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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7章 犯罪心理的年龄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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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同年龄犯罪心理差异概述
(一)犯罪率方面的年龄差异
1.犯罪率的高低
犯罪率的高低在不同年龄段的人口中呈不均衡分布,两者之间的比例关系可能表现出三种情形,分别是:
(1)一定年龄阶段的人口在社会总人口中的比例高于其在犯罪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称为犯罪的低发年龄段。
(2)一定年龄阶段的人口在社会总人口中的比例与其在犯罪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大致相当。
(3)一定年龄阶段的人口在社会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明显低于其在犯罪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这种情形称为犯罪的高发年龄段,它是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重点关注的一种情形。
2.犯罪高发年龄段
犯罪的高发年龄段是一个动态的年龄阶段。男性和女性的犯罪高发年龄段有所不同。
(1)就男性的犯罪高发年龄段看,西方国家犯罪的高发年龄情形如下:
日本:3~40岁;美国:25~29岁;德国:21~25岁;法国:18~21岁。美、德、法三国男性的犯罪高发年龄大致上处于同一年龄层,而日本男性高发年龄段则明显滞后。
(2)从我国的统计数据来看,青少年是我国犯罪的高发年龄群。
(3)女性犯罪犯罪高发年龄段一般比男性要晚。
(二)犯罪类型上的年龄差异
不同年龄阶段的人,由于生理发育状况、心理特点及生活阅历和活动技能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了实施犯罪行为的类型往往也有差别。
1.少年期
少年犯的身心发育尚未成熟,体力与生活经历都还相当有限,多犯有简单盗窃、流氓及其他较轻微的罪行。
2.青年期
20岁左右的青年期,随着活动能力的增强和生理性需求的日益旺盛,实施抢劫、□□、伤害等暴力性犯罪及较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犯罪的现象就大为增加,但此时由于生活阅历较浅,活动技能较低,尚难以实施诈骗、伪造等各种专业性较强的犯罪。
3.老年期
老年期中的个体,在犯罪方面的主要表现是,实施犯罪的侵害对象多为反抗力微弱的儿童、妇女、有生理残疾或精神疾病者;在犯罪类型方面,多实施与其生活经历、体力和思维能力大致相适应的窝藏、教唆、□□幼女、传授犯罪方法及纵火等犯罪行为。
(三)犯罪手段上的年龄差异
不同年龄阶段的行为人,由于其体能和社会经验的不同,因而表现在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上也有差异。
1.青少年
青少年的犯罪手段和方式往往带有情境性、冲动性、体能性、团伙性、缺乏预谋性等特点。
2.中壮年人
中壮年人的犯罪手段和方式往往带有预谋性、欺骗性、智力性等特点。
3.老年人
老年人的犯罪手段和方式往往带有非体能性、单独性和情境性等特点。
二、青少年犯罪心理
(一)青少年犯罪的身心基础
青少年时期是指少年期(11、12~14、15岁)、青年初期(14、15~17、18岁)和青年晚期(17、18~24、25岁)的统称。我国刑法第17条也明确规定:
14周岁以下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该年龄阶段的人,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产、□□、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
