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章 上一章 目录 设置
6、第6章 犯罪心理的主观差异 ...
-
一、故意犯罪心理
(一)故意犯罪的定义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1.故意犯罪的分类
(1)刑法的分类
①分类
我国刑法指出,故意犯罪有两种:
a.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b.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识地放任其发生。
②意义
刑法理论将故意进行区分,对司法实践的意义在于:二者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亦不相同。
(2)犯罪心理学的分类
在犯罪心理学理论上,故意可以从不同角度分为多种类型。最基本的可划分为如下两种:
①即时故意与预谋故意
a.即时故意
即时故意是指行为人事先并无犯罪意图和策划,仅因突然出现的意外情景刺激,临时决意而实施犯罪的心理状态。
b.预谋故意
预谋故意是指行为人事前已有犯罪意图,并经过较充分的思考、策划、准备才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一般情况下,预谋故意的主观恶性大于即时故意。
②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划分这两种故意的主要依据是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是否本来或应该包括在行为人预见的范围之内。
a.确定故意
确定故意是指对于危害结果有确定的预见,并决意使之发生而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状态。
b.不确定故意
不确定故意是指对于危害结果仅有概括的预见,并未考虑到发生何种具体结果而实施犯罪的心理状态。
(二)犯罪决意阶段的心理表现
犯罪决意是由犯罪动机所推动的。犯罪动机所驱使的犯罪,在多数情况下并非即刻就可以达到目的,其中还有一个过程。犯罪人是否将以行为去实现其动机,主要取决于是否已有决定的犯罪意志,即是否已形成犯罪的决意。
1.犯罪决意的三种形式
故意犯罪均是先有犯罪决意,即先有实施犯罪行为的决心和意愿。这是故意犯罪必须具备的基本心理因素。一般而言,犯罪决意有如下三种基本形式。
(1)预谋犯罪决意
预谋犯罪即是在实施犯罪行为之前,犯罪人对将针对何种对象实施何种犯罪行为,已有较明确具体的决意,并在犯罪手段、时间、地点、时机等犯罪的相关条件方面作了初步的甚至明确具体的策划。故意犯罪的目的愈明确,行为效率就愈高,其犯罪的决意也就更为自觉和坚决。
(2)机会犯罪的决意
机会犯罪多为犯罪人虽有犯罪的思想因素,但事先并无特定的犯罪动因,亦无明确具体的侵犯目标和犯罪行为计划,但因适合犯罪的机会的刺激,使原有的犯罪思想因素急剧恶性膨胀,在短时间内形成了犯罪决意,从而实施犯罪。
(3)冲动犯罪的决意
冲动犯罪的决意是指犯罪人本无特定的犯罪动机,但受某种因素即强烈刺激而诱发的激情所驱使或因某种突发的意外局面所窘迫而临时生成的犯罪决意。
2.故意犯罪决意过程的心理表现
机会犯罪决意与冲动犯罪决意为临时突发生成,其形成的心理过程同预谋犯罪相似,经历三个阶段:
(1)犯意的出现
犯意即犯罪的意图或欲求。犯意的形成,必须从人的需要和人的不良心理因素两个方面同时进行综合分析。人的某种需要和不良心理因素,都是一种心理现象,但二者是有区别的。
①人的需要
人生活在社会中,由于接受的外界刺激不同,可能产生各自不同的需要。而超越和违反人们共同的需要结构的特殊需要则可能诱导犯罪意识的出现。
②不良心理因素
如果人们的正确意志不足以抵制社会不良因素的影响,社会不良因素将成为不良心理因素的根源,客观需要作用于不良的心理因素时,就可能产生犯罪意识。
(2)动机的选择
犯罪人要实现其犯罪目的,必须把犯罪的意识转变为犯罪的动机,因为犯罪动机是实施犯罪的内在动力,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是主体的思想斗争过程。
①犯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除临时冲动当即实施犯罪行为或惯犯外,其余犯罪人在犯罪决心下定之前,必有一番思想斗争和反复。
②大多数犯罪人都了解犯罪行为实施的后果,因此,不可避免地要反复权衡利弊。
③许多犯罪人在决意之时,往往产生一种恐惧感和罪责感,有时可使行为人摒弃犯罪动机。但决意实施犯罪的人,则可能尽量抑制因心理冲动而出现的罪责感,并设想出种种借口进行自我辩解。
(3)经验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犯罪人的犯意和犯罪动机出现之后,犯罪人选择任何犯罪行为,必然会依赖于过去的相关经验。犯罪决意的形成,会受各种直接或间接经验的制约和影响,犯罪人必先将过去经验予以再现,反复考虑是否实施犯罪行为。
3.故意犯罪的心理防卫机制
(1)心理防卫的概念
心理防卫是指一种自寻理由或采取某种行为使自己摆脱某种心理状态困扰的心理活动。犯罪人这种心理防卫并非面对他人进行,而是一种在内心自我掩饰、辩解和投射罪责的心理活动,其实是为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心理活动进行开脱和辩解,使之合理化和淡化。
