先有纠合和组织化的过程。纠合性犯罪不仅容易达到犯罪目的,而且还具有蔓延性广、网络性强、社会危害性大等行为特点。纠合性、蔓延性、网络性是有组织犯罪赖以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2)盲目性和冒险性
有组织犯罪依仗人多势众,加之成员之间相互刺激,比强显能,因此,作案时敢于下手、敢于冒险。由于犯罪人的感情冲动,放纵不羁,表现出较大的盲目性、偶发性和冒险性等行为特点,尤其是以青少年为主的犯罪组织表现得更为明显。
(3)野蛮性和残忍性
在有组织犯罪中,成员之间相互壮胆,加上罪责扩散心理的作用,决定了有组织犯罪比单个个体犯罪和一般共同犯罪更加野蛮、残忍,成员胆大妄为、心狠手毒。
(4)腐蚀性和传染性
在有组织犯罪中,成员之间很容易相互熏染,相互学习和模仿,犯罪行为的腐蚀性和传染性非常明显。
(三)不同共同犯罪人的心理特点
在共同犯罪中,行为人不止一个,而且通常不同的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同,甚至有严格分工,因此,各自的犯罪心理也具有很大差异。在我国刑法中,按照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不同,可以把共同犯罪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1.主犯的犯罪心理
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大多具有一般成员所不具有的个性特征,突出表现在:犯罪动机和主动性比其他参与者更为强烈,有较强的犯罪冲动;犯罪欲望促使主犯组织、劝说其他人参与共同犯罪,是犯罪的策划者。
2.从犯的犯罪心理
(1)基本特征
①从犯是共同犯罪人的一种,是人们依据一定标准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的结果,是人们对具有一定特征的共同犯罪人的抽象。
②从犯是在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对立比较中展现其全部内涵的,离开了刑法对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规定,从犯也就不存在了。
③从犯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导作用,是不居主要地位的共同犯罪人,一般不决定共同犯罪的发展方向,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对主要的共同犯罪人具有一定的依附性。
(2)犯罪心理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心理积极性程度的不同,其心理可以划分为:
①协从心理
在共同犯罪中,从犯主要是协助主犯完成犯罪。协从即自愿配合、帮助主犯实施犯罪行为。协从犯一般与主犯有直接利益关系,和犯罪关系密切。
②顺从心理
在共同犯罪中,从犯对犯罪是有认识的,但往往出于和主要犯罪分子有某种关系,还是实施了犯罪。但从犯的这种顺从心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很矛盾,有很大顾虑。这类犯罪人在心理上缺乏独立性,往往有很强的依靠心理,表现为容易顺从别人的意志。
③盲从心理
在共同犯罪中,有的从犯实施犯罪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太多的后果。他们之所以会参加犯罪,是由于自己的认识能力比较低下,愚昧无知,被主犯所利用而实施犯罪。
3.胁从犯的犯罪心理
胁从犯是在受到胁迫、威胁、要挟的情况下,不得已而进行的犯罪活动。从这个角度来看,胁从犯的主观恶性并不大,甚至没有犯罪动机。在犯罪过程中,胁从犯的情绪紧张,实施完犯罪后,常伴有深深的悔改之意,因此从教育改过自新的角度看,也较其他的犯罪分子容易。
二、一般共同犯罪心理
1.共同犯罪的构成要素
(1)从犯罪主体看
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由于我国刑法立法及四要件理论奉行“责任共犯说”,因而要求各参与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从犯罪的客观要件看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这里共同的犯罪行为并非指相同的犯罪行为,而是指犯罪行为具有共同的犯罪指向。
(3)从犯罪的主观要件看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共同犯罪的分类
(1)一般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在共同犯意的支配下,行为人共同参与的犯罪,其成员之间没有组织形态的约束。
(2)特殊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是指行为人按照一定的组织形态而结成的较为稳固的犯罪组织,以犯罪集团的方式实施的共同故意犯罪;有组织犯罪即为特殊共同犯罪。
3.一般共同犯罪心理的特征
(1)共同意向性
共同意向性是共同犯罪心理的前提和基础。各共同犯罪人在实施犯罪前要意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单独犯罪,而是与他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犯罪。在心理上,必须存在共同的犯罪意向,才可能构成共同故意犯罪。共同意向性是共同犯罪的本质特征。
(2)目的统一性
共同犯罪必须存在着共同的犯罪目的,其行为是为了促使犯罪目的实现,这是维系共同犯罪的内在动力。当然,目的统一性必须有分担的行为。由于分担行为的不同,其角色和地位也各不相同。
(3)心理趋同性
共同意向产生过程中,主导犯罪动机与统一犯罪目的形式,是心理趋同的结果。如果没有心理趋同性,就不可能有统一意志和统一的犯罪行动。
(4)心理相容性
心理相容性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在犯意、犯罪动机、犯罪目的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兴趣、能力、情绪情感、心理状态等,彼此相互悦纳或能够接受,通过相互影响,渗透、感染、传递、统一,能够形成共同的犯罪心理。