已满16周岁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时期,这是因为该阶段的人,智力和社会知识已有相当发展,已具备了承担刑事责任的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对这部分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青少年时期的生理发育特点
从儿童发育到少年、青年,伴随着第二性征的出现,进入青春发育期,人的生理方面迅速发育,急剧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形态发育
①身高和体重的迅速增长
身高是身体发展的典型指标,体重是身体发展的量的指标。身高和体重在青春期开始后明显地比以前增长得快。正是由于身高和体重的迅速增长,少年才会出现成人感,由此而引发身心冲突,同时,也就具备了实施犯罪的体能基础。
②第二性征出现
进入青春期,个体第二性征的出现,身体明显表现出男女两性的差异。第二性征的出现,既增加了少年成长的烦恼和矛盾,同时,又大大地扩展了青少年的需要范围,无论是生理上的需要。还是心理上和社会上的需要都较儿童期有质的飞跃。
(2)内分泌变化
个体发育速度在青春期由缓慢转向迅速,而青春期的发育要受到一系列内分泌变化的影响。青春期的到来就是由于上丘脑促进腺释放因子分泌量的增加。下丘脑的变化影响着附近的脑垂体前叶,促使性腺激素分泌增加,结果又造成卵巢或□□的形态上的增长,以及分泌的性腺激素的水平也相应的提高。
(3)机能发育
①脑机能
在青春期之前,脑的重量和容积已相当于成人的95%,由此到青春期,脑的重量和容积的增加有限。主要是皮层细胞的机能迅速地发育。同时,在13~14岁时,脑电波又出现一次“飞跃”现象,表明机能方面的成熟。但神经系统由于受到甲状腺机能旺盛的影响,表现出不稳定性,易疲劳。
②肺、血管和心脏的机能
在青春期,肺活量、血压和脉搏,都显示出男女差异。男性的肺活量和血压的增长高于女性;而脉搏的频率随年龄增长而逐渐下降,男性的递减次数要高于女性。
③肌肉机能
肌肉的增长以15~18岁为最快,肌肉的力量也随年龄而增长。握力在15~18岁阶段增长最快,弹跳力在10~12岁阶段增长最快,背力在12~15岁阶段增长最快。通常,这三种肌肉力量到了青春期,女性明显地低于男性。
④运动能力发展
随着青春期的到来,运动能力明显增加,运动能力要受身体形态、机能发育的影响。由于男性的体力明显高于女性,所以,在暴力犯罪中,男性青少年所占的比例远远高于女性青少年。
2.青少年犯罪心理分析
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因素包括:
(1)亲情满足失衡
青少年的社会化始于家庭,家庭是承担青少年初次社会化的第一环节。青少年亲情满足失衡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①因家庭结构缺损而造成青少年亲情失落;
②因家庭溺爱或高压而造成青少年人格的缺陷。
(2)个性认知失衡
心理认知失衡包括性格缺陷、随意盲目等。性格缺陷是指与社会要求不相容或者妨碍个人社会化的一种消极性格,这与青少年违法犯罪有着密切的关系。同时,很多青少年由于文化素质较低,分辨是非的能力较差,其涉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从而容易走上犯罪的道路。
(3)多种需求失衡
在青少年成长过程中,会产生各种新的需求,但这些需求却不能完全满足,所以也就在青少年中产生各种问题,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
3.青少年时期身心矛盾与犯罪的关系
青少年心理发展相对滞后与生理发育相对超前的矛盾冲突可能成为青少年犯罪的动因。其具体表现如下:
(1)旺盛的精力与调节能力低的矛盾
青少年生理机能的迅速发育,使他们的活动量增大,日常的生活、学习之余仍有大量的剩余精力、体力,而大脑对其活动的调节、控制能力又相对薄弱,因而,旺盛的精力常常用之不当,当受到外界不良因素影响时就可能用于暴力性的犯罪活动之中。
(2)兴奋性高与控制能力低的矛盾
青少年时期,内分泌系统的迅速发育对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都会产生重大影响,特别是对情绪的影响更大。由于青少年的大脑皮质尚未完全成熟,自我控制能力低,容易出现冲动性和情景性犯罪。
(3)性发育成熟与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