(2)故意犯罪人心理防卫的形式
①合理化
犯罪的合理化是指行为人努力使自己相信犯罪有一定的原因,实属迫不得已,借以减轻或消除内心的犹豫和顾虑,以便能在心安理得的心境中进行犯罪活动,并在犯罪之后亦少为罪责所恐惧和苦恼。该理由多出于犯罪人主观认识并与社会行为准则相悖。
②投射
投射是指犯罪人把自己的犯罪过错或行为的趋势归咎于他人,认为自己之所以犯罪或应当犯罪是他人的行为或某种客观存在所导致的必然结果。投射实质上也是一种合理化的心理防卫形式。
③掩饰
掩饰是指犯罪人寻找各种理由,进行自我辩解,认为自己的行为没有罪过或罪过不严重。这种心理防卫机制的实质虽属推诿、掩饰和强词夺理,但这表明犯罪人尚承认并非所有行为都为道德、法律所允许,所以,这类犯罪人改恶从善的可能性较大。
④转移
转移是指犯罪人将自己决意犯罪或实施犯罪所产生的情绪,有意识地转移到其他方面,以获得紧张心情的减轻或消除,以便使自己能在犯罪活动中和作案后进入轻松的心境,保持情绪上的稳定。
(三)实施犯罪阶段的心理表现
犯罪决意形成后,并非都立即引起犯罪行为的实施。犯罪人还可能着手进行犯罪的准备或等待时机。
1.犯罪预备阶段的心理
(1)犯罪预备的含义
犯罪预备是对将要实施犯罪的准备,是犯罪决意的客观表露。犯罪决意仅仅处于主观意图的状态,并未转化成行为。而犯罪预备已有犯罪的行为,已构成犯罪。犯罪预备仅见于一定类型的犯罪中,许多故意犯罪并无犯罪的准备行为。除有些犯罪预备行为本身就构成独立的犯罪外,预备行为还不是犯罪的正式实施。但该阶段犯罪人的心理活动却非常的复杂。
(2)犯罪预备的主要内容
①准备犯罪工具;
②学习犯罪技术;
③收集有关情报;
④排除实施犯罪的障碍;
⑤勾结或教唆他人参与犯罪;
⑥制订犯罪行动方案。
(3)影响犯罪预备的心理因素
①影响因素
对犯罪人来说,准备程度如何,从某种意义上讲是“成功与失败”的关键。准备的质量,取决于犯罪人的知识、能力、性格、经验及其他有关的主客观条件。
②准备过程
准备过程往往是通过对现场和侵害目标的观察和凭借以往的经验,对可能出现的情况的假设、推理、预测来选择那些既不会被发现,又能达到目的的最好实施方案。单个人犯罪的预备和共同犯罪人的预备是有区别的。
a.单个犯罪人的犯罪意图不为他人所知。
b.多人共同预备犯罪,由于需要互通情况,协调行动,了解彼此间的准备是否顺利,犯意坚决程度等,其犯罪活动暴露的可能性较大,从而会增加各个犯罪人的紧张心理。
(4)促成犯罪预备行为实施的外界因素刺激
①被害人突发的行为。
②与犯罪无关的第三人无意识地为犯罪人提供了犯罪的方便条件。
③犯罪人急于实施决意中的犯罪以达到其他目的。
④共犯之间彼此互相促进,参与共同犯罪的每一犯罪人多会注意其他共犯者的行为。
2.实施犯罪的心理和行为的主要内容
(1)实施犯罪的心理和行为的主要内容
在实施犯罪阶段,犯罪人的心理和行为的主要内容是:积极侵犯客体,实现犯罪目的;严守防御计划,不留犯罪痕迹;预防意外,随时准备应急;伪装现场,干扰侦查。
(2)实施犯罪的心理状态
①恐惧
恐惧是犯罪人实施犯罪时的基本心理特征,这是一种表现为自我保护的激进的心理状态,是一种难以抗拒的心理现象。常表现为面色苍白、浑身无力、声音颤抖、情绪慌乱、思维散漫等。
②兴奋
兴奋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之际,常陷入一种兴奋亢进的状态,对行为的后果毫无顾及,甚至认为自己预定的防御计划过于保守、胆怯,而不顾一切地为所欲为。犯罪人在行为实施过程中,如受激情地支配,更容易进入高度的兴奋状态之中,造成严重的后果。
③欣喜
犯罪人实施犯罪时,如行为十分顺利,或得到了意外收获,常常会产生得意和欣喜的心理状态。这会使犯罪人呈现出强烈的兴奋状态,从而容易出现行为上的疏忽,留下破绽。有时,欣喜的心理也可使犯罪行为的暴烈程度走向两个极端。
④绝望和愤怒
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受到挫折,即可产生绝望和愤怒的情绪。这种情绪制约下的犯罪人极易发生动机的急剧恶性转化,实施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⑤冷静
犯罪过程中,有的犯罪人可能因某种因素的刺激,出现异常的冷静。惯犯更是如此,他可以冷静地对犯罪的各个环节进行准确的分析判断,使犯罪动机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有的犯罪人还会冷静理智地控制犯罪行为的后果,不使之扩大和恶化,甚至自动中止犯罪。
(3)变更原定计划实施犯罪的心理
犯罪行为一般均受计划的支配。但是,如果出现下列情况,犯罪人则可能临时摒弃原计划。
①突遇意外的障碍
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突遇意外障碍的原因很多。犯罪人对突然的变化,常常会缺乏精神上的准备,失去冷静。因犯罪人个性特点的差异,行为常表现出两个极端:
a.停止犯罪行为,任凭捕捉,不敢反抗。
b.凭借暴力孤注一掷,企图排除障碍,侥幸脱逃。
②突发新的犯罪动机
这种情形多见于以犯罪为常业的惯犯。原因是由于犯罪人的犯罪意志坚定,犯罪欲望旺盛,再加之犯罪行为实施顺利,犯罪机遇较好。
3.放弃实施犯罪的心理
(1)放弃实施犯罪的心理实质
