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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第一章的一些补充和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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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此处的比例税率,就是从价计征情况下,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额。
当将其视作,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只是从“数值”的角度来表示的。
是没有真实意义的,换言之,就是“数值大小一样,但代表的意义迥乎不同”。
要知道,在没有销售额的情况下,适用从价计征的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税额:
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真实计税,当然不会无限套娃,也不会“骑驴找驴”,而是有事实依据,按照规定,一步步来计征。
那么,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中“消费税”就很明显,不是真的消费税,也没有任何意义,只是与消费税数值相同的“投影”而已。
因为从数值上来看,组成计税价格的数值大小,真的是:成本的数值、利润的数值、“消费税”的数值,三者相加而成。
以我目前刚刚接触相关知识,浅薄的知识储备来看,我相信这只是一个巧合。强行的将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消费税”,与真正的消费税等同的看待,可能,会领我走入一个误区。
但当我真正理解了,在求得消费税,用以计算增值税的时候,用其数值替换掉公式中繁琐的“÷(1-比例税率)”,运用起来,简直超轻松。笑脸.jpg