青少年时期,随着身体的突飞猛长,性机能逐渐发育成熟,从而产生了强烈的性意识和性感。青少年具有接触异性的要求,有了性的欲望和冲动,然而他们又缺乏组建家庭和负担家庭的法律道德责任与经济能力,从而产生了性生活的生物性和社会性的矛盾。
4.青少年时期的心理冲突与犯罪的关系
青少年时期的主要心理矛盾有:
(1)孤独感与强烈的交往需要的冲突
随着青少年成人感的增强,有许多内心秘密、思想、感情不愿轻易向他人吐露,表现出明显的心理闭锁,由此而产生孤独感。但这种孤独感并不是青少年所希望的,他们渴望被人理解,希望与人交往。这两种矛盾可能使青少年陷于苦恼的境地,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2)独立性与依赖性的冲突
随着成人感的产生,青少年对自己估计过高,强烈要求独立与自主,但由于他们大多没有经济来源,且社会生活经验欠缺,不能适应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因此,青少年在生活上还得依赖于父母;这两种矛盾,可能激发子女与父母的冲突,使代沟裂痕加大。
(3)好奇心强烈与辨别能力相对较低的冲突
青少年对一切都感到新奇,对自己不了解的现象、不理解的问题都表现出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但由于他们的社会经验不足,认识能力差,对许多社会现象和科学的准则还没有自己定型的见解和观点,容易受暗示进行模仿,自觉不自觉地走上犯罪道路。
(4)强烈的情绪冲动与理智控制较弱的冲突
青少年时期,情绪的兴奋性高,两极变化大,具有极大的冲动性。在这种强烈情绪下产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理智较难控制,造成的后果也非常严重,但事后行为人往往为此后悔不已。
(5)理想与现实的冲突
青少年的愿望非常多,理想很远大。当个体的需要不能得到满足时,他们往往靠想象来营造未来的蓝图,靠幻想来构造将要达到的目的。当这种不切实际的幻想一旦破灭,往往使青少年陷于不安与苦恼之中,有的青少年很难从幻境中解脱出来,导致精神上出现病变,以致最终违法犯罪。
(二)青少年犯罪的行为特征
青少年犯罪是与其身心特点分不开的,青少年时期固有的心理和生理特点,决定了他们的犯罪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模仿性和易受暗示性
模仿和受暗示是青少年的一种典型的行为方式。青少年(尤其是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很容易模仿他人或受他人暗示而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2.情境性
青少年的情绪容易受具体情境所激发,与此相适应,青少年的犯罪行为,往往是由具体情境引起的。当外界存在适宜的犯罪环境和机遇时,就容易促使青少年产生犯罪动机。
3.戏谑性
青少年的戏谑性犯罪行为,较多地表现为□□罪、寻衅滋事罪、盗窃罪、抢劫罪和杀人罪等。这些青少年犯罪人对自己的戏谑心理缺乏调节和控制,以侵害他人为乐,满足自己低下的精神欲求。戏谑性犯罪行为危害性大,特别是团伙性的戏谑性犯罪行为,其后果更为严重。
4.情绪性
青少年时期,人的情绪非常复杂、丰富,由于其理智缺乏,对行为的控制力较弱,因此,青少年的行为表现出明显的盲目性和冲动性特点。
5.反复性
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反复性表现在两方面:
(1)连续作案。青少年在作案成功后,有了需要获得满足的体验,有了犯罪的经验,犯罪动机得到了强化,会继续寻找机会实施更严重的犯罪行为。
(2)重新犯罪。青少年犯罪人在刑满释放或解除教养后,由于意志薄弱,经不起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而重新走上犯罪道路。
6.暴力性和团伙性
青少年依仗自己精力充沛、体格强壮的优势,在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上,多采用与体能相关的手段。在司法实践中,严重的暴力犯罪绝大多数都是青少年所为。此外,青少年时期,由于交往需要十分强烈,青少年容易合群,喜欢拉帮结派,形成团伙犯罪。
(三)网络对青少年犯罪心理形成的影响