决意犯罪后,由于受新的主客观因素影响,使犯罪人一改初衷,放弃犯罪实施。其心理实质可分为下列情况:
①因某种顾虑被迫放弃:对于犯罪恶习不深的犯罪人,不仅犯罪前要反复权衡利弊,决意是否实施犯罪,在着手预备犯罪和实施犯罪的过程中,仍不时存在犯罪与反对犯罪的动机冲突。
②受客观条件阻碍和限制,犯罪已无法顺利实施了,迫使犯罪人放弃实施犯罪。
(2)主动放弃实施犯罪
犯罪人在犯罪决意和动机形成,预备和实施犯罪的一系列过程中,始终不间断地有着犯罪动机和反对犯罪动机的冲突。当前者占主导地位时,犯罪人将决意犯罪并付诸实施;而当二者相互易位时,犯罪的决意和动机则将削弱甚至消失,从而主动放弃实施犯罪。此时放弃实施犯罪应视为主动放弃。
(3)放弃实施犯罪的情绪表现
放弃实施犯罪最主要的因素是动机的转化和消失。同时,犯罪人在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情绪也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其行为。
①失望
犯罪人在准备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遭受挫折,进展不顺利,对犯罪成功的可能性失去信心,因为心灰意冷而放弃犯罪决意和预备行为。
②恐惧不安
犯罪人在准备犯罪行为的过程中,恐惧心理增加,尤其当意识到犯罪的责任和后果严重而体验到恐惧不安情绪时,有时可能抑制犯罪动机,动摇犯罪决意,促使犯罪人放弃犯罪的预备行为。
③悔悟
已经或将要准备犯罪时,由于受到社会或家庭等各方面积极因素的影响,犯罪人猛然悔悟,从而放弃犯罪准备行为。
④厌倦
犯罪人在预备或开始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行为受到客观外界的多种刺激,内心需要和欲求发生变化,对自己的行为产生厌倦情绪。如这种情绪对实施行为有显著影响,可使犯罪人放弃犯罪。
(四)实施犯罪后的心理表现
1.犯罪未遂时犯罪人的心理
(1)犯罪未遂的心理实质
①概述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人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行为。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既包括客观原因,也包括主观原因。这两个方面的原因应具有不以犯罪人意志为转移的实质。正是这些原因使犯罪人被迫放弃犯罪或无法实施犯罪。
a.客观原因
客观原因即为客观障碍和客观条件的限制。
b.主观原因
主观原因并非指犯罪人主观意图的改变,而是指客观情况所造成的主观上违背本意的决断或客观条件上的错误。
②原因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造成犯罪未遂的原因有以下几类基本情况:
a.外界的障碍和阻力,即客观障碍使犯罪行为无法进行下去,或使预期的结果无法发生。
b.自身行为能力的欠缺,即犯罪人自己身体方面的原因障碍,使犯罪行为无法再进行下去,或使预期的结果无法发生。
c.主观认识上的错误,即行为人由于对外界事物认识上出现偏差,导致出现了违背犯罪人主观意志的结果。
(2)犯罪未遂时犯罪人的心理状态
①懊恼
犯罪人因犯罪手段失误而后悔不及,为自己手段不够谨慎大胆,不期出现的障碍阻碍预期目标实现而感到懊恼。这种失策后悔的心理将延伸犯罪人继续犯罪的侥幸心理或被捕后的抵触心理。
②悔恨
如果犯罪者在犯罪前受到他人规劝、阻止或者出谋献策等,但遭到犯罪者的拒绝,犯罪者犯罪未遂后,可能产生悔恨心理。
③愤怒
犯罪人为客观原因的障碍,同伙和自己的无能、失策而导致的失败所刺激,愤恨不已。
④恐惧
由于犯罪未遂多是意外的,不以犯罪人意志为转移的原因所致,故犯罪人在犯罪过程多有直接暴露;另因无暇顾及伪装和清扫现场,更有间接暴露的可能。故临场脱逃的犯罪人因其即将受到目标明确的侦缉,较之既遂的犯罪人,其恐惧心理更为严重。因此多有极端行为,如弃家远遁、自杀等。
2.犯罪既遂状态的心理
(1)满足
犯罪人为达到预期的目的,其物质上和精神上得到一定程度的满足,因而欣喜若狂。犯罪人对自己犯罪成功一般都有满足感。这种满足感常常会强化犯罪恶习,滋生新的犯罪动机。导致犯罪行为的不断发生。
(2)弛缓
犯罪活动一般都是处于一种兴奋的状态中,犯罪实施成功后,紧张、恐惧减弱,兴奋状态随之消失,犯罪人则会陷入弛缓状态。
(3)精神紧张、联想混乱
初犯、偶犯的这种心理现象特别突出。常常表现为情绪反常,行为无序,对外界舆论格外关心,常将他人的无意之举,寻常的无关事物同自己的罪行联系在一起,认为暴露在即,难以掩饰、控制自己的情绪。有的犯罪人甚至产生错觉、幻觉,出现被害妄想等精神症状。
(4)悔悟
有的犯罪人实施犯罪后,对其行为及其后果痛悔、自责甚至企图自杀。这种心理状态多见于初犯和大要案犯。这类犯罪人多能自动投案,或听从规劝而自首。
(5)犹豫
实施犯罪后,犯罪人常有强烈反复的思想斗争,在何去何从的问题上犹豫不决。处于犹豫状态中的犯罪人,常为如何选择出路举棋不定。这种犯罪人视外界因素的刺激及内部心理反应不同,最终将作出抉择。
(五)故意犯罪的行为方式
1.制约犯罪行为方式的主要因素
(1)犯罪的性质
不同类型的犯罪会制约犯罪人采取相应的行为方式。即使同类型的犯罪,亦因性质不同而对犯罪行为方式起着制约的作用。
(2)犯罪客观环境及条件
