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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
案件背景:
1801年以亚当斯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和以杰斐逊为代表的民主共和党人尖锐对立。
1800年大选,之前执政的联邦党人同时失去了对国会和总统职位的控制,为了势力平衡,联邦党人想要控制未受选举影响的司法权。于是,亚当斯总统在在职的最后期限,紧急通过了《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并任命42名联邦党人担任巡回法官和治安法官。
但是,由于时间仓促,委任状并没有及时寄出。在杰斐逊总统就职后,其命令新任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扣押了未发出的委任状,并宣布他们无效。其中一个委任状属于马里兰州商人威廉·马伯里。1801年底,他向最高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强制国务卿麦迪逊交付他的委任状。
如果将这个案件写成剧本,应该是这样的(剧本只是为了掌握案件过程,部分法条不实,剧本根据判决书创作,公众号上可以查到原文的译文)——
时间:1804年2月24日
审判长: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
原告:马伯里(在本案中其实原告并不只有马伯里,还有丹尼斯·拉姆齐、罗伯特·汤森、威廉·哈珀,但这个案子就叫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为了学习方便就只看马伯里啦,反正他们的诉讼请求是一样的)
被告:麦迪逊(未出席)
原告:尊敬的法官大人,我请求法庭作出一项决定,这份决定的内容是要求国务卿詹姆斯·麦迪逊作出解释,为什么法庭不能颁布一项训令,命令他向他们送达神圣的哥伦比亚特区的治安法官的委任状。(我的理解是这是两个诉讼请求:麦迪逊对不给委任状作出解释,法庭对不能判决麦迪逊作出解释)
被告:------(无人讲话)
大法官:首先我们认为国务卿麦迪逊扣押了马伯里的委任状,侵犯了他的合法权利。
支持的事实如下:
第一,我们已经将这项请求通知到了麦迪逊先生
第二,亚当斯总统向参议院提名原告担任哥伦比亚特区的治安法官,以征求参议院的意见和同意,参议院接受和同意了该项任命,并且前任国务卿也在委任状上加盖了合众国的印章。据此,上述的委任状确实为他们所有。
第三,(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是判例法国家,所以在此论证的时候引用了一个判例)林肯先生曾经担任代理国务卿,法庭呼吁他给出证词,他反对回答,即便法庭认为这里并没有涉及任何秘密的事情。如果他认为与他交谈的事情中涉及机密的话,他可以不去揭露,法庭也不会强制他去宣布任何将导致他犯罪的事情。(也就是说麦迪逊完全可以对作出解释这一诉讼请求置之不理)
第四,去促使法庭发布一项强制国务卿送达一封给公共官员的委任状的训令,显然属于一项上诉管辖权的应用。原告所依据的法律是《1789年司法法案》,即根据《1789年司法法案》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于此类案件有一审管辖权。但是依据《1787年宪法》的规定,只有当当事人为大使、公使、领事以及一州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才具有一审管辖权,否则只有上诉管辖权,因此《1789年司法法案》违宪。
虽然,古罗马的法律格言告诉我们“只要有合法权利,就要有法律补救的措施”明确了法律应该给予他救助。尽管我们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比支持,但是很遗憾,《1787年宪法》没有赋予联邦最高法院救助他的权力。
这也是美国违宪审查权的开端啦,意义深远,影响重大!
为什么美国的判决书又臭又长,我不理解,而且翻译过来的中文逻辑好不通畅,为什么要让麦迪逊解释法庭为什么不能做出训令,难道不应该是让麦迪逊作出解释,为什么他扣押委任状,让法庭作出为什么不做出训令的解释吗?
为什么他们还有律师的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不是法庭总结的吗?
真的,谁看美国法院的判决书,谁是大怨种!一想到以后要看英文的,我真的会谢!
作者有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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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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