网络对青少年产生了诸多不良影响,导致青少年滋生犯罪心理。网络可能对青少年引起不同程度的交往障碍。网络对青少年的早期社会化产生的消极影响主要是,让青少年把绝大多数业余时间都放在互联网上,相应大幅度地减少了他们接受家长和老师对其教育的时间,减弱了家庭、学校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的影响。严重沉溺网络的青少年,甚至荒废学业,厌学、弃学,导致早期流失社会的严重危机中。
三、中壮年犯罪心理
(一)中壮年人犯罪的身心基础
中壮年人犯罪的特征,与其所处年龄阶段的生理发育、心理发展和社会角色是分不开的。
1.中壮年期的生理发育特征
(1)中壮年期
人的生理发育完全成熟,并保持着较高的机能水平。随着年龄的增长,各种器官还会逐渐衰退。这就决定了中壮年人犯罪更多的是依赖智力和经验,而不像青少年那样过分依赖体力。
(2)更年期
更年期表现为内分泌的减少,部分内分泌腺体逐渐枯竭,停止分泌激素,女性绝经等,由此有可能出现更年期综合征,表现出心里烦躁、失眠、盗汗等特征。在这种不良的心理状态下,行为人有可能为一些生活小事而发怒,甚至产生过激的违法犯罪行为。
2.中壮年期的心理发展特征
(1)认识特征
中壮年人的认识范围广,理解能力强。由于认识内容丰富,使他们能根据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及所形成的思维模式,判断、识别所遇到的各种问题,得出自己的结论。同时,由于他们积累了较多的知识和经验,所以能很快地学会一些犯罪的手段和技术,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2)情绪情感特征
中壮年人的情绪较为稳定,有较强的克制能力,较少出现冲动行为,因此,中壮年人犯罪的理性色彩较重。但是,由于社会化程度及个性的差异,中壮年人在情绪方面也会表现出较明显的个别差异。
(3)意志特征
中壮年人由于经受了长期的生活锻炼以及挫折和困难的磨炼,因而意志坚定。表现在犯罪行为上,当中壮年人确定某种犯罪目的后,就会不惜一切代价,以不懈的努力去实施这种目的,不达目的誓不罢休。
(4)个性特征
中壮年人的个性特征基本定型。主要有以下几方面表现:
①个性倾向性方面
中壮年人的需要复杂多样,加之中壮年人正处于“上有老、下有小”的时期,社会负担较重,如果正常渠道和手段不能满足以上需要,那么,有的中壮年人就有可能以非法的手段来获得满足,甚至不惜以犯罪的方式来满足个人私欲。在动机特征方面,中壮年人更容易比青少年产生动机冲突。
②个性心理特征方面
中壮年人的性格特征逐渐定型,如果中壮年人的性格不良或有障碍,也容易推动其实施犯罪行为。在能力特征方面,中壮年人大多具有一技之长或兼有多种技能,这种能力特征使其在从事多种活动时,均显得得心应手。如果中壮年人将其能力应用于犯罪活动,则犯罪容易得逞。
③其他方面
中壮年犯罪人的自我意识也常常存在缺陷,他们对自己的看法和评价不客观、不真实。他们总喜欢与人攀比,进而产生自我失落感。为了自己的所谓面子、自尊,而不惜以身试法。
(二)中壮年人犯罪的特征
1.数量特征
从犯罪的数量上看,中壮年人犯罪虽然不及青少年犯罪多,但危害性更大,影响更恶劣。特别是贪污、受贿、造假等犯罪,不仅会严重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而且给国家和人民的财产及生命等会造成巨大损失。
2.类型特征
从犯罪类型上看,中壮年人犯罪的类型很广泛,种类繁多,但主要集中在经济(财产)方面,以及与腐败有关的犯罪。中壮年人犯罪,其类型可以涉及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所有类型,其中,又以财产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为主,而且数罪并犯、交叉犯罪的现象比较突出。
3.犯罪手段特征
从犯罪的手段上看,中壮年人犯罪多带有隐蔽性和智能化的特征。
4.犯罪的行为特征
中壮年人犯罪,在行为上具有典型的预谋性、独立性和功利性的特点。
(1)预谋性
中壮年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大都经历了一个从产生犯罪动机,明确犯罪目的,到犯罪决意形成、着手实施犯罪预备的过程,其犯罪的预谋性较为突出。
(2)独立性
由于中壮年人有主见,自我意识较强,凡事都有自己的想法,因此,他们较少因为模仿别人而犯罪,多是按自己的意图去实施犯罪行为;由于自制力较强,在犯罪中较少互相感染,所以,中壮年人的犯罪行为具有独立性特点。