犯罪的客观环境和条件主要是指犯罪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周围情形,侵犯客体本身的特点及现存的和将要发生的情况,犯罪人只有充分考虑到这些情况,方能对行为方式作出选择。
(3)犯罪人自身的主客观条件
犯罪人自身的主客观条件主要是指犯罪人占有的物质条件,如时间、身份、犯罪工具、凶器及其他辅助性物品;犯罪人的体力、能力、知识经验、智力技能等。
2.故意犯罪的主要行为方式
(1)秘密的犯罪方式
①含义
秘密的犯罪方式是指犯罪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被害人或第三人发现的方法实施犯罪行为。犯罪人一般认为秘密的犯罪方式既能达到目的,又不为人知,可逃避惩罚,故多采用这种方式犯罪。
②评价
a.秘密的方式使犯罪的预备、实施、逃避打击等一系列过程常常很少有人直接了解,故他人无法阻止其决意的产生及行为的实施。
b.秘密的犯罪方式同时又使犯罪人受较大制约,使其不可能随时都有机会随心所欲地实施犯罪。
c.秘密的犯罪方式仍是可以从犯罪后果、行为痕迹、因果关系等方面为司法机关间接甚至直接认识的,因此,所谓秘密的方式仅是就行为方式本身相对而言的。
(2)公开的犯罪方式
①含义
公开的犯罪方式是指当着被害人或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实施犯罪的方式。任何一个犯罪人在实施犯罪时都会尽量避免采用这种方式,只是由于犯罪意志无法抑制的情况下才为之。
②常见情况
采取公开方式犯罪的情况并不少见。
a.相当部分犯罪的性质就决定了其方式必然是公开的,如抢劫罪等。
b.在犯罪人同被害人在有他人在场的情况下正面冲突、当场实施侵害的情况下,犯罪人已无选择其他犯罪方式的可能。
c.由于秘密犯罪方式受挫,使犯罪方式本身即公开化或迫使犯罪人采取公开方式实施犯罪。
③影响
采取公开的犯罪方式一般反映出犯罪人犯意坚定、动机强烈、控制行为能力较低,因而犯罪后果常常较为严重。
(3)欺诈的犯罪方式
①含义
欺诈的犯罪方式即是以各种虚构的事实和手段掩盖行为的犯罪动机和性质,诱使被害人受骗,趁机实施侵害行为的犯罪方式。
②评价
a.这种方式就其表现形式而言多是公开的,就其行为性质、动机而言是秘密的,只有当行为后果为被害人或第三人察觉后,其犯罪性质才告明朗。因而防止和抑制这类犯罪比较困难。
b.犯罪人的犯罪方式和动机也很少转变,即使罪行败露,也很少向恶性犯罪方向发展。
(4)威胁的犯罪方式
①含义
威胁的犯罪方式,主要是指犯罪人使用胁迫或要挟的手段,使受害人不敢反抗或放弃反抗,被迫接受侵害的犯罪方式。
②实质
威胁的实质是犯罪人利用被害人的某种需求或弱点,迫使其就范,答应其犯罪要求,而后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犯罪目的的方式。
③表现形式
威胁的表现形式很多,如利用职权、从属关系和抚养关系相威胁;以揭发被害人隐私相威胁;以破坏、夺取被害人婚恋、家庭关系或财产相威胁;利用被害人的某种需求关系相威胁等。
(5)暴力的犯罪方式
暴力的犯罪方式是指犯罪人直接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
①犯罪人是否使用暴力的犯罪方式,同犯罪性质密切相关。
②犯罪人采用的暴力手段亦与犯罪方式密切相关,而且不仅仅限于直接使用暴力。
③犯罪人如使用足以使被害人感受到□□上的痛苦或精神上的极度恐怖的手段,均应视为暴力的犯罪方式。
(6)共谋的犯罪方式
①含义
共谋的犯罪方式主要是指两个和两个以上的犯罪人事先通谋的共同犯罪的行为方式。犯罪人事前即有共同犯罪的决意和动机,共同制订了犯罪计划,并有共同的预备、分工等犯罪活动。
②评价
共谋的犯罪方式,由于事前拟订有犯罪计划,犯罪能量较大,不仅占有力量对比的优势,还使共犯者有明显的安全感。因此,犯罪多是依既定方案行动,在主犯的指挥、协调下进行,犯罪容易得逞,而且社会危害性极大。
二、过失犯罪心理
(一)过失犯罪心理概述
1.概述
我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该规定表明,人们的某些过失行为是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其目的在于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制,建立和维护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我国刑法规定,过失行为只有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能构成过失犯罪。
2.类型
(1)疏忽大意的过失
①含义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在刑法理论上叫做疏忽大意的过失。
②特征
疏忽大意的过失有两个特征:
a.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
b.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凡具备上述两个特征,即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