(5)共同意志性
在意志因素方面,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难以独立完成犯罪,需要与他人合作共同实施犯罪时,经过意志选择,决意与他人一起共同犯罪,是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的最初表现。正是由于存在着共同的犯罪意志,各共同犯罪人在犯罪过程中才有可能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三、有组织犯罪心理
(一)犯罪集团的特点
1.主体特征
对犯罪集团人数的要求,通常以三人为下限。刑法将犯罪集团的最低人数规定为三人,比一般共同犯罪的人数下限高,说明犯罪集团比一般共同犯罪可以聚集更多的犯罪分子。
2.结构特征
犯罪集团是共同犯罪中的最高形式,除具有复杂共犯和事前有通谋的共犯以及必要共犯的共同属性外,还表现为固定性和组织性。
(1)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犯罪集团的成员不是临时纠合,随聚随散,而是较长时期的犯罪同伙,一个犯罪行为实施后又继续其他的犯罪行为,犯罪的组织形式不因犯罪实施完成而解散。
(2)具有较严密的组织性
犯罪集团是一种犯罪组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不仅有分工的不同,而且在身份上有高低之分和领导与从属的关系,既有组织、指挥者,也有一般的成员。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的另一个重要特征。
3.目的性
犯罪集团是“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这种犯罪目的,有的比较单一,甚至“专业化”,有的则带有一定的“综合性”。有无明确的犯罪目的是区别犯罪集团与非犯罪集团的重要标准。
(二)有组织犯罪的心理基础
有组织犯罪之所以能够采取共同犯罪的行动,结成统一的整体,除了其他因素外,还主要与犯罪集团中有共同的心理基础有关。有组织犯罪的心理基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相同的境遇
相同的境遇容易使人产生相同的感情,形成感情共鸣。从犯罪集团的形成和发展过程看,成员间有相同或相似的遭遇,使集团中的每个成员感到有共同语言或感受,这为他们的交往和结伙奠定了心理基础。
2.共同的需求和兴趣
有组织犯罪成员在结伙前,一般都有相似的不良兴趣和爱好,这些不良的兴趣、爱好,使他们存在共同的需求。正是这些共同的需求和相似的不良兴趣,使他们走到一起,愿意在结伙过程中通过集团的形式得到更大限度的满足。
3.心理契约
这里讲的心理契约主要是指集团成员对集团组织、与其他成员相互间在犯罪心理上的积极认同和相互约束的关系。这种结伙心理契约的形成,主要是由于成员的需求一致,目标相同,因而相互依赖,互为补充。
(三)有组织犯罪的心理特征
1.反社会意识增强
在犯罪集团中,由于成员之间相互感染和影响,其反社会意识在集团气氛中会表现得更加完整、系统,其性质更反动、顽固,其作用更消极。
2.罪责扩散,安全感增强
罪责感是一般罪犯(特别是初犯)通常都有的一种自我责备心理。在非共同犯罪中,每个罪犯对自己所犯罪行无法推卸,罪责自负。但是,一旦结伙违法犯罪后,犯罪组织中各成员存在罪责扩散的心态,犯罪实施的可能性也大大增强。由于存在罪责扩散心理,犯罪集团及其成员的安全感增强。
3.犯罪组织的内聚力强
有组织犯罪的内聚力主要是指在违法犯罪的准备、实施,以及逃避侦查和打击等过程中,犯罪组织对其成员的吸引、诱惑、支配和控制的力量。有组织犯罪的内聚力强的主要原因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在通常情况下,有组织犯罪的成功率比单个作案高得多,大多能满足各成员的不良需求;因此,为了降低风险,最大限度地满足不良需求,各成员愿意结伙,聚合在一起统一行动。
(2)为了逃避打击,保护自己,成员间必须加强团结,增强内聚,否则,别人被打击了,自己也会受牵连。
(3)在犯罪集团中,各成员在价值观、性格、兴趣、需要等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使他们感到“情投意合”,于是,便狼狈为奸,经常较为固定地聚合一起。
4.权威与服从心理
权威是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力量象征,服从是集团活动的力量基础。在有组织犯罪活动中,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往往是那些最有“能力”的人,他们处于权威人物的地位。而一般成员也就会无条件地接受权威者的指挥。在犯罪集团的共同心理中,权威与服从必须保持协调一致,否则,犯罪集团就不能维持和发展下去。在有组织犯罪中,权威与服从心理的表现非常明显。
5.暗示与模仿心理
暗示与模仿在有组织犯罪中十分突出,尤其是以青少年为主的犯罪组织中表现得更加普遍。
(1)暗示
暗示是指用含蓄、间接的方法,对他人的心理与行为施加影响,从而使之按一定的方式行动。在有组织犯罪中,有时候暗示比直接指令的作用更大,并且,在某些特殊的作案现场,犯罪分子之间只能用暗示而不能直接命令。
(2)模仿
模仿是指一个人反映和再现另一个人的行为的最简单的形式。在有组织犯罪中,尤其是青少年犯罪组织中,成员之间相互模仿、传染的现象严重。绝大多数犯罪分子的犯罪方式,手段等都是从电影、电视,或犯罪组织中其他成员那里模仿和学习得来的。
6.代偿与相容心理
(1)代偿心理
代偿心理是指一个人的心理上的矛盾、缺陷、创伤、损害等在其他人身上得到补偿和满足。在犯罪组织中,由于成员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因而,容易满足彼此的代偿心理需求。正是由于犯罪组织成员中存在有代偿心理,这就为犯罪组织的巩固和发展奠定了心理和感情的基础。
(2)相容心理
相容心理是指犯罪组织中成员之间心理和意识相互影响、渗透、感染、传递,从而形成共同的犯罪心理体验的过程。在犯罪集团形成之初,成员之间在心理表现上千差万别,各自的主导需要也有差异。形成犯罪组织后,成员间彼此影响和传习,在心理上也逐渐趋于相容和彼此悦纳,甚至产生彼此认同和感情移入,这就为犯罪组织的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