(3)功利性
中壮年人的犯罪还带有明显的功利性,他们常常将犯罪行为作为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如果不能从犯罪中得到某种利益,他们不会选择犯罪,更不会把犯罪本身当成刺激和戏谑活动。
四、老年犯罪心理
老年人犯罪是指60岁以上的老年人所实施的犯罪。
(一)老年犯罪的身心基础
1.老年期的生理变化特点
老年期的心理和行为的变化,在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生理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运动系统的变化
进入老年期,老年人的运动系统功能退化,体能下降,在外观上表现为动作迟缓、乏力、拙笨、动作幅度小等特征,70岁以上的老人容易出现运动障碍。这就决定了老年人不可能像青少年那样实施暴力性犯罪。即便使用暴力,他们侵害的对象也只是儿童或其他老人。
(2)感觉系统的变化
进入老年期,特别是65岁以后,各种感觉系统的结构和功能都会发生退行性变化,导致其感知觉和记忆能力的衰退或降低,这使得老年人一般不能进行智能型犯罪,其犯罪过程一般比较简单;这种特点还使老年人容易产生各种被害猜疑,因而有可能驱使其实施报复性犯罪行为。
(3)神经系统的变化
进入老年期,神经系统也会发生相应的衰老变化。大脑反应的速度和准确性都有一定程度的衰弱。甚至还可能由此而发生老年性智力障碍。正是由于老年人神经系统的功能降低,可能导致其认识发生错误。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下,实施各种以权谋私或者贪污、受贿等犯罪行为。
(4)性机能的变化
传统的观念认为老年人没有□□求,更无性行为。生理学和医学的研究表明,进入老年期后,由于新陈代谢减弱、性激素减少枯竭会导致女性闭经、男性□□分泌量和精子产生量减少,并由此导致□□某种程度上的减退,但这并不意味着老年人的□□和性生活的丧失。在老年犯罪类型中,性犯罪是比较突出的类型。
(5)其他方面的变化
除上述变化外,老年期在其他方面的生理机能也会呈衰退下降趋势。例如,内分泌系统的活动明显降低,激素的分泌量显著减少,有的内分泌腺甚至枯萎;循环系统的机能也会下降,心脏的活动能力逐渐减弱,肺活量减少等。
2.老年期的心理变化特点
老年人由于生理上的衰老,以及社会关系、社会地位、社会角色等的变化,必定会由此而引起一系列的心理变化。
(1)智力的变化
老年期智力变化的总趋势,是各种基本的认识能力逐渐下降衰退,但衰退的速度并不一致。老年人智力衰退,并不意味着他们学习能力的终结,学习对于缓解智力衰退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果老年人对周围发生的事漠不关心,不随时使用脑子,就可能发生老年性痴呆,或出现言语障碍,因而可能是非不分而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2)情绪情感的变化
①容易产生消极的情绪情感
老年人由于生理上的老化、心理机能的衰退,以及社会交往、社会地位的改变,容易产生消极的情绪和情感体验。这些不良情绪,如果不能有效地进行自我调节,长期压抑可能激发老年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②情绪体验强烈
由于老年期中枢神经系统有过度活动的倾向和较高的唤起水平,老年人的情绪体验较为强烈。尤其是随着老年人环境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降低,其消极情绪体验的强度反而有所上升。这就使得一些老年犯罪,往往带有激情性和冲动性。
③情感需要经常得不到满足
由于身心衰退和生活环境改变,老年人在情感方面产生了许多新的需要。但由于老年人的适应能力差,社会对老年人关心不够等原因,他们的这些需要往往得不到满足,从而产生挫折感,并以紧张、焦虑、敌视的情绪表现出来;严重的则会在挫折感的驱使下,实施攻击性犯罪行为。
(3)意志特征的变化
与中壮年人相比,老年人的意志较薄弱。表现为:
①控制能力降低,尤其表现在对性冲动的控制力减弱。
②不良行为习惯、行为方式难以改变,具有极强的守旧性、习惯性和固执性,因此,老年犯罪难以矫正,复发率高。
(4)性心理的变化及再婚心理