③判断标准
判断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危害后果是否应当预见的心理标准有:
a.客观标准
客观标准是指在某种具体情况下,一般理智正常的人能够预见的结果,行为人就应当预见到,但如对该种结果的预见需要有一定的专门知识,那么,只要对这种专门知识具有一般正常水平的人所能预见到的结果,则行为人就应当预见到。客观标准没有估计行为人的个人特征,它只是用一般人的水平要求每一个具体的人。因而不能以客观标准为主要依据。
b.主观标准
主观标准是指在某种具体情况下,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条件,如年龄、发育状况、知识水平、经验范同和技术熟练程度,能够预见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那么对行为人来说,就视为应当预见。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应当预见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时,应主要依据主观标准。
(2)过于自信的过失
①含义
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这在刑法理论上叫做过于自信的过失。
②特征
过于自信的过失有两个特征:
a.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有预见性。
b.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③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不同心理特征
a.共同心理特征
第一,二者都预见到了行为的危害结果,而且都只预见到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第二,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都是不希望其发生。
b.不同心理特征
过于自信的过失,行为人轻信危害结果可以避免,而实际上行为人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力量或客观有利条件,以致危害结果终于发生。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可能引起的危害结果,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有意放任,发生了也不违背其意愿;过于自信的过失确实具有可能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任何因素;而间接故意则根本不存在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任何因素。
(二)产生过失犯罪的心理原因
1.决意不当
(1)含义
人的任何行为都是由外界某种刺激引起行为人实施行为的决意而发生的。行为可分为应当实施和不应实施两种,前者是社会允许的,后者则为社会所禁止。如行为人应当实施行为无行为决意,或对不应实施行为有行为决意,均属不当决意。不当决意是过失行为的重要心理因素。
(2)形成原因
①过于自信心理的影响
行为人自认为其能力足以克服障碍,避免危险,实施了实际上超越其能力的行为,结果导致危害后果的发生。也有一些行为人对自己的技能、经验过于依赖,从而对困难估计不足,最终酿成事故。
②强烈情绪的影响
行为人本应实施正当行为,由于强烈情绪的影响,多无法及时决意实施其应当立即实施的行为,从而造成事故。这种不为自己应为行为的情况,即构成过失行为。
③强迫观念的影响
有些行为人受某种强迫观念的影响,实施自己本不欲实施的行为。这种因强迫观念而实施的行为,即为强迫行为。强迫观念对行为人的行为决意有极大的影响,往往促使其实施某种不当行为,如这种行为涉及注意义务和社会公共利益,则将构成过失行为。
2.过失与注意义务的违反
(1)注意义务的概述
过失行为必须有违反注意义务的事实存在方能成立。法律对注意义务的要求因个人特征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对于凡有责任能力的人所共同要求的注意义务,即是普通注意义务。对于从事专业业务的人,有相应的特殊要求的注意义务,即特殊注意义务。对于从事任何专门业务工作的人,除必须遵守普通注意义务外,还必须遵守本行业从业人员的特殊注意义务。如果违反这些注意义务并造成危害结果,则构成过失行为。
(2)注意义务的类型
注意义务视不同的性质,可分为以下两种:
①预见危害的注意义务
行为人如有预见某种行为将导致某种危害发生的可能性的注意义务,但并未预见,并实施这种行为,如果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则行为人即因违反预见危害义务而构成过失行为。
②避免危害结果的注意义务
行为人如对某种行为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已有预见,且客观上尚有避免的可能,但仍实施这种行为,自信这样足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以致引起危害结果最终发生,则行为人即因违反避免危害结果注意义务而构成过失行为。
3.过失与意识状态不佳
注意时必须集中意识,否则便不能引起注意。行为人在负有预见或避免危害结果的义务时,应当保持良好的意识状态,否则将难以引起应有的注意,以致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因此,负有一定注意义务的人,要使自己处于最佳的意识状态,否则将难以预见或避免危害结果发生,进而构成过失行为。
4.过失与行为态度
为满足各种欲望及解决日常生活或工作中发生的问题,个人均形成不同的态度。态度对行为有着直接的影响,使之形成某种倾向。对于某些具有危险性的行为,如行为人持不当态度,则将导致严重后果的发生。
(1)不满和怨恨的态度
行为人对自己从事的工作没有正确的认识,不喜爱自己的职业,或自认为受到不公平的待遇等,都可能使行为人产生不满和怨恨的态度,在这些心理态度的影响下执行职务时,行为人常常显得消极,精神不振,注意力分散,因而极易发生事故。
(2)敌对抗拒的态度
行为人对自己的上级、雇主或其他能对自己有管理、监督权的人不满、愤恨、嫉妒,则可能产生敌对抗拒的态度。因此行为人在执行职务中常会缺乏工作的主动性和应有的责任心,从而忽视或遗忘自己应负的注意义务,实施容易引起事故的行为。
(3)冷漠和轻率的态度
行为人厌倦自己从事的职业,对个人利益的关心超过了对公共利益的关心,对自己的行为缺乏责任心,以冷漠和轻率的态度对待自己应尽的义务,将容易因疏忽大意而酿成事故。
(4)骄傲自满的态度
行为人自身的知识技能、经验等方面的能力本来尚有不足之处,或对客观情况尚未作准确分析和充分的了解,但却过高地估计了自己的能力和客观有利条件,或者过低地估计了可能遇到的障碍和困难,以致本来应该预见可以避免的危害结果最终发生。
(5)偏颇的态度
行为人不依据客观事实和实际经验,却对他人或事物持有某种特殊的感情或见解,即为偏颇的态度。受偏颇态度影响而实施某种行为,其决意和行为的倾向性十分明显,常常导致行为人忽视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和不为应作为的行为。
(三)过失犯罪的认识特征
1.过失犯罪与认识
(1)认识的概述
凡有意识实施的行为,行为人对其行为及可能引起的后果,均先有认识。过失行为的行为人也是在意识状态中实施其行为的,因此,对其所实施的行为或行为可能引起的后果是有所认识的。
(2)过失行为的两种情况
过失行为从其认识上分析,有两种不同的情况,分别是:
①有认识的过失
有认识的过失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预见,有认识。
②无认识的过失
无认识的过失是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毫无预见、无认识,只对行为本身及可能产生的合法结果有认识。
(3)过失行为的相关心理机制
①行为人行为的目的与行为结果不一致
行为目的是行为人实施行为所欲达到的目标;行为结果则是因为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客观事实。因而行为目的与结果的关系实质上是行为人行为的主观愿望与行为引起的客观事实之间的关系。行为人为实现其目的而选择的行为所产生的结果与行为目的是否一致,是衡量目的是否完全达到的主要标志。
过失行为的行为人都希望行为的结果与行为的目的一致。在这种心理状态的主导下,行为人将选择并实施某种行为。因而此时的行为选择即成为成败的关键。如行为人错误地选择了行为结果与行为目的将不可能一致的行为,则属过失行为,如果由此引起严重危害结果,将构成过失犯罪。
②行为人的知识经验与判断
过失行为之所以形成,常常同行为人的知识经验有关。过失行为常常是由于行为人演绎、归纳及利用其知识经验的错误,以致未能洞察行为与结果的必然因果联系,或行为人不具备避免结果发生的能力。这种情形大致有以下两种形式:
a.行为人欠缺必要的知识经验
某些行为依照与其有关的正常知识经验判断,应知其具有高度危险性,但行为人欠缺实施这种行为应必备的正常知识经验,并未认识到其中的危险性,贸然采取行为,以致引起危害结果的发生。
b.行为人对知识经验的不当借鉴
行为人自认为过去所处的情况与现在所处的情况相同,而过去并未发生过危险,以旧经验为依据,冒然判断此次行为亦无危险。有时亦因行为人认识别人同样的行为未引起危险,自己所处的情况与别人相同或更为有利,于是得出行为不具危险或危险完全可以避免的结论。
③行为人遗忘
行为人因遗忘而构成过失犯罪,多表现为以下两种形式:
a.行为人记忆的欠缺
为避免事故的发生,行为人本应将容易造成事故的经验、常识经验保持于记忆之中。如行为人不重视事故的防止,对于有关危险的经验、常识无良好的记忆,面临危险则无法及时回忆并引起相应的注意,以致无法及时预见和避免危险的发生。
b.行为人再认的困难
如行为人对危险的经验已经遗忘,虽然面临发生的危险事件与过去所经历的危险事件实际上颇相类似,但无法对此再认,因而不能注意到危险即将发生并及时设法避免。
2.错觉与过失行为
(1)错觉的含义
错觉是指对客观外界事物不正确的知觉。错觉可能是生理和心理等多方面原因引起的。
(2)错觉的分类