由于老年人存在着□□求,并且也为了寻找精神寄托、寻求生活上的互相照顾等原因,丧失配偶的老人对再婚问题表现出较迫切的要求和向往。如果老年人的□□始终得不到满足,长期受压抑,就可能以间接或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
①间接表现
如人格变异,丧失生活的兴趣,莫名其妙地忧愁,家庭矛盾加剧等。
②直接表现
如观看色情电视录像,欣赏报刊的色情描述和图片,□□,甚至会发展到猥亵、□□幼女,公公觊觑儿媳而引起家庭冲突等,由此产生一系列与性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
(5)人格的发展变化
①人格特征
据日本心理学家长岛1977年的研究,老年期的人格特征主要有以下五点:
a.自我中心性,顽固、任性。
b.猜疑性,胡乱猜测、嫉妒怪僻,原因是由于感觉能力的衰减所造成的对外界认识的困难。
c.保守性,讨厌新奇的东西、偏好旧习惯,原因在于记忆能力和学习能力减退。
d.疑病,过分关注自己的身体变化,而对外界事物的兴趣减弱。
e.牢骚,由于把握不住现实,总爱发牢骚、喋喋不休,好回忆往事。
②人格障碍
人格测验的结果还表明,老年人的疑病、歇斯底里、抑郁、妄想症、孤独感、焦虑感等倾向较明显。如果这些人格障碍没得到较好的调适,那么,就可能导致老年人的人格变态或精神异常,并可能由此而产生违法犯罪行为。
③精神障碍
老年期还容易出现一些常见的精神障碍。在各种精神障碍状态下,老年人都可能出现危害他人或自我毁灭(如自杀)行为。
(二)老年犯罪的特征
1.犯罪手段的非暴力性
老年人在作案前有准备,作案中有节制。从犯罪手段看,老年人由于年老体衰,所实施的犯罪多为非暴力性的。老年犯罪不仅手段多样、缺乏暴力,而且动机还比较隐蔽,给自己留有退路。
2.犯罪形式的单独性
老年犯罪的组织形式以单个犯罪为主,极少有老年结伙犯罪。这种单独性是由于他们敏感多疑、不相信他人造成的。老年罪犯有自己比较丰富的社会经验,通常犯罪时不与人合作,这是为了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逃避打击。
3.犯罪类型的相对集中性
从犯罪类型上看,老年犯罪主要是财产犯罪和性犯罪。财产犯罪主要包括盗窃、赌博、贿赂、窝赃、诈骗等;性犯罪的侵犯对象主要是幼女或有生理缺陷(如聋哑、痴呆)的妇女。有的老年人也可能因为容留妇女□□而构成性犯罪。
4.弱势群体常常成为老年人的犯罪对象
老年人由于其生理、心理等的变化,使他们能侵害的对象也受到一定的限制。老年罪犯经常把儿童、妇女、弱智痴呆、残疾或生病者作为侵害对象,且老年人的犯罪对象往往是他们比较熟悉的人。
5.主体日益高龄化,受教育水平低
犯罪主体的高龄化是我国和各国老年人犯罪的一个突出特点。我国的老年人犯罪人群中,除了年龄高之外,在受教育程度方面,中、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的占62.8%,有的很多农民和文盲,所以相较而言,受教育水平低是我国老年人犯罪的特点之一。
6.农村老年人犯罪多
农村老年人是老年犯罪的“主力军”。这与我国农村的实际状况有关,一方面,老人由于对法律不了解,经常因为不懂法而犯法;另一方面,由于法制意识淡薄,自我约束能力差,存在侥幸心理,也容易出现知法犯法的情况。
7.老年女性犯罪主体人数急剧下降
与老年男性相比,老年女性随着年龄的增长,犯罪率要比老年男性低。这和女性、男性生理、心理特点有很大关系,而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的这些变化也使他们的行为有很大不同。
(三)老年犯罪的心理分析
1.老年犯罪的动机分析
(1)追求享乐,欲壑难填
有些老年人为了追求金钱物质享受,不惜以偷、骗、搞封建迷信活动,甚至以行凶杀人来满足个人的需求。
(2)心胸狭窄,斤斤计较
有的老年人遇事易产生心理郁结,常为一件小事而计较,产生对立情绪,逐渐走上犯罪道路。
(3)精神空虚,无所事事
有的老年人离(退)休后为了解脱精神空虚,采用各种方式予以消解和缓解,借以打发余生。例如,聚众赌博,观看黄色录像或书刊后为了寻求不健康的精神刺激而□□幼女等。
(4)不堪虐待,以身试法
有的老年人由于在家庭中受虐待,生活无着落而产生逆反心理,以犯罪方法残害家人,作出诸如杀人、投毒、伤害、纵火等报复行为。
(5)维护尊严,铤而走险
有的老年人由于长期以来处于发号施令、左右他人的地位,离(退)休后,不能有效地改变角色,当自以为“权威”受到影响时,便不惜铤而走险,以服他人。
(6)恶习较深,重操旧业
一些恶习较深的老年人顽固不化,犯罪意识已无法遏制,有机会便重操旧业。
(7)倚老卖老,藐视法律
有的老年人依仗自己岁数大,以为别人奈我不得,遇事置法律于不顾,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最后弄得身败名裂。
(8)革命“吃亏”,伺机补偿
有的老干部在退休或退居二线前后,便借改革开放之机,不惜用经济犯罪的手段来发财致富。这些人清廉一生,但晚节不保,最后落得后悔莫及,影响极坏。
(9)老无所养,生活无着
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老年人生活无着落,为了求生,便采取盗窃、诈骗等手段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
2.老年罪犯改造的心理分析
老年罪犯在案发被捕之后,普遍存在着对刑罚的抗拒心理,给审讯和改造工作造成一定的困难和麻烦。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不认罪
老年罪犯由于社会经历丰富,对于自己的行为及后果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因此,不肯轻易认罪,对于法庭和监管所都采取无所谓的藐视态度。劳动改造也是软磨硬顶,较难对付。
(2)自悲心理
老年犯罪年龄都在60岁以上,他们犯罪后感到无颜见人、更不好向子女后代交代,加之自己年老体弱多病,风烛残年吃官司、蹲大牢,产生绝望心理。于是自责、自悲、混天度日,行为懒散,不服改造。
(3)心神丧失
老年罪犯由于年龄大,思维迟钝,被判处刑罚后,心理压力过重,加剧了他们自身的各种器官功能减退,影响神经系统正常活动,因而失去了正常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表现出一种间歇性或经常性的心神丧失的精神状态,也给管教工作带来许多麻烦和困难。
(4)希望政府宽大处理
多数老年罪犯还是能认罪服法,他们痛恨自己不守晚节,更加思恋自己的家庭和亲人,因此,渴求假释、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法定的宽大政策,普遍企求政府宽大处理。
(四)老年犯罪的预防措施
老年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既有客观因素的不良影响,又有主体自身的缺陷。要预防老年人犯罪,就必须从老年人主体方面,以及家庭和社会等客观方面入手。
1.老年人的自我预防
(1)发挥余热,积极为社会作贡献。
(2)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参加有益的活动。
(3)活到老,学到老,提高认识水平。
2.家庭预防
(1)要大力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树立良好的家风。
(2)要坚决贯彻执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依法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利,让老年人学法、懂法。
(3)子女对丧偶老年人的再婚问题应予以理解和支持。
3.社会预防
(1)要建立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和社会救济制度。使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生活有着落,不至于为了生计而实施违法犯罪。
(2)要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工作。各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加强管理离(退)休人员,不至于使他们处于放任自流、无组织约束的状态,同时,还应组织老年人参加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生活。
(3)要加强对老年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提高老年人的认识水平,使老年人知法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