人的各种分析器的活动都可能发生错觉,如嗅错觉、听错觉、触错觉和视错觉等。但感知空间对象产生的错觉最为常见。在诸种错觉中,视错觉同过失行为的关系也最为密切。视错觉形式很多,常见的有几何图形错觉、空间定向错觉、倒置错觉等。
(3)错觉产生的原因
①对象的客观环境变化。
②同一分析器内或不同分析器之间的相互作用。
③过去经验的影响。
④年龄因素的影响。
(4)错觉与过失行为的关系
分析和掌握错觉产生的具体原因,对于研究过失犯罪的心理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①确认行为是否具有过失的性质
人们引起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并非都具有过失。认定有无过失,应根据相关的主客观情况分析判断。有时,对错觉的分析还是衡量有无过失的标志之一。
②确定过失行为人的责任程度
某些现象的出现,极易使行为人因产生错觉而导致判断和行为的失误。根据引起错觉的现象分析,即可发现错觉原因,明确行为人是否负有责任或责任的大小。
③避免和减少过失行为的发生
由于某种情况下容易使人产生错觉,进而导致判断和行为上的失误。因此,分析和掌握错觉的心理机制,即不难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避免和防止,从而减少和防止因错觉导致的过失行为。
(四)注意与过失犯罪
1.注意概述
(1)概念
①含义
注意是心理活动对一定对象的指向和集中。注意的指向是指在同一时间内,把心理活动有选择地指向于一定对象,而同时离开其余对象。注意总是心理活动对某些对象的集中。集中注意的对象是注意的中心,其余对象或处于注意的边缘,或处于注意范围之外。
②对象
注意的对象既可以是外部世界的物体和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或观念。注意不仅表现在认识过程中,也表现在诸如情感体验、意志行动等其他心理过程中;同时,注意也是和个性特征分不开的。
(2)分类
根据注意时人的积极性,注意可分为:
①无意注意
无意注意即不随意注意。它是事先没有既定的,也不需要作意志努力的注意。无意注意是由于环境中的变化所引起有机体的一种应急性反应。
②有意注意
有意注意即随意注意。它是一种自觉的、有目的的、在必要时还需要一定意志努力的注意,是人所特有的心理现象。
③习惯注意
习惯注意即随意后注意。这种注意是在有意注意后产生的。对同一刺激反复发生有意注意时,将逐渐形成行为习惯。
2.不注意与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是引起不注意的最重要的原因。认识错误,除涉及对危险本身的认识之外,亦包括对危险有关因素的认识。由于对危险及有关因素的认识错误,导致对危险的不注意,而继续实施其行为,使得危险无法避免。反之,如无认识错误,即会引起行为人对危险的发生有意注意或由开初的无意注意立即转化为有意注意。
3.不注意与判断错误
人们除了认识事物,还要对事物进行判断,所以判断同认识一样,对注意活动有直接影响。引起不注意的判断错误,通常表现为行为人对危险是否存在作出否定判断,或认为危险的发生可能性极小,危险程度极低的判断。
4.不注意的心理基础
(1)概述
个体的注意可以由外部某种事物引起,也可以由内部刺激因素引起。当事物对人有一定意义时,就会引起注意。反之,就不易引起注意,甚至不注意。同时,外界的刺激物是否能为主体感知,除与刺激物本身的特点有关外,还与主体的主观条件有密切关系。
(2)心理机制
产生不注意的心理机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行为目的不明确
有意注意是服从于一定的活动任务和行为目的的。因为明确行为的积极意义。理解任务完成后将产生什么结果,以及达到目的的愿望,都是引起有意注意的重要因素。相反,对行为目的不明确,就不容易引起有意注意,或使已经形成的注意难以持久,转为不注意状态。
②无意注意的干扰
有意注意一般需要克服一定的困难去促使注意指向和集中于某种目标。如果对行为的目的不甚明确或缺乏兴趣,不仅不容易引起有意注意,而且还会随时可能受其他现象的刺激产生无意注意,使有意注意受到干扰和转移。
③注意的转移不当
注意的转移是指有意识、有计划地调动注意,从一个对象迁移到另一个对象。对有些行为,注意的转移是必要的。当行为人并不具备及时有效转移注意的能力,或在工作中对操作行为漠不关心,甚至同时从事自己更感兴趣的活动,将难以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引起及时的注意,或在危险即将发生的瞬间来不及转移注意,以一些下意识的行为徒劳地试图阻止以致危险最终发生,甚至酿成更大的危害。
④注意的分配不当
注意分配是指在同一时间内把注意分配到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对象上或活动上。适当地分配注意是完成任务和提高工作质量的积极因素。注意的不当分配是许多过失行为产生的重要心理因素。行为人能否在同一个时间内把注意分配到几种活动上,必须依靠一定的条件:
a.同时进行的多种活动必须有一种活动是已经熟练和自动化的。如行为人不顾这一客观规律,盲目自信自己的能力,同时进行两种生疏和困难的活动,必然会顾此失彼,因而使行为的失误和发生危险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b.同时进行的多种活动之间的关系也是很重要的。如果它们之间彼此不相联系,甚至互相排斥,同时进行就很困难。
⑤注意的分散
注意的分散即表现为注意的动摇和注意缺乏稳定性。导致注意分散的因素很多,如注意对象贫乏单调,变化小而且形成雷同;注意对象与外部行动缺乏密切的结合;注意过程中缺乏相关的积极思维。
注意分散还常常和人的主体状态有关。注意分散是一种消极的心理现象,对任何工作都是有害的,特别是一些要求注意高度集中的、精细或危险的活动,即使短时间的注意分散,也会严重影响工作的质量,甚至造成危害的结果。
⑥注意范围狭窄
注意的范围又称为注意的广度,它是指在同一时间内注意所指向对象的数量。人的活动除少数需要缩小注意范围外,更多的是要求扩大注意范围。注意范围的大小首先决定于知觉对象的特点和知觉者的活动。
a.有意义的对象注意范同要比无意义的对象较大。
b.同样的知觉对象,由于知觉任务的不同,注意范围亦不相同。这是决定注意范围的客观外部条件。注意的范围在客观外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则取决于人的知识经验及把注意对象联合成组的能力。
(五)过失犯罪与其他心理因素
1.过失与智能
(1)智能的概述
智能是指利用过去的经验以适应新环境的能力。它包括分析、理解、推理和判断等能力,是一种综合性的能力。
(2)智能与过失行为的关系
智能的高低同过失行为的发生有一定关系。大多数过失行为的发生是因为行为、相应的行为器具及行为环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因而,行为人若不具备相应智能,是无法在上述环境中使用某种器具成功实施某种行为的。
①智能较低者,若自不量力,冒险实施行为,极易发生危险。
②智能较高者可能自视智能颇高,容易忽视危险的存在及发生的可能性,轻率地行动,致使过失行为难以避免。
(3)对智能的评价
智能固然是导致过失行为发生的一种心理因素,但不是决定的因素。不能以智能的高低来判断过失行为发生可能性的大小。
2.过失与情感
(1)概述
情绪和情感是人对客观现实的一种特殊的反映形式,是人对于客观事物是否符合人的需要而产生的态度体验。一定行为的发生总是伴随着某种情感,情感必然对行为造成某种影响,有时甚至还会改变行为的性质。因此,情感是研究过失犯罪心理应进行充分注意的心理因素。
(2)表现形式
情感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情感的强度、速度、持续时间的长短和外部表现划分,可分为三种基本表现形式:
①激情与过失行为
a.概念
激情是一种猛烈的、迅速爆发而短暂的情感体验。激情是由于对人具有重大意义的强烈刺激和对立的意向冲突的过度抑制或兴奋等因素所引起。同时,激情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着个体的机能状态。
b.类型
激情有积极和消极之分。积极的激情与理智和坚强的意志相联系,能激励人们克服艰险,成为正确行动的巨大动力。消极的激情对有机体活动具有抑制的作用,常使人的自制力显著降低,引起冲动行为的言辞。
c.作用
处于激情状态下的人常常不能意识自己的行为,难以控制自己。但是,人在激情状态下,并非完全不能意识或控制自己的言论与行动。人们可以避免激情发生或控制其强度。
②心境与过失行为
a.概念
心境是一种比较微弱、平静而持久的情感体验。它能在一段时间内影响一个人的全部行为,使人的言行带上一定的情感色彩。心境具有弥散性的显著特点。
b.产生原因
心境产生的原因极为复杂:个人生活中的重大事件、事业的成败、活动的顺利与否、人际关系、有机体的健康状况、自然界的事物,甚至对过去经历的回忆等都有可能导致与之相联系的心境出现。
c.作用
心境对人的心理活动、行为方式有重大的影响。积极的心境使人振奋愉快、精力充沛,有克服困难、完成任务的坚定信心。消极的心境则使人颓废悲观,此时,行为人常常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及外界事态的变化漠不关心,使本可防止的危险事故,因其消极的行为演变为危害结果的事实。
③应激与过失行为
a.概念
应激是在出乎意料的紧急情况下所引起的情绪状态。在突如其来和十分紧急的情况下,必须迅速而毫无选择地采取决定和行为时,就会出现应激状态。
b.表现
在应激状态下,人们的行为可能有两种表现:
第一,目瞪口呆,手脚忙乱,陷入窘境,这种情形很容易出现过失行为。
第二,急中生智,及时行动,摆脱困境。
c.评价
应激较之一般的激情,机体的激动水平更高、认识范围更小,有时很难使自己的行动符合预定的目的。因此,在应激状态下发生过失行为的概率较高。
3.过失与意志
意志是人们自觉地调节行为去克服困难以实现预定目的的心理过程。意志对于人的行为有调节作用,即对行动有发动、修正和制止的作用。有认识的过失行为之所以应负责任,就在于行为人未能发挥意志的调节作用去阻止其行为的实施。大多数过失犯罪人的意志品质都较低下。
4.过失行为与性格
性格是指一个人对周围现实的一种稳重的态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习惯的行为方式。它是一个人本质属性的、独特的、稳定的心理因素的总和。根据个人性格的差异,完全可以分析一个人在一定条件下的行为倾向。因而,性格品质的优劣,具有直接